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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把握行政執法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是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主體,提高執法人員素質是控制自由裁量權濫用的關鍵。各運輸管理部門要加強自由裁量權的教育培訓,開展多種形式的學習討論活動。通過自查、批評和自我批評,找出執法人員頭腦中存在的問題,端正執法觀念,提高道路素養,糾正長期以來存在的“自由裁量權是法律賦予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自主決定的‘空間’,在這個‘空間’內可以隨意實施行政處罰”的錯誤觀念。從而為行政執法人員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規範行政行為打下堅實的基礎。

第壹,法律法規中的自由裁量權形式

1,酌定事實的性質

《道路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者在發放培訓合格證時弄虛作假的。本條款中提到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什麽是嚴格按照規定,什麽是不嚴格按照規定。《條例》沒有規定具體標準,交通運輸執法部門對“未嚴格按照規定”的定性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2、違法行為情節輕重的自由裁量權。

類似“情節嚴重”等字眼,在交通法規中經常出現。比如《公路條例》第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這壹條款的嚴肅性標準是什麽?法律法規沒有具體規定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在認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上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3.違章處罰幅度的自由裁量。

這種形式在刀條上隨處可見,也是我們交通執法人員最簡單直觀的自由裁量權。比如《公路條例》第七十壹條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維護、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我們交通運輸執法人員可以在1000元到5000元的罰款數額之間選擇,這是非常自由裁量的。

二、交通行政執法中自由裁量權的現狀

1,運管執法人員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意識不強。

在傳統行政執法的影響下,執法人員側重於行政處罰的依據、執法方式和程序,單純追求文明執法、規範執法和嚴格執法。壹些執法人員對“自由裁量權”這個專用詞、新詞不熟悉,不理解其含義,對“自由裝載權”缺乏關註,從而忽視了自由裁量權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這些執法人員包括單位領導都覺得,法律依據和法定程序是決定壹個行政處罰案件是否合法的重要因素,自由裁量權是法律法規賦予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自主決定的“空間”。在這個“空間”內,行政處罰可以隨意進行,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這也讓行政處罰的相對人“無言以對”,在行政訴訟的情況下也不會敗訴。

作者的壹個朋友壹年前買了壹輛大卡車。他在重慶某市營運時,被當地運管所查獲,發現他沒有辦理道路運輸證。該所決定對他處以3萬元的行政處罰。他不能接受3萬元的經濟處罰,提出異議,找該所理論。負責此案的執法人員給他做“思想工作”,說:“我們會根據《公路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對妳進行處罰。我也可以罰妳5萬或者65438+萬,罰妳3萬。就是因為妳接受處罰的態度好,才會少受處罰,這是對妳的照顧。”從這個角度來說,自由裁量權到底有多靈活,這個問題迫切需要各級運管部門的思考。

2.現行運輸管理法律法規中,違章處罰金額過大,彈性過大,難以把握自由裁量權。

比如我國現行《公路條例》第71條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罰金額和彈性過大。罰款金額往往是壹輛車價值的數倍,罰款可以讓經營者血本無歸。關於道路運輸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尺度,筆者查閱了相關資料,沒有相關法規明確規定在什麽情況下以什麽標準進行罰款。目前,行政執法過程中潛在的處罰幅度取決於行政處罰相對人是否是本地人,接受處罰的態度是否良好,是否有社會關系和地位,是否能言善道等。處罰幅度完全取決於執法人員的主觀意識。在目前我國基層運政執法隊伍法律素質不是很高的前提下,面對這樣的法律規定,制定壹個切實可行的《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迫在眉睫。

3.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滋生了運政執法隊伍的腐敗。

據筆者了解,目前運輸市場在處罰非法經營行為的過程中,在違法情節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各縣市的處罰標準差別很大。比如秭歸其他縣查獲的“黑車”,罰款金額也和秭歸查獲的相差很大。即使在同壹個單位,對於兩個完全相同的違法案件,由於行政執法人員的主觀隨意性,處罰結果也可能有很大的不同。

每個執法人員或多或少都見過這個事實。壹輛車因非法營運被運管部門查扣時,經過壹番“遷就”,最後被告知“不會再發生了”,不罰款放行;還可以通過熱情款待、主動“攻關”,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給予“優待”或變相處罰甚至不處罰;壹些運管所還出現了行政處罰罰款“議價”、“賒賬”的現象;另外,在處理非法“黑車”的過程中,我們捫心自問,有多少“黑車”被罰款超過1萬元?他們沒有受到懲罰嗎?在“黑車”經營者的各種有效“疏通”之後,運管處的執法人員可以任意找壹個帶有少量罰款的條款來處罰“黑車”。去掉“研究經費”後,違規的車主也“劃算”了,自然不會因為違法事實與處罰依據不符而被“扒皮”。等等,等等。這種在執法案件中隨意行使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甚至改變對違法事實的處罰,造成了對同壹違法事實的行政處罰失衡、寬嚴相濟的現象,這無疑讓我們懷疑行政執法的公信力——執法如此隨意,如何確保公正?嚴重影響了交通執法的形象。這種現象的存在也為壹些執法人員以權謀私創造了條件,滋生了運政執法隊伍中的腐敗現象。

二、淺談交通執法過程中自由裁量權的控制方法。

1,提高執法人員素質,保證自由裁量權的正確使用。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是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主體,提高執法人員素質是控制自由裁量權濫用的關鍵。各運輸管理部門要加強自由裁量權的教育培訓,開展多種形式的學習討論活動。通過自查、批評和自我批評,找出執法人員頭腦中存在的問題,端正執法觀念,提高道路素養,糾正長期以來存在的“自由裁量權是法律賦予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自主決定的‘空間’,在這個‘空間’內可以隨意實施行政處罰”的錯誤觀念。從而為行政執法人員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規範行政行為打下堅實的基礎。

2.細化量化自由裁量權,確保統壹公正執法。

各級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對相關法律法規的違法情節、違法數額、行政處罰標準等進行分解細化,對模糊規定進行詳細解釋和說明,為基層執法人員提供執法依據。避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過大帶來的種種弊端,增強執法的統壹性和嚴肅性。

比如,對於無照經營行為,根據《公路條例》的規定,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654.38+0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的罰款。但是,什麽情況下罰款多少,不能分解。在《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制定中,可以明確規定當事人第壹次違規,違法所得數額較小的,處以多少罰款。當事人無固定職業,或者是無生活來源的移民、下崗人員,以非法經營活動為生活來源的,處以多少罰款?參與無照經營活動的當事人多次被抓;當事人有抗拒執法或者暴力抗法行為的;或者對執法人員或者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經查證屬實的,處以多少罰款。針對不同情況詳細確定處罰標準,使相應違法情況對號入座。對於道條條款中“情節嚴重”等用語,詳細說明了情節嚴重的具體標準。對於“道條”條款中的“有關規定”等條款,明確具體規定等。

此外,在制定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的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從輕、減輕或加重處罰的原則。比如“在執法機關查處運輸管理違法行為過程中抗拒檢查,有妨礙公務、暴力抗法行為的”,可以從重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後果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辦法》制定後,運管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時,對違法行為已經確定具體處罰數額的,必須按照數額進行處罰。沒有規定的,原則上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幅度和中位數標準處理。低於或高於中值的處罰應滿足相應的條件。

這樣細化規定後,壹是執法人員可以有章可循;二是可以避免因自由裁量權過大而導致的各種腐敗;第三,可以維護法律法規的公平、公正、合理。

3.加強制度管理,從源頭上解決免費搭載權過於“免費”的問題。

首先是建立回避制度。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與執法對象有利益關系或者其他相關關系的,單位領導應當要求執法人員回避。如果單位領導需要回避,小組集體決定。這樣有效避免了人情案和關系案的發生。

二是建立執法責任制。要明確區分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是主觀濫用還是客觀濫用;是偶爾被虐還是壹直被虐等等。,區分不同的責任。將責任與個人待遇、職務晉升掛鉤,真正落實執法責任制。

三是建立健全罰繳分離、執法與處罰分離制度。執法與處罰相結合,形成了較大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分權後可以得到壹定程度的控制。罰繳分離也提出了很多年,但很多運管部門都沒有認真執行。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這壹制度執行的監督,確保這壹制度執行到位,這也能有效避免腐敗。

四是定期跟蹤檢查,不斷完善裁量標準。裁量標準是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空間的情況下,執法機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內合理細化和確定行政處罰的原則標準。上級主管部門要加大對各執法單位的行政執法檢查力度,重點檢查各執法單位行使自由裁量權是否公平、公開、公正、合理。罰款票據上是否存在任意填寫違法事實的現象;是否存在對同壹違法事實的車輛處罰金額過大的現象。

五是公開裁量標準,接受社會監督。執法機關在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後,應當向社會廣泛公開,讓公眾知曉。這樣相對人就可以對比自己的違法行為,得到執法機關會給他的處罰尺度。這樣既能讓執法者心中有數,也能讓群眾看得清楚,得到社會和當事人的認可。也將有利於公眾和新聞媒體對行政執法的監督,進壹步保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實現公開、公平、公正。

第六,加強法院對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司法審查。《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有有限的司法審查權,有權改變行政機關部分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行為)的合理性。執法機關可以在法定範圍內確定事實的性質、行為的選擇和情節的輕重,因此可能存在濫用權力、行政處罰顯失公平等情況。人民法院有必要加強對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審查,充分發揮法院的司法監督職能。

綜上所述,如何控制和規範自由裁量權,要有壹個尺度,控制不死,使用不濫用。各執法部門必須結合自身實際,相對統壹衡量尺度和處罰尺度,準確運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使每壹種違法行為所對應的行政處罰相對壹致和適當,合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公平公正執法,實行人性化管理,以適應構建和諧社會的法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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