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二條工會是職工自願參加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三條規定:“我國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十壹條可以派員幫助、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九條規定:“各級工會組織應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建立。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九條規定:“各級工會組織應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建立。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上級工會有權派員幫助和指導職工組建工會;職工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依法成立工會籌備組,發展會員,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工會委員會。
企業、事業單位開業或者成立後壹年內未建立工會組織的,當地總工會、產業工會或者鄉鎮、街道工會應當按照規定的工會經費撥款標準收取籌備經費,協助和支持職工組建工會。工會成立後,應當按照工會經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比例返還基層工會。
這個解釋屬於偷換概念。
《工會法》第3條非常明確。參加和組建工會是員工的合法權利,不是企業的責任和義務!企業只要不阻撓、不限制,就履行自己的責任,沒有義務組織員工建立工會。
無論是《工會法》還是省級《實施辦法》都沒有要求企業組建工會。
換句話說,“哪些單位需要建立工會”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充其量可以說是“哪些單位的職工有權組建工會”。
經上級工會授權,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請註意,這個詞是“可以”而不是“對”,是“幫助引導”而不是“依法成立工會籌備組”。
工人自願和民主集中制兩個原則不能違反,組建工會的程序不能違反。
所以另壹層意思是,如果員工不提出或者不願意組建工會,就意味著員工自願放棄權利。上級工會不能組織職工,也不能強迫職工,更不能強迫企業組織職工建立工會。
第四十條違反《工會法》和本辦法的規定,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組建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兩條適用於阻撓職工組建工會的企業,以及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組建工會的企業,而不是“拒絕組建工會的企業”。也就是說,只要員工提出正式意見,並經職工大會通過,企業不反對、不阻撓並不違法。
第二,要求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繳納“建立工會籌備經費”,屬於行政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建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每月按照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經費。
這壹條款只規定了已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沒有規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
收取工會建立籌備經費,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總工會、市財政局、市地稅局《關於工會經費(籌備經費)撥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77號[2010]。
總工會稱,其依據是《中國工會章程》第三十七條和《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於基層工會籌建期間撥付工會經費(籌備經費)有關事項的通知》(總工會辦公廳〔2004〕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