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居住證的,還可以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辦理生育服務登記等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居住證暫行條例(2004年第2004號令)國務院第663號令)
第二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和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享受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常住戶口登記的證明。
第十二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就業、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使用等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1)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三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以下便利:
(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4)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等計劃生育證件;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條件。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以工作、生活為目的,在異地居住的成年育齡人員。但是,下列人員除外:
(壹)因出差、就醫、就學、旅遊、探親訪友等原因在異地居住,預計返回戶籍所在地的人員;
(二)在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的區之間異地居住的人員。
第七條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以下簡稱成年育齡婦女),應當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持居民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領婚育證明;已婚的,辦理婚育證明時還應出示結婚證。結婚證應當載明成年育齡婦女的姓名、年齡、公民身份號碼、婚姻狀況、配偶信息、生育狀況、避孕節育等內容。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發放婚育證明。
第八條成年育齡婦女應當自到達現居住地之日起30日內交驗婚育證明。成年育齡婦女可以向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婚育證明,也可以通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向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婚育證明。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查驗婚育證明,督促未辦理婚育證明的成年育齡婦女及時補辦婚育證明;告知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以及應當履行的計劃生育相關義務。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工作,做好流動人口婚育登記工作。
第十三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按照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較大的市的規定,為已婚育齡婦女出具避孕節育證明。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已婚育齡婦女避孕節育證明,及時將避孕節育情況告知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不得要求已婚育齡婦女回戶籍所在地進行避孕節育檢查。
第十六條生育第壹個子女的育齡夫妻,可以到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進行生育服務登記。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壹)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2)結婚證;
(3)女方婚育證明和男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證明。
育齡夫妻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女方結婚證、男方結婚證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核實有關情況。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核查要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反饋。核實無誤的,育齡夫妻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接到反饋後,應當立即進行生育服務登記;情況有錯而不予處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辦理生育服務登記之日起05個工作日內將辦理結果告知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婚育證明的辦理程序:
申請材料:
1,本人結婚證,身份證,兩張壹寸加冕照。
2、本人所在單位及有關行政部門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
程序:受理、審核、批準、簽發?
填表:1,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2、臨時《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
承諾時限:?1.成年流動人口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持合法的婚姻和身份證件,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填寫《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鄉(鎮、辦)計劃生育辦公室審核後,憑有效證件填寫《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蓋章後於當日發給流動人口。
2、未持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育齡婦女,經核實,婚育信息完整準確;在現居住地依法辦理暫住登記或者居住登記1年以上,有穩定職業和住所;已經采取了絕育措施。現居住地鄉(鎮、辦)計劃生育辦公室可以辦理婚育證明,並將辦理情況告知妳戶籍所在地。
辦理計劃生育證明的程序:
1.辦理條件:夫妻生育第壹個子女的,可以在懷孕三個月內辦理生育服務證。
二、搬運材料
1,身份證:請提供夫妻雙方身份證,並提供1份,正反面復印到壹張A4紙上。
2.結婚證:請提供結婚證,並提供1份,正反面復印到壹張A4紙上。
3.戶口本:如果已婚,需要將戶口本頁面的婚姻狀況改為“已婚”;如果是集體戶口,請攜帶加蓋公章的個人頁面和主頁復印件,並提供1份,將個人頁面和主頁復印在壹張A4紙上。
4.婚育證明:請提供夫妻雙方婚育證明。
5、夫妻頭像:照片免冠,彩色,黑白,2張。
註:材料準備過程中如有疑問,歡迎致電本人戶籍所在地的區(縣)、鄉(鎮)街道、村(社區)人口計生部門。
三、辦理流程:
1.領取單-生育服務證申請表。
夫妻雙方攜帶所需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社區、單位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口計生部門、村(居)委會領取《生育服務證申請表》(各市州申請表名稱可能不同,以下簡稱申請表)。
2.填表並提供婚育狀況證明。
壹、如實填寫基本信息。其次,由各自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在表格上婚姻狀況壹欄對應的欄目(各市州申請表中“婚姻狀況”壹欄的名稱可能不同)簽署並加蓋本人婚育意見。
女方是本地的,男方不是本地的,婚育證明需要加蓋男方鄉(鎮、街道)計生部門公章;
男方為本地、女方為非本地的,提交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人口計生部門,並在女方婚育狀況說明欄中增加“委托男方戶籍所在地人口計生部門辦理生育服務證”字樣,加蓋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人口計生部門公章;
戶籍在本省,檔案在有檔案管理權限的單位的人員,由單位簽字;
具有本省戶籍且檔案在縣級以上人才交流中心或本市大中專院校的學生,畢業後檔案仍在學校的人員,由人才交流中心或學校在申請表“婚育狀況”壹欄簽字;
單獨出具婚育證明的,不需要在申請表上簽字。
3.提交材料:將所有材料(包括基礎材料和特殊材料)和申請表提交到辦理地點進行登記。
4、審核認證:
申請受理機關收到材料後應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且材料齊全的,即時發放《生育服務證》;對不符合申請條件、不符合生育政策、經戶籍核實婚育情況與事實不符的,不予辦理生育登記《生育服務證》,給予書面告知,申請材料退回申辦。
四。處理地址
1.夫妻不屬於流動人口的:女方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2.夫妻屬於流動人口的:女方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或者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3.夫妻壹方為外國人或港澳臺居民的:中國大陸居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動詞 (verb的縮寫)處理時限和費用
辦理時限:親自辦理生育登記業務的,材料齊全、審核無誤後即可辦理。
手續費:免費,不收費。
準生證有效期:《生育服務證》有效期壹般為半年至壹年,最長不超過三年。
溫馨提示:具體時限因地而異,需要詳細咨詢當地計生部門。持證人需要延長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