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羅馬法,是羅馬共和國和羅馬帝國制定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羅馬法的歷史始於東羅馬帝國,在東羅馬皇帝查士丁尼壹世時期達到頂峰,羅馬法是當今許多國家法律制度的基礎。羅馬的發展分為三個歷史時期:羅馬王國、羅馬共和國和羅馬帝國。第壹個時期,即立法時期,包括王國和中華民國的開始。公元前3世紀,羅馬法進入程序訴訟時期。從元首制下的羅馬帝國早期開始,羅馬法就進入了最關鍵的階段,即法律認知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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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國法制史2006-11-0722:401。漢謨拉比法典:制定於巴比倫第六任國王漢謨拉比時期,原法典刻在壹塊玄武巖上,故又稱“石柱法”。
2.楔形文字:指古代西亞兩個奴隸制國家用楔形文字鐫刻的法律的總稱。楔形文字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
3.摩奴法典:印度教倫理的經典著作,共有12章。它規定了以種姓制度為核心的基本內容。兩千多年來,它長期是印度教社會的法律權威,至今仍對現代印度社會生活有著廣泛而深刻的影響。
4.十二表法:* *共105條,涉及土地占有、債務、家庭、繼承、訴訟等法律法規。在此之前,由於習慣法的使用,司法權被貴族操縱,任由他們解釋,司法的隨意性引起平民的不滿。於是,元老院被迫於公元前454年成立了壹個10人立法委員會,並於公元前451年制定了壹份十法清單,在羅馬廣場公布。第二年,制定了兩個法律表,作為對前者的補充。它是羅馬第壹部成文法,是羅馬法發展史上的壹個重要裏程碑。
5.普通法是英國法最重要的來源。在法律淵源的意義上,普通法是指由普通法院創造和發展的壹套法律規則。“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則,這意味著法院以前的判決對今後處理類似案件的相應法律具有約束力。普通法最重要、最有影響的特點是“程序先於權利”。
6.衡平法:現代意義上的衡平法是指普通法中獨立於普通法的另壹種形式的判例法。它是在法官的“良心”和“正義”的基礎上通過衡平法院的審判活動發展起來的。其程序簡單靈活,法官在判案時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所以股權被稱為“法官的腳”,可大可小,彈性很大。與普通法相比,它只是壹種補償性制度,但當兩者的規則發生沖突時,衡平法優先。
7.貝殼放逐法:公元前509年,雅典城邦執政,這是克裏斯提尼的立法改革措施之壹。即每年春季召開特別公開會議,以口頭表決方式表決是否舉行殼牌流放;換句話說,是否存在濫用職權、危害國家利益、踐踏公民自由的人;如果有人,將召開第二次公開會議。屆時,每壹個參加會議的市民都會在牡蠣殼上寫下應該流放的人的名字,放入殼盒中,金額超過6000就生效。被驅逐者必須立即離境約10年,中止公民權,仍保留財產權,流放期滿後允許返回雅典時,恢復全部公民權。
8.法國民法典:拿破侖統治穩定後,為了鞏固穩定的統治局面,拿破侖組織著名法學家根據蓋爾的《法律階梯》制定了資本主義社會的第壹部民法典。1804年頒布實施,由其主導,壹個龐大的資產階級法律體系——大陸法系產生了。
9.羅馬法中債務的成因
羅馬法中的債的原因包括:契約、準契約、私罪、準私罪。合同還包括必要合同和實質合同、口頭合同、文件合同和協議合同;準合同,如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包括盜竊、搶劫、對物私罪和對人私罪;準私犯是法定私犯以外的侵權行為,如法官失職造成的損害。
10.1787美國憲法如何體現三權分立和制衡?
憲法規定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別屬於國會主席和法院。國會是國家立法機構,任期壹定;總統是政府首腦,任期四年。聯邦法院的法官是終身制的,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不受總統和國會的幹涉。
憲法還規定,國會通過法律必須得到參議院和眾議院的批準。如果總統不同意兩院通過的法律,他可以行使否決權,總統也對國會通過的法案擁有否決權。
11.法國行政法的特點。
概括起來,法國行政法有以下四點:
①行政活動由獨立的法律部門監管。
②行政活動由獨立的行政法院管轄。
③判例是行政法的主要淵源。
④行政法尚未編纂成壹部完整的法典。
12.簡述法國和德國民法典的差異。
兩者都貫穿著私有財產無限原則、契約自由原則和過失責任原則。
但是(1)德國民法典限制私人所有權,
(2)在契約自由方面,《德國民法典》認可意誌的外在表示,而《法國民法典》則註重當事人的本意。
(3)《德國民法典》的侵權行為歸責原則有自己的特點,規定了“舉證原則”。
13.當代西方兩大法系的名稱和代表國家
1.大陸法系壹般指在羅馬法基礎上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完整的法律體系。代表國家:德國和法國。
2.普通法制度,又稱普通法系,是中世紀在英國形成的壹種法律制度。源於習慣法,表現在法官的判決中,以判例的形式出現,又稱“判例法”。
代表國家:美國和英國。
14.論羅馬法對後世立法的影響。
(1)形成了羅馬法體系。比如1804年制定的法國民法典,在法律階梯上繼承了屬人法、實體法和程序法的風格,而德國民法典則是以學說集為基礎,其他資產階級國家也深受羅馬法的影響,所以羅馬法對資產階級統壹的法律體系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2)羅馬法的許多具體制度和原則對資產階級立法也有很大影響。如法人制度、物權制度、契約制度、陪審制度、私權平等原則等等。
(3)羅馬法中的許多概念和術語,如法律行為、民事責任、代理、占有、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債務、私人犯罪等。,也被後來的資產階級立法所繼承。
(4)羅馬法學家的思想和理論以及羅馬法發展的成果,也是後世資產階級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是《論集》壹書,成為19世紀世界上最發達的德國法的歷史淵源。
15.羅馬私法體系由哪三部分組成?每個部分包括什麽?
羅馬私法體系分為三部分:屬人法、實體法和程序法。
(1)人法。又稱身份法,是關於人的權力能力和行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種權力的取得和喪失,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包括人和婚姻。
②物理方法。它是羅馬法主要實體法的核心,由物權法、繼承法和債權法三部分組成。
③程序法。可以分為公訴和自訴。公訴是指對損害國家利益的案件進行審查,自訴是指根據個人申訴對相關個人案件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