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依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規定。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2)具體內容
1.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這裏的外國人是指不具有中國人民國籍的人,包括具有外國國籍的人、無國籍人或者國籍不明的人。
所謂“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包括兩種情況:壹種是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犯罪,應當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所謂“中國領土”,是指中國主權管轄的區域,包括中國的領土、領空和領海,中國駐外使領館,以及在國外的飛機、船只等。所謂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是指依據我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所謂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指我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偵查、起訴和審判。
另壹種情況是指外國人在境外犯罪後進入中國境內,根據中國加入或者締結的國際條約的規定,中國對其擁有刑事管轄權的情況。目前,許多著作在討論這壹原則時,認為我國刑事訴訟法適用於外國人犯罪的原則僅限於外國人在中國犯罪,這是不全面、不正確的。
2.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規定的下列人員:①外國駐華使館的外交代表及其家屬;(二)來訪的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長及其他具有同等地位的駐華官員;(三)途經中國的外國駐第三國外交代表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四)持中國外交簽證或者外交護照來華的外交官員;(五)經中國政府同意,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其他來華外國人。
(3)實際操作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辦理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外國人案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公安機關應當使用中國人民通用的語言文字。犯罪嫌疑人通曉我國語言文字,不需要他人翻譯的,應當出具書面陳述;不通曉中國語言文字的,公安機關應當為他提供翻譯。外籍犯罪嫌疑人必須經公安機關批準自行聘請翻譯人員;並承擔翻譯費用。
2.遇有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外國人嚴重犯罪案件,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處理情況報告公安部。公安部與外交部會商後,單獨或者會同外交部及時向我國駐外使領館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3.對外國人需要拘留、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的,經省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在采取強制措施的48小時內向公安部報告有關案情和處理情況,並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4.對外國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拘留、逮捕的決定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該外國人的姓名、性別、入境時間、護照或者證件號碼、案發時間和地點、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實、采取的強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據,同時通知駐華使館、領館。
5.在對外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同時,經省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依法扣留其護照,出具其扣留護照的證明,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公安部並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6.外國人在公安機關偵查或者執行刑罰期間死亡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該外國人所屬國家的使、領館,同時向公安部報告。
7.外國籍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代為提供法律咨詢、申訴、控告的,必須聘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律師。在審判階段,外國籍被告人委托律師辯護的,或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自訴人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委托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律師資格並取得執業證書的律師。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的,應當提交書面陳述或者在卷後記錄其口頭陳述,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8.在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前,外國駐華外交、領事官員要求探視被監視居住、被拘留、被逮捕或者正在服刑的本國公民的,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安排相關探視。犯罪嫌疑人拒絕探望本國駐華外交、領事官員的,公安機關可以不予安排,但應當提交書面聲明。
9.在公安機關偵查羈押期間,經公安機關批準,外籍犯罪嫌疑人可以會見其近親屬和監護人,並與外界聯系。
10.省級公安機關收到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和執行通知書副本後,應當指定罪犯所在地的地(市)級公安機關執行。
11.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外國人,主刑期滿後應當附加驅逐出境刑罰執行的,省級公安機關在收到原執行監獄上級主管部門移交的刑事判決書副本或者復印件和執行通知書後,指定罪犯所在地的地(市)公安機關執行。
12.中國政府將犯罪但享有外交或領事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宣布為不受歡迎的人或拒絕承認其外交或領事地位的人,並命令他們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限期離境。逾期未自動離境的,由公安部以外交部公文指定該外國人所在的省級公安機關負責執行或者監督執行。
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在決定假釋罪犯時,我們應該考慮假釋後對他所生活的社區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