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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條例》中員工執行哪些業務?

《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關於安全生產的規定,員工有以下義務:

第四十九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並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壹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舉報的人員應當及時處理。

但由於立法和制定機關的不同(有的是地方立法,有的是行業立法或行業主管部門制定,有的是生產單位制定),安全生產條例的範圍和內容也有所不同。

煤礦從業人員應履行哪些安全生產義務?忽視安全簡單有效。壹是開采技術落後,安全技術不到位。2.監管開采條件不符合很多小煤礦的要求。三個質量問題在壹個封閉的體系裏被挖被盜。很多非法煤礦老板缺乏誠信和制度建設。四個煤礦沒有細化的標準,體制機制不好。縱容煤礦老板是問題的主要原因。

從業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義務有哪些?從業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義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的三項:

第四十九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並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壹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舉報的人員應當及時處理。

安全生產是國家壹項長期的基本國策,是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基本保證,也是保障社會主義經濟發展和進壹步實行改革開放的基本條件。因此,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意義重大。

所謂“安全生產”,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采取相應的事故預防和控制措施,避免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事故,使生產過程在規定的條件下進行,以保證職工人身安全和健康、設備設施不受損害、環境不受破壞,保障生產經營活動順利進行的有關活動。

百度百科-安全生產

員工在安全生產中的義務員工的義務

報告不安全因素

處於安全生產第壹線的員工最有可能及時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履行報告不安全因素的義務。壹是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後,應立即上報;二是接到舉報的主體是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單位負責人,接到舉報的人員必須及時處理。

新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負有監督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任。同時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及時處理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向本單位相關負責人報告,相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和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

遵章守紀,服從管理。

新法規定,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在作業過程中服從管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安全生產教育、安全生產檢查、傷亡事故報告等。安全操作規程是指在生產活動中為消除人身傷害或設備財產損壞以及對環境的危害而制定的具體技術要求和實施程序。

重大隱患越級報告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報告。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未立即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直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及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的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緊急情況下,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穿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避免或減少勞動過程中的意外傷害和職業危害,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個人防護用品。操作人員應愛護、正確佩戴和謹慎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參加安全教育和培訓。

新法規定,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主要負責人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投資者未按照新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要的資金;逾期不改正,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對主要負責人予以撤職,對個人投資者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新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予以辭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處罰或者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不履行新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壹般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分別為上壹年收入的30%、40%、60%、80%。

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擅離職守、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並處其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對逃逸不滿15日的,予以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與職工簽訂“生死合同”的,該合同違法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個人投資者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新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安全生產相關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拒不執行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隱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65438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人、承租人簽訂專項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人、承租人的安全生產進行統壹協調管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654.38+0萬元罰款。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壹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協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654.38+0萬元罰款。

拒絕或者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員工必須履行哪些法定的安全生產基本義務?我國勞動法稱為勞動者或雇員。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受法律保護,法律賦予他們確保安全生產的權利。同時,在現代大規模生產中,沒有員工的積極參與,就不可能實現安全生產。員工是實現安全生產的基本要素,安全生產法規和安全技術標準需要員工通過其具體勞動來實現。因此,不僅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承擔安全生產保障義務,從業人員也應當承擔安全生產保障義務。《安全生產法》第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1.員工確保安全生產的權利

(1)知情權是指員工對其工作場所和工作崗位的危險因素、預防措施和應急措施享有知情權。知情權保證了員工知道和掌握相關的安全知識和處理方法,從而消除許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避免事故發生或減少人員傷亡。《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如實告知員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的危險因素、預防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並在勞動合同中載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期間。

因崗位或者工作內容發生變化,從事已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有職業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履行如實告知勞動者的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上述規定賦予了員工知情權。

(2)建議權是指職工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建議權確保員工作為安全生產的基本要素發揮積極作用,實現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崗位的危險因素、預防措施和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提出建議”。

(3)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是指職工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有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之壹是生產經營單位不提供法律規定的勞動條件,違章指揮、強令冒險。對於這種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為,員工可以起到群眾監督的作用,有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4)拒絕權是指員工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是極大的威脅。法律賦予員工這種權利,與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競爭,保護自己的利益。《勞動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有權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五)緊急避險權,是指職工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采取緊急避險措施,並在采取可能的緊急措施後,停止作業或者撤離工作場所的權利。緊急避險權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法律精神。《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工作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緊急措施後離開工作場所。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6)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賠償請求權,即職工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時,除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外,有權向本單位要求賠償。參加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承擔的法定義務,保障勞動者受到工傷時能夠及時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同時,為防止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後忽視工傷事故預防和職業病預防,《安全生產法》賦予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職工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同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要求民事賠償。根據民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工傷事故的發生主觀上有過錯,造成從業人員物質和精神損失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從業人員可以獲得安全生產法和民法的雙重保護。《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預防職業危害、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等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第四十八條規定:“受到生產安全事故傷害的職工,除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和依照有關民事法律享有賠償權利外,有權向本單位要求賠償”。

(7)獲得各種安全生產防護條件和防護待遇的權利,即從業人員有獲得安全生產衛生條件的權利,有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有權獲得定期健康檢查等。設置上述權利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減少和預防職業危害。

(八)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是指從業人員有獲得安全生產知識的權利和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使員工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2.員工確保安全生產的義務

(1)遵守規章制度、服從管理的義務,即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在作業過程中服從管理。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和保障,安全生產管理是維護生產經營單位正常生產秩序的保障。員工作為本單位的員工,有嚴格遵守和服從的義務。

(2)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義務,即員工在作業過程中應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嚴禁放棄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或在作業過程中不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勞動防護用品是為保護勞動者免受職業有害因素危害而配備的物品。正確穿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可以避免和減少職業危害的發生,員工應遵守這壹法定義務。

(三)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的義務,是指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該義務的履行可以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技能,進而提高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隱患報告義務是指員工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報告。

根據《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員工享有哪些接受安全培訓教育的權利?

了解現場危險因素和危險內容的權利。

個人勞動保護用品權

拒絕冒險作業和違章指揮的權利。

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和避險的權利。

獲得工傷保險和公司賠償的權利

報告事故隱患的權利。

提出安全改進建議和意見的權利

希望能幫到妳。

員工的安全生產義務是什麽?員工的具體安全生產義務如下:

壹是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三、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報告;

四、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工作或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離開工作場所。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義務主要體現在《安全生產法》第54條、第55條、第56條的三項義務中,並增加了第52條規定的從業人員權利,對義務進行了轉化。

1,遵守規章制度和服從管理的義務。

2.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義務。

3.接受安全培訓和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的義務。

4、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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