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安全生產要遵守哪些規律?

安全生產要遵守哪些規律?

安全生產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規有《安全生產法》、《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條例》、《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職業健康檢查條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國務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條例》、《建築施工企業安全檢查標準》、《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等。 安全法規的作用:

(1)安全法律法規是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的有效保證。

(2)安全規章是保護工人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手段。

(3)安全法規是實現安全生產的技術保證。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安全第壹。

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員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提高安全生產水平,保障安全生產。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第七條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工會應當依法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八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和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相關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相關行業、領域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確保安全生產。

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十二條有關協會、組織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信息和培訓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三條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和管理服務的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業標準,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提供技術和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和管理服務的,保障安全生產的責任由該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六條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和參與應急救援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有下列責任:

(壹)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落實;

(五)監督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和考核,確保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投資者予以保證,並對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

相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項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壹條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或者參與制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

(三)監督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加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和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監督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的落實。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在做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時,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單位安全生產負責人的任免,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考核合格。評估不得收費。

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註冊安全工程師。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註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進行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相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措施,知曉其在安全生產中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應當將勞務派遣人員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壹管理,並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受中等職業學校、高等院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並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生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必須了解和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培訓,取得相應資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二十九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評價。

第三十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和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的設計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三十壹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和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負責組織安全設施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結果的監督和核查。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相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三十三條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護、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查,確保正常運行。維護、保養和測試應有記錄,並由相關人員簽字。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貨物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具有危險性的海洋石油開采專用設備和地下礦山專用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書或者安全標誌後,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並公布具體目錄,淘汰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和設備。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危及生產安全的技術和設備。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定期進行檢測、評估和監控,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其重大危險源、相關安全措施和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告知從業人員。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監督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壹建築物內,並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設置符合緊急疏散要求的出口,標誌明顯並保持暢通。禁止鎖閉或者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在進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時,應當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四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如實告知員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定期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向本單位相關負責人報告,相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和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隱患時,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相關負責人未及時處理的,安全管理人員可以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資金用於提供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生產培訓。

第四十五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壹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方、承租人簽訂專項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產進行統壹協調和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四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並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三章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明確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預防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有關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依法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提出建議。

第五十壹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五十二條員工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離開工作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工作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三條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職工,除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外,有權依照有關民事法律獲得賠償,並有權向本單位要求賠償。

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五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六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舉報的人員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十七條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

工會有權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糾正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將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與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勞動者權利,履行本法規定的勞動者義務。

法律依據:

8 .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4、《國務院令第4號。《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296條

5、《國務院令第5號》《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的規定》第302條

6.國務院令第344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7、《國務院令第7號》《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397條

8.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 上一篇:聽說澳洲留學有很多獎學金。我想知道在澳大利亞有哪種獎學金?據說還有奮進獎學金,有意思。
  • 下一篇:安全用電活動總結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