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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侵權的保護措施

2014年10月9日,14最高人民法院通知《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首次界定了個人信息保護範圍,明確認定了自媒體轉載網絡信息的過錯,以及如何規範網絡水軍。

非法刪帖的用戶和網站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表示:“以非法刪帖服務為代表的互聯網灰色產業存在的壹個很重要的原因是互聯網技術的不平等。”《規定》從民事責任的角度,對非法刪帖、網絡水軍等進行了規範。第十四條明確:“被侵權人與構成侵權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之間,壹方支付報酬,另壹方提供刪除、屏蔽、斷開等服務的約定,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無效。擅自篡改、刪除、屏蔽特定網絡信息或者以斷開鏈接的方式阻止他人獲取網絡信息,發布該信息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實施行為的,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故障識別更嚴格。

微博、微信等社交網絡以及由此產生的自媒體發展迅速。在信息傳播形式上,通過社交網絡的二次傳播影響很大。鑒於這些特點,《規定》第十條對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相關問題作出規定:“人民法院認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和程度,應當綜合以下因素: (壹)轉載主體承擔的註意義務與其性質和影響範圍相適應;(二)復制信息侵犯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3)轉載信息是否有實質性修改,文章標題是否有添加或修改,導致與內容嚴重不符、誤導公眾的可能。”

個人基因、病歷等隱私不得隨意泄露。

《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互聯網公開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的。自然人的,造成他人損害,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下列情形除外: (壹)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並在約定範圍內公開的;(二)為了促進公共利益並在必要範圍內;(三)學校、科研機構等基於公眾利益的學術研究或者統計目的,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公示方式不足以認定特定自然人的;(四)自然人在互聯網上公開的信息或者其他已經依法公開的個人信息;(5)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的個人信息;(六)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侵權造成的財產損失最高可達50萬元。

針對司法實踐中維權成本高、利用網絡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違法成本過低的情況,《規定》加強了對被侵權人的司法保護。

《條例》第十八條明確規定:“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合理費用包括被侵權人或委托代理人調查、收集侵權證據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在賠償範圍內計算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因侵害侵權人人身權益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件,在五十萬元以下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以反腐為目的的人肉搜索可以豁免。

2065 438+04 10 10月9日,最高法院發布規定,明確限制利用互聯網泄露他人隱私信息,包括利用互聯網進行“人肉”搜索和曝光。這是司法解釋首次將個人信息上升到人格權進行保護,但利用人肉搜索反腐可以免除發布信息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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