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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有哪些?

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的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實施的或者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國人民國家安全的行為。

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有多種表現形式,但總的來說是刑法第102條至第113條規定的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零二條,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與境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壹百壹十三條規定,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中,除第壹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壹百零五條、第壹百零七條、第壹百零九條以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零二條:

勾結外國犯叛國罪,危害中國人民和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與境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零三條:

分裂國家罪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壹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分裂國家,以煽動分裂國家的手段破壞民族團結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零四條:

武裝叛亂、武裝暴亂罪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武裝暴亂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教唆、脅迫、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零五條:

顛覆國家政權罪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或者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零六條:

與境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勾結,犯本章第壹百零三條、第壹百零四條、第壹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這些條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零七條:

境內外的機構、組織或者個人資助本章第壹百零二條、第壹百零三條、第壹百零四條、第壹百零五條規定的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零八條:

投敵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或者致使武裝部隊、人民警察、民兵叛逃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零九條:

叛國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期間擅離職守,叛逃境外或者叛逃境外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或者叛逃境外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危害國家安全罪有以下特點:

1.這種犯罪危害中國人民和國家的安全。

國家安全包括國家主權和現行政治制度。社會制度和領土完整。就具體內容而言,國家安全是指壹個國家的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國家的政治制度和社會制度不被顛覆。

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不會被破壞;國家的經濟發展、科學進步和文化繁榮不受侵犯;對外政治、經濟、科技、文化等平等互利的交流和交往不受幹擾和阻礙;國家機密是不會被竊取的。

國家機構沒有被滲透;國家工作人員不造反等等。總之,國家安全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違反這些方面就會構成危害中國人民和國家安全的犯罪。

2、這類犯罪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法律規定的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對於行為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法律懲處危害中國人民和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只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思想活動,沒有實施具體行為,不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

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不壹定要求發生危害結果,有些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只要已經實施就構成既遂。

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表現為背叛國家、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武裝叛亂、暴亂、顛覆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投敵,叛逃,充當間諜,竊取,刺探,為境外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戰時通敵。

3.這類犯罪的主體通常是中國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也可以是境內外的機構和組織。

叛國、叛逃、開小差等罪的主體。與外國或海外機構合作的組織和個人只能是中國公民。

4.這類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由於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最嚴重的刑事犯罪,刑法分則第壹章對危害國家安全的具體犯罪規定了嚴厲的處罰。刑法分則第壹章危害國家安全罪共12條,涉及12個罪名。

根據刑法規定,除煽動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脫逃罪外,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

如果他的行為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大,情節特別惡劣,最高可判死刑。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刑罰還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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