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癥患者家屬放棄治療是違法的。詳情如下:
1,家屬放棄治療,疑似遺棄;
2、對於老、幼、病或其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家庭成員有贍養義務;除非父母放棄治療,不想讓孩子承受負擔;
3.子女有贍養老人的法律義務。子女贍養有困難的,可以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組織尋求幫助,可以向當地政府申請救助;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父母之間,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父母之間,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繼子女與履行了贍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
4.但家屬放棄治療無望的疾病並不違法。但家屬放棄治療,需要和醫院簽訂相關協議,然後出院。出院後,家屬也要幫助維持病人的生命。其實很多病都很難治,甚至只是浪費錢,治不好。對於這些疾病,家屬可以放棄治療。
醫生在什麽情況下可以拒絕治療?
在醫療訴訟中,我們經常會遇到這樣壹個問題,就是醫療機構和醫生是否有權拒絕治療?現行法律規定,醫生“不得拒絕治療”,僅限於“危重病人”和“急癥”。法律界和社會輿論都強調保護患者權益,往往認為“患者有權拒絕治療,但醫生無權拒絕治療。”事實上,在某些情況下,醫生有權拒絕治療。
1,患者及家屬違反醫院規定,不聽勸阻。
患者必須服從治療,服從醫囑,服從醫院規定,這也是醫患關系中的壹個基本規則。如“在醫院不要大聲喧嘩”、限制患者親友探視時間等,都是為了維護所有患者的利益,保證患者能夠得到有效的治療。
因此,醫生有權勸阻或制止患者違反醫院的規章制度。當勸阻或制止無效時,為了不影響其他患者的休息和治療,醫生有權拒絕治療甚至責令其出院。其他患者及家屬要求用自己的醫保卡或公費醫療卡支付家屬的醫療費用,醫院應拒絕。
2.病人過分要求,不聽勸阻。
隨著現代醫學的飛速發展,人們對醫學的期望值過高,壹些患者或家屬往往會對醫院提出許多不切實際的、過分的要求。
比如南京的壹位患者,在簽署手術同意書之前,要求醫院“確保不會出現手術並發癥”。雖然這是壹個成熟的手術,成功率很高,但卻被醫院拒絕,因為患者的要求不切實際,超出了醫學所能達到的預期。
3.醫生的個人權利受到威脅。
中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身權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最基本的權利,醫務人員也不例外。因此,當醫生的人身權利受到威脅或非法侵害時,醫務人員當然有權拒絕治療。尤其是在醫患關系緊張的今天,醫生人身傷害屢遭侵害,甚至殺害醫生的事件時有發生。這項權利尤其重要。否則,醫生將成為“醫奴”。
4、患者不配合治療。
這種情況是醫學領域的普遍規律。
由於醫患雙方醫學知識的差異,為了完成這種互動,達到最高的醫療期望,醫生必須處於主導地位,而患者只能處於合作地位。這種領導與合作的關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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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
遺棄罪是拒絕贍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不能獨立生活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六條
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