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條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海上交通安全的統壹監督管理。
海洋開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漁船、海洋牧場平臺等海洋漁業休閑活動設施在漁港水域的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本市管轄水域內漁業船舶之間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其組織的運動船舶運動體驗、訓練、比賽期間的安全管理,對開展運動船舶教學的學校、運動船舶協會等組織進行安全管理指導。
公安、交通運輸、文化旅遊、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氣象、船檢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條海洋綜合開發利用應當充分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如編制海洋功能區劃、養殖水域灘塗規劃、審批或組織實施涉海開發項目等。,可能影響海上交通環境或者海上交通安全的,應當征求交通、海事等部門和機構的意見。第八條船舶、設施經營人應當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海上交通安全生產和安全管理的制度和措施,對船舶、設施的交通安全承擔主體責任。第九條海事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會員海上交通安全的宣傳和技能培訓,並制定相關行業自律規則,其中應當包括海上交通安全條款。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海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受理投訴或者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或者移交主管部門處理。第二章海上交通安全規定第十壹條船舶靠泊港口時,應當有足夠的值班人員,保證船舶的安全運行。第十二條船舶應當在公告的錨地錨泊。船舶所有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船舶在錨泊期間的安全。
禁止船舶在航道、警戒區、橋區水域和禁錨區錨泊。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前述區域緊急錨泊的,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第十三條遇有惡劣天氣或者突發事件,船舶和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應急安全防範措施。
氣象預報客船在下壹航次、航區的風力達到壹級風條件時,從事港口旅客運輸服務的港口經營人不得允許旅客和車輛登船。第十四條水路運輸船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其位置和動態信息:
(壹)進出、停泊和靠泊,以及進入報告線;
(二)在港口和錨地水域錨泊;
(三)在港口、錨地、船舶定線制和報告制;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漁業船舶進出港口應當向海洋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五條港口經營人、修船企業等應當提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水路運輸船舶進出港、靠離港、錨泊和試航的動態計劃。第十六條體育運動船舶應當避免在船舶定線制、航道、錨地、養殖區、渡口附近水域、交通密集區和其他交通管制海域航行;確需在上述海域航行的,應當服從海事管理機構的指揮,遵守限速規定。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需要采取劃定交通管制區、禁航、單向航行、限制航行、責令離港等交通管制措施:
(1)惡劣的天氣和海況;
(二)進行大型群眾性活動、體育競賽或者軍事活動,可能影響航行安全的;
(三)發生影響航行的海上交通事故;
(4)緊急救援;
(五)對海上交通安全有較大影響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