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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是什麽?

《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明確了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的機構和人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做到了權利與義務對等、義務與責任壹致。

1.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安全專業人員的權利

(1)依法從事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受法律保護,有權不受侵犯和幹涉。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幹涉、剝奪或者阻礙他們的合法活動;

(二)有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在授權範圍內從事相關安全生產業務;

(三)接受政府和部門以及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按照委托和約定的有關事項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服務;

(4)有權拒絕從事非法或超範圍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

(五)有權依法收取中介服務報酬和費用。

2.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安全專業人員的義務

(1)具備法定條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中介服務資質;

(二)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業、領域和業務範圍內,按照執業準則從事合法、真實的中介服務,不得從事欺詐、虛假服務;

(三)嚴格按照政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或協議,完成所承擔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

(四)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5)合理確定服務報酬和收費標準,不得非法牟利。

3.中介服務機構和安全專業人員在安全生產中的責任。

(1)對其所承擔服務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

(2)對其違法犯罪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八。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安全生產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根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生產安全事故可分為自然災害和人為事故兩大類。

自然災害是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於人類無法預見、抵禦和克服自然災害而發生的事故。人為責任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失誤和過失造成的事故。《安全生產法》規定追究責任,指的是人為事故。因此,必須依法實施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這壹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安全生產責任的落實和違法責任的追究。

(二)事故責任主體事故責任主體是指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者。根據安全生產生產主體和監管主體的劃分,事故責任主體包括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人員和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監管職責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責任人員。生產安全事故涉及的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人包括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負有監管責任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責任人員包括失職、瀆職和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人和行政執法人員。

(三)法律責任的追究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者,由法定國家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者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行政責任是指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但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追究行政責任通常以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方式進行。行政處罰是對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機關派往企事業單位的人員的違法行為的壹種約束性處理。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行政處罰主要是對除粵婦辦和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給予的行政處分。

2.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指責任主體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為時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區別在於責任的內容不同,刑事責任的行為比行政責任的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更大;第二,行為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只能由司法機關按照刑事訴訟程序決定;第三,刑事責任主體往往受到懲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是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刑事處罰的行為。

《安全生產法》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責任主體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和中介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九、安全生產標準安全生產是“人、機、環境”的有機結合和統壹。安全標準是壹種安全技術規範,根據其內容的不同可分為產品標準、方法標準和管理標準。

《安全生產法》第十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保障安全生產的需要,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情況適時修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保證安全生產。”

標準化法規定,我國標準分為必須執行的強制性標準和可以自願采用的推薦性標準。保護人身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是必須執行的強制性標準。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定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保障安全生產,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義務。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安全生產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特別是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有國家標準的,必須執行;沒有國家標準但有行業標準的,必須執行行業標準;既有國家標準,也有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都要執行。

X.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安全生產法》第十壹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提高勞動者的安全生產意識”。

XI。安全生產科技進步《安全生產法》第14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十二。安全生產獎勵《安全生產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和參加應急救援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本條規定明確了國家重點獎勵的行為。

(壹)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取得顯著成績的;(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取得顯著成績的;(三)在應急救援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四)授予對象及獎勵形式國家對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參與應急救援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均予以獎勵。只要做出了顯著成績,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都可以獲得獎勵。

獎勵形式主要有三種,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使用:壹是給予榮譽獎勵,授予榮譽稱號;二是物質獎勵,對實物給予獎金或獎品;第三是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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