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郵電通信線路和設施是國家通信網的重要組成部分,擔負著黨政軍民的國內和國際通信任務。為加強郵電通信線路和設施的保護,保障通信暢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郵電線路設施主要包括:
(1)架空明線:電桿、電線、電纜、電纜支架、絕緣、電纜及其他附屬設備。
(二)埋地線路:地下、水下和管道電纜、檢查井、標誌物、水線標誌、無人值守載波中繼站、電纜充氣站及其他附屬設備。
(三)無線線路:無人值守的微波站、微波無源反射器、無線電收發天線、微波和衛星通信地面站的天線、塔、線、波導、相應的供電設施以及天線饋線的其他附屬設備。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保護通信線路和設施的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經常開展保護通信線路和設施的宣傳教育,組織沿線公安機關和民兵開展護線聯防。通信線路設施受到自然災害破壞時,應及時組織力量,協助郵電部門進行搶修,恢復通信。
第四條各級郵電部門及其線路維護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和維護工作制度,切實維護管理通信線路設施,加強巡視檢查,廣泛開展線路保護宣傳,與沿線各單位保持密切聯系,做好線路保護聯防工作,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偵破破壞通信線路案件。
第五條我省城鄉所有單位和公民都有保護通信線路和設施安全的責任,對破壞通信線路和設施、危害通信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或向當地公安機關或郵電部門舉報。
第二章通信線路設施建設
第六條各級政府在編制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考慮郵電通信的發展。郵電部門應當將郵電通信發展規劃報送城鄉建設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納入城鄉建設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盡可能將郵電通信線路設施建設與道路、橋梁、涵洞、房屋建設同步安排,或者預留通信線路設施的管線和位置。
第七條郵電部門架設電桿和埋設電纜所需土地,無償使用。
建設微波站或其他通信站(站)、巡更房所占用的土地、林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征用。相關部門要給予支持。
第八條建設郵電通信設施需要拆除其他地下設施、拆除地面建築物、改變建築物結構或者砍伐樹木、竹子的,有關部門、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支持;郵電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協商,簽訂協議,並按協議負責重建、加固、修復或壹次性經濟補償。
第九條架設電桿、鋪設電纜和設置其他通信設施時,應當盡量避開道路。如果必須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電桿、敷設電纜和架設其他通信設施,郵電部門應先征得公路、公安和城建部門的同意。
第十,修建郵電設施時,要愛護農作物、樹木和竹子,盡量減少施工時的損壞。農作物需要鏟除或損壞時,郵電部門應按規定給予補償;砍伐樹木和竹子,應當按照森林法的規定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和憑證砍伐。
第三章通信線路和設施的保護
第十壹條通信線路設施壹般不準移動。確需遷移的,有關單位應先征得郵電部門同意,並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的《通信線路保護條例》承擔遷移工程所需費用和物資。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道路、橋梁、涵洞、房屋、農田水利工程,鋪設管道、設置亭(攤)、植樹、砍伐樹木竹子、運輸超高物體、疏浚航道等。靠近通信線路設施可能危及通信線路設施安全或者影響通信暢通的,應當事先征得郵電部門同意並采取技術保護措施後方可作業。
在通信線路設施兩側100米範圍內,壹般不得進行破瀑作業。如果必須進行爆破作業,必須采取嚴密的防護措施,並經郵電部門同意後,方可進行作業。
第十三條建設輸電線路、電氣化鐵路、廣播線路或者安裝無線電幹擾電氣設備,建設有腐蝕性排放物的設施,生產爆炸物品的工廠等。可能危及通信線路和設施安全、影響通信暢通的,必須事先征得郵電部門同意,並采取嚴密的技術保護措施後,方可進行作業。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因施工作業或者其他原因損壞郵電通信線路設施,阻斷通信的,應當承擔修復線路設施的費用,並賠償因阻斷通信給郵電部門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公告由當地郵政局按郵電部關於損壞通信線路賠償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公路養護部門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挖砂取土、開溝挖池時,應當兼顧通信線路和設施的安全。
第十六條郵電部門搶修通信線路設施的車輛或者人員通過道口、渡口、橋梁時,有關部門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優先放行,需要通過受限區域時,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特別許可通行。
第十七條對可能危及通信線路設施安全和影響通信暢通的樹木、竹子,郵電部門應當會同林業主管部門通知樹木、竹子所有單位或者個人及時砍伐或者修剪。對已影響通信安全暢通的樹木、竹子,郵電部門應與有關部門和個人協商,隨時免費修剪。確需拔除樹木、竹子的,郵電部門應當征得林業主管部門的同意,事先通知樹木、竹子的所有單位或者個人,並賠償適當的經濟損失。樹木、竹子的所有單位或個人都應支持。
第十八條廢舊物資回收部門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廢舊物資管理的規定,嚴禁向個人購買通訊器材;對於單位出售的廢舊通訊器材,必須要有出售證明才能購買。對不按本規定隨意采購通訊器材的個人或廢舊物資回收部門,要追究當事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責任,並給予處罰或責令停業整頓。如發現通信設備被盜或被出售,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郵電部門報告。對盜竊、破壞通信線路、設施的犯罪分子轉移、窩藏、銷售贓物的單位或者個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郵電部門有權制止非法經營和違反本章規定的行為。當地政府和公安、規劃、土地、城管、城建等部門應當責令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拆除危及和妨礙通信暢通的違法建築。
第四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條在保護通信線路設施中有下列表現之壹的單位或個人,應給予表彰或壹定的物質獎勵:
(壹)及時報告隱患,防止妨礙通信線路設施;
(二)及時發現和消除險情,避免通信線路和設施受損;
(三)協助郵電部門搶修通信線路設施成績顯著的;
(四)勇於揭露和防止破壞通信線路和設施的行為。
(五)協助郵電部門追回被盜通信設備,避免國家財產損失;
(六)積極協助偵破破壞通信線路和設施的案件。
本條所涉及的表彰或物質獎勵,由當地、州、市、縣和特區郵政局實施,並報當地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壹條對下列損壞通信線路和設施的行為,給予批評教育或責令公開檢討:
(壹)在電桿、電纜、天線、天饋塔、支架及其他附屬設施上拴系動物或者懸掛各種繩索等物品;
(二)向電桿、電線、絕緣電子、電纜、天線饋線及其他通信附屬設施射擊,投擲石塊和雜物;
(三)攀登電桿、天線塔、電纜等附屬設施;
(四)在通信線路站(站)的安全區或者限制區內狩獵、采藥、砍柴、割草、放牧、開墾土地、焚燒灰渣和肥料或者焚燒其他雜物。
第二十二條對下列危害通信線路和設施安全的行為,除責令公開檢討外,並視情節處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罰款:
(壹)在通信線路設施周圍100米範圍內燒窯、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危及通信線路設施安全的;
(二)在埋設地下電纜的場所傾倒或者排放腐蝕性物質;
(三)在地下電纜兩側各壹米範圍內搭建棚子,在兩側各三米範圍內挖沙取土,設置化糞池、沼氣池、畜牧圈,以及開溝、打井、埋墳;
(四)在電桿、拉線周圍五米範圍內挖沙取土,在架空線路和天線區域兩側兩米範圍內建房、搭棚、開溝、挖塘、打井、葬墳;
(五)在有過江電纜標誌的水域禁區內拋錨、拖錨、挖沙、炸魚等危及電纜安全的作業;
(六)在地下電纜兩側五米範圍內的地面上鉆探,堆放重物、垃圾、廢渣;
(七)在電桿、電纜、天線、天線饋線塔、支架等附屬設施上懸掛電燈線、電力線、廣播線,以及懸掛廣播喇叭、廣播電視天線。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損壞桿、線、纜、拉線、天饋塔、巡更室、水線室、終端設備室、無人中繼站、無人微波站(站)等通信設施。,責令承擔線路設施修復費用,賠償因通信中斷造成的經濟損失,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所涉及的罰款和賠償損失的命令,由當地、地、州、市、縣和特區郵政局執行,並抄送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郵電主管部門,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通知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五日內向上壹級郵電行政部門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後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執行的,由作出決定的郵政局申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盜竊通信設備,破壞通信線路設施,危及通信線路安全,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公安、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對盜竊、破壞通信線路和設施的犯罪分子,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堅決予以打擊。
第二十五條郵電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認真履行職責,秉公辦事。對於郵電工作人員,由於紀律松弛,失職瀆職,造成線路設備損壞,通信受阻,要嚴肅處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章名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貴州省郵電管理局負責解釋,並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本省交通、電力、航空、鐵路、廣播電視、軍事、軍工等部門的專用通信線路保護,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