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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晉玄學學者的法律觀是怎樣的?

魏晉南北朝是中國歷史上壹個分裂混亂的時期。這壹時期,除了西晉短暫的穩定之外,其他大部分都充滿了強大割據勢力之間的爭鬥和殺戮。從這壹時期法律思想的發展來看,主要有法哲學和法理學的形而上學思想。

魏晉南北朝士族的出現是當時社會政治的壹個顯著特征。士紳是地主階級中最貪婪、最殘酷、最腐朽的階級。他們占有大量的土地,有大量的佃戶、歌曲和奴婢。他們壟斷了政權,完全按照門第選官用人,結果形成了“上品無貧,下品無權”的世家子弟壟斷統治。與此相對應,他們以老莊“自然無為”的形式,以名教的內容,倡導形而上的思想,於是形而上控制了整個意識形態領域。當時“無禮儀”思想和法律虛無主義盛行。玄學是貴族們在新的階級鬥爭形勢下用來統治人民的思想武器。過去封建統治者所提倡的神學目的論和神性,經過唯物主義思想家的批判,被農民起義壹掃而空,已經失去了迷惑民眾的作用。統治階級不得不拋棄有神論的公開形式,而采用精神本體,即通過形而上學這種精致的哲學理論形式來宣揚唯心主義,以欺騙人民。玄學學者多以老莊的道家學說來解釋儒家經典《周易》,主張“尊自然,固守名教”,“名教出於自然”。所以本質上是儒家道統的變種。但是,當時反形而上學思想也很活躍。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鮑敬言的“無君論”最為突出。

玄學盛行,法學興盛。當時各個朝代的統治集團為了適應合並戰爭的需要,維護士紳的特權,都非常重視法典的編纂和法律的適用,因此立法司法理論和法律註釋理論都有了很大的發展。過去“漢承秦制”,並沒有從根本上改革秦律。無論是法典的體例和形式,還是法律概念的內容和法令的分類,都缺乏科學的、系統的和理論性的闡述和抽象。可以說封建法還處於初級和不成熟的階段。到了魏晉時期,情況就大不壹樣了。《晉律》(又稱《太史律》):對歷代法典的體例和內容進行了較大的修改:《漢書九章》增加了十壹條,並更正了其種族和體數,將舊法改為刑名和法條......共二十篇”;此後,法家張培、杜聿都對此進行了評論。他們集中研究了法典的體例和結構、法律各部分之間的內在關系、刑法的基本概念和術語的定義等等,從而進壹步發展了中國古代的法律理論。值得註意的是,這壹時期部分儒生參與了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對當時的立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他們以禮入法,將儒家思想滲透到法律中。比如曹魏法律中的“八議制”、晉國法律中的“五役罪制”、北魏法律中的“官職制”、北齊法律中的“十重罪條”,都是以禮入法的明證。

論金代法理學對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發展

晉代是法家思想的鼎盛時期。法家最初是儒家經典的壹個分支,是中國人和儒家學者根據儒家經典研究和解釋法律而形成的壹門學科。賈充、杜預、張飛、楊虎等人是晉代著名的法家。他們對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貢獻如下:

(1)是壹個承上啟下的環節。漢魏末年以經學的巨大成就開啟了唐代法學的研究。漢代法家思想是正統儒家思想的組成部分。自董仲舒以來,以義破獄,蔚然成風。東漢時期,用經學詮釋漢律的學者有十余人,如叔孫玄、郭陵卿、馬融、鄭玄等。,法學非常繁榮。曹魏時明確規定鄭玄註為官方司法依據。可見,像鄭玄這樣的學者,不僅奪取了法律解釋權,而且步入了立法領域。是將封建法律納入封建正統儒學軌道的重要壹步。這部以經註法的法律,在晉代有了很大的發展。司馬總結過去的經驗,認為魏法雖已改革,但仍“繁”,於是召集賈充、鄭沖、杜聿、楊虎、裴凱等十四人修改法規。賈充等人都是當時的大學者和重臣。他們參與立法,使法學研究成果有效地應用於實踐,使法律法規有機地結合起來。晉武帝在位三年,新法完成。這就是我國歷史上著名的第壹部儒家法典《太史律》。太史律取漢魏之長,篇章安排科學,條文簡潔完整。太史律修改後,又出現了張飛的法解和杜預的法書。他們在註釋《太史律》時“博采漢代法家之長”,成為對漢魏以來法律修改註釋理論和經驗的系統總結,被稱為“張度律”。太史律和章都律的出現,為唐律和唐律的產生奠定了基礎。因此,金代律師制定的法律及其註釋在中國法律史上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

(2)禮法融合。晉代律師在儒家法律思想的指導下,大規模、系統地修訂法律法規,制定了第壹部儒家法典《太史律》,並以儒家經典加以註釋,使漢代以來的禮法融合思想得到發展和完善,禮法融合達到了壹個新的階段。杜預在《法律書·王座》中明確指出:“本書所有註釋均以法意為準,意即法律應以禮教的標準來解釋,法律應納入名稱的規範之中。”而杜宇所做的,恰恰是接受禮法,禮法結合的工作。杜預在“崇禮”的同時,也註意到了“變禮”。他認為“判名分法者,必容瑣事”,不拘泥於瑣事,法律才能簡單,百姓易知,官員易執行。張飛、於認為法應體現禮的精神。他認為《太史律》的章法以罪犯之名為始,以諸侯為終,體現了“王政在上,諸侯在下,禮樂在中”的精神。“禮樂與中國人融為壹體”,也就是說,“禮樂”是貫穿太史律所有篇章的基本條件,所有的律法都必須與“禮樂”相妥協和壹致。張飛的解釋促進了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發展,是禮法合壹。

(3)鞏固了法理學的獨立學科地位,極大地促進了法典體例、刑法原理、罪名解釋等古代法學理論的發展。法家在漢代是儒家經典的壹個分支,到了曹魏成為壹門獨立的學科,出現了陳群、劉紹等壹批著名的法家。金代法學的迅速發展鞏固了其地位。杜宇,張飛等。總結和提升了法理學,使法理學進入全盛時期。律師對法律和法律本身細節的探討,完善了封建法律的內容和形式,極大地豐富了封建正統法律思想。

3.簡述杜預的法律思想。

杜預是西晉時期著名的法家。他在河南殷時,參與制定了著名的太史律。《太史律》頒布後,經過註釋,成為官方認可的權威法律著作。其法書與張北註合稱為《張度錄》。杜宇的法律思想有以下內容:

(1)收禮入法,禮法壹體。杜預認為,禮是“移風易俗之本”,法律要體現禮的精神,並以此為指導。因此,他在詮釋法律時,“網羅了法律的意義,使之名正言順”。也就是說,用倫理的稱謂等級來解釋法律的意義,把法律納入稱謂的規範,使禮法融為壹體。同時,杜宇習慣於改變禮儀。他認為律所體現的“名分”是指禮儀的基本原則,而不是拘泥於“小原則”。這種“崇禮”“變禮”的思想對杜預的法律觀起著指導作用。

(2)“文直,禁聽之。”杜前法家思想的主要內容是“簡”的立法觀。杜宇認為,《法學》並不是壹本包羅萬象的書。它在壹定程度上把法家從儒家經典的束縛中解放出來,分清了法律與儒家經典的界限,為法家的相對獨立奠定了基礎,從而為“單純”立法的觀點奠定了理論基礎。杜預認為,漢魏立法的缺陷在於經典和法律過於繁雜,以至於法律難以實施。他認為立法應該簡單明了,簡單易行。“在‘簡’的前提下,杜預提出‘文要簡練,例要直,簡要禁’。也就是說,法律的文字要簡潔通俗,規定要明確準確,形式要簡潔,概念要明確,條文要簡潔,使人易知易守,從而達到“人所不知,避所不及”的作用。與“單純”相對應,杜聿特別強調立法的統壹性,即“壹法出壹法”。立法權統壹在皇帝和中央,防止漢奸手舞足蹈,魚肉百姓。

(3)區分法律和法令。杜預認為“法以刑之名,令以守事之制”。法律主要規定違法行為的罪名和相應的處罰,是刑法;它指的是各種規章制度。這是我國法律史上最早區分法律和法令“差不多左”的概念,保證了法律的“差不多”,避免了各種規定的混亂。

綜上所述,杜預法律觀的主要貢獻在於理論上區分了經與法,促進了禮法的融合,確立了“樸素”的立法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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