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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處違法用地案件的要點

查處違法用地案件的要點

近年來,查處的違法用地案件逐年增多,引發了大量的行政糾紛。由於此類案件往往涉及征地、供地、占地等環節,在概念、管轄、處理路徑等方面存在諸多法律盲區,敗訴風險很大,那麽查處違法用地案件有哪些要點呢?

點1:處理基礎

從起源上看,發現(巡查、舉報投訴)、查處土地違法案件的全過程,起源於國土資源部制定的原《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7月1,2065438被《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取代)。隨著法律維權意識的增強和信訪渠道的限制,群眾提出了這個辦法?查處違法用地?還是?履行法律職責申請書?,從而敲開了查處土地違法案件的大門。

從處理依據來看,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規則的通知》(國土資發[2065 438+04]165 438+07號)作出了概括性規定。需要註意的是,2011、1年6月3日,國土資源部廢止了《關於印發土地違法案件查處標準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8號)

要點二:把握概念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土地違法行為是指單位和個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其實質是沒有依據的用地行為。判斷是否構成土地違法案件,關鍵在於土地使用者是否有違法或非法獲利的意圖。前者是指明知或放任(認為可以避免)而違反土地行政法規(違反刑事法規不在本文討論範圍之內),後者是以獲取非法土地利益為目的(包括利用土地進行種植、辦廠、出租等。),但需要註意的是,最終收益並不是構成要素。

第3點:例外

調查土地違法案件有三種例外情況:

壹是違反建設(含住房)、規劃、環保等類似法律法規。

二是違反林業、草原、海洋等專門法律法規的行為(容易與土地違法行為競合,有特別規定的從特別規定)。

三是土地行政違法行為,即土地審批和執法活動中因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程序適用錯誤(可能包括申請人的欺騙因素)而導致的違反土地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通過行政復議、訴訟或者行政監察予以糾正,無需納入土地違法案件查處程序。

第四點:非法主體

土地違法的主體壹般是單位和個人。而政府機關作為行政法體系中的專有名詞,壹般不構成土地違法的主體。這是因為政府機關壹般不是土地使用者(政府辦公樓占用的土地多是通過行政劃撥獲得),根本不需要違法占地。

當政府介入時,需要註意的是,政府機構或工作人員會因為政績或法治意識淡薄而幹預土地審批(如非法征地、非法出讓、改變用途或容積率、土地登記)或執法活動(不作為或失職),為土地違法行為提供保護,甚至獲取金錢、職務等利益,但此時,土地違法行為人仍是特定使用者。由於這類行為摻雜職務犯罪、行政違法行為等復雜因素,考慮到偵查手段、效率和專業性,壹般適用行政監察和紀律處分進行偵查,同時對行政違法行為進行糾正。這個時候,查處土地違法案件顯然不是壹個簡單的問題。

第5點:管轄權

筆者所在的《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條例》第五條和《浙江省土地督察條例》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土地違法案件壹般由土地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管轄,但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本級國土資源部門管轄。同時明確,同級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擅自批地等違法批地案件,由上級國土資源部門管轄(即壹級管轄)。《國務院關於做好省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國發〔2004〕12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省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浙〔2004〕27號)進壹步明確,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第六點:案例分類

查處土地違法申請案件的第壹步有兩個對象需要梳理:壹是調查請求,是否需要查處土地違法行為,是否屬於本機關管轄,是否涉及行政行為甚至刑事違法行為等。,以便第壹時間將不符合土地違法案件立案條件的申請引導至適當的處理渠道;二是查處內容,反映問題是否屬於非法占用土地、破壞耕地、非法轉讓等土地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人、見證人、受害人是誰,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是什麽(時間、地點、經過、方式、後果、違法所得等。)?

整理的方法有三種:考察申請(逐字逐句,結合上下文等。),電話詢問甚至實地調查,並通知書面更正。

第7點:調查和處理

經過梳理,調查要求和內容已經明確,但土地位置、四至範圍、現狀、違法類型、是否涉及行政行為等關鍵問題尚不明確。可以通過委托、現場核查、勘測定界、查詢等方式逐壹核實。,並結合土地審批、土地類型和規劃用途,以及類似案件的處理方式,找出法律的適用,決定處理方式。

就處理而言,主要有兩種:壹是不予立案,包括不符合土地違法立案條件、經督促已自行糾正、超過追溯期限、法律法規赦免等多種情形。如果初步核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但調查後發現存在上述情況,是否應該大膽突破?慣性辦案公式?立案後必須做出處罰決定?,依法撤銷案件或結案(適用於無處分或移送等。).另壹種是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或移送追究刑事責任。關於辦理時限,《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立案時限為10個工作日。根據這壹條,不予立案的期限也是10個工作日。即使先立案後撤訴或結案,處理期限也應短於行政處罰期限。

第八點:講法講理。

法律的權威來自人民內心的支持和真正的信仰。人民群眾是否理解、接受和服從查處土地違法案件的決定,取決於查處的問題是否清楚,適用的法律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申請人的疑惑是否解釋清楚,三者結合是否天衣無縫、有力度,都取決於貫穿辦案全過程的解釋和說理。特別是土地管理,涉及征地、供地、登記三大環節。地籍調查、規劃、計劃撥款、農用地轉用、補充耕地等很多政策都與農業、建設等部門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沒有充分的說理,就無法理清法律關系,依法辦事。更何況,查處土地違法案件的申請人,多是利益得不到支持的復議訴訟當事人,處理過程中稍有瑕疵,都不會讓他們滿意。所以,只有講法講理,才能最大限度地說服當事人,了結案件。

第9點:訴訟風險

在處理此類申請中,常見的訴訟風險有三種:壹是不作為、逾期風險,主要存在於沒有看到此類申請、不知道如何處理的階段,往往與信訪混淆(簡單翻壹翻),敗訴;二是申請請求未明確回答無關問題,如要求查處違法批地,實際回答了違法占地問題;要求查處某級政府違法用地,實際查處某公司等。三是對各種土地違法行為的查處存在疏漏,比如壹個行為的疏漏,壹個情節的疏漏,壹個主體的疏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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