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是為了嚴格規範安全生產條件,進壹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制定的法規。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1。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建築活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進壹步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建築活動的,責令停止在建工程施工,沒收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續手續繼續從事建築活動的法律責任《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續手續繼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辦理延續手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生產的,按照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的規定進行處罰。《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進壹步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續手續繼續從事建築活動的,責令停止在建工程施工,限期辦理延續手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辦理延續手續繼續從事建築活動的,按照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建築活動的規定處罰。三。安全生產許可證轉讓的法律責任等。《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按照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的規定進行處罰。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的規定處罰。《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進壹步規定,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按照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建築活動的規定進行處罰。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建築活動的規定處罰。四。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法律責任《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規定,建築施工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予受理或者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給予警告,1年內不得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築施工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關於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並限期整改的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應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並限期整改。建築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並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及物動詞發證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二)發現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活動,且未依法處理的;(三)發現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未依法處理的;(四)接到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舉報後,不及時處理的;(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監督檢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企業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以上是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規定及後果。
法律客觀性:
《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在安全生產驗收過程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退還所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