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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會計法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會計制度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包括:

(1)未依法設置會計賬簿。是指依法應當設置會計賬簿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設置會計賬簿、設置虛假會計賬簿或者設置不符合規定的會計賬簿、設置多套會計賬簿的行為。

(2)私自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是指依法應當設置會計賬簿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之外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是對第壹種違法行為的補充。俗稱“二賬”“賬外賬”。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的行為不符合規定的。是指出擁有原始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出具的原始憑證違法的;或者取得原始憑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的原始憑證違法的。

(四)依據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不符合規定的會計賬簿的行為。

(5)擅自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

會計法律責任的形式

就會計法律責任而言,其形式包括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1)行政責任。行政責任是我國會計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從我國會計法的發展過程來看,行政責任的形式經歷了從行政處罰到行政處分的轉變。前者是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法律規範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後者是指特定行政主體(如財政部門)基於壹般行政職權,對違反行政法上的強制性義務或擾亂行政秩序的人所給予的行政處分。在會計法領域,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吊銷會計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等多種形式的處罰。

(2)刑事責任。壹般來說,刑事責任作為最具威懾力的制裁形式,只適用於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在我國,會計信息嚴重失真已經到了“公害”的地步,因此強化刑事責任被認為是治理不規範會計行為的重要措施。長期以來,刑事責任主要適用於會計人員和單位領導偽造、銷毀會計資料進行偷稅漏稅或者貪汙挪用,給公司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案件。

刑事責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適用於犯罪分子的主要刑罰方法,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是壹種可以獨立適用和附加適用的刑罰方法。附加刑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驅逐也可以獨立適用或附加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

(3)民事責任。會計責任中的民事責任在國外,尤其是英美法系國家是壹個非常引人註目的現象。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平等主體之間的會計關系越來越多。在這些平等主體的會計關系中,由於會計信息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壹方違反會計法規提供信息的行為可能給另壹方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似乎是順理成章的。因此,在我國,隨著會計法律關系性質的多樣化,民事責任正在成為會計法律責任的壹種重要形式。

綜上所述,邊肖對違反會計法的法律責任有哪些回答?希望能幫到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未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自設置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或者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依據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擅自改變會計處理方法;

(六)向不同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不壹致;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書面會計記錄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造成會計資料損毀或者丟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和執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進行監督或者未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和相關資料的;

(十)會計人員的任用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壹款所列行為之壹且嚴重不廉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壹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前款行為進行舉報,不構成犯罪的;可以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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