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謂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在有償接受商品或者服務時,以及在此後的壹定時期內,依法享有的權益。2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可以向消費者所在地的消費者協會投訴,也可以向責任人所在地的消費者協會投訴。消費者協會接到投訴後,將消費者投訴的問題轉交被投訴單位,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處理和答復問題;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提請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協會會派人對壹些重要的投訴進行調查解決,了解相關的政策法規,並向消費者做壹些說明。消費者投訴應當以書面材料為依據,包括商品的名稱、規格、品牌、數量、價格、購買時間、購買地點或者地址以及經銷單位、生產單位名稱,或者無生產單位、地址的商品復印件及相關票據;同時寫清楚投訴人的姓名、詳細地址和郵政編碼,以及與經銷單位或生產單位的交涉情況。未經消協同意,不要郵寄票證、原始憑證和實物,以防丟失。消費者權利是指消費者在消費領域所擁有的權利,即在法律的保護下,消費者有權做某些行為或要求他人做某些行為,也有權不做某些行為或要求他人不做某些行為。它是消費者利益的法律體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章明確規定了消費者的權利。具體內容如下: (壹)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權利。安全權簡稱擔保權,包括兩個方面:壹是人身安全權,二是財產安全權。這裏的人身安全權是指生命和健康不受損害的權利,即保持各種器官及其功能完整的權利和生命不受危害的權利。財產安全權是指消費者購買或者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安全,包括除其購買或者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以外的其他財產的安全。為了實現這壹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說,如果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品和服務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比如家用電器不允許有漏電、爆炸、自燃等潛在危險。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社會普遍認可的安全衛生要求。(2)消費者有權知道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簡稱知情權。隨著經濟的發展,特別是現代科學技術的廣泛應用,新型消費品日益增多,對某些商品的使用要求也越來越復雜。消費者需要對商品和服務進行必要的了解。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說明、售後服務以及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信息。(3)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利,簡稱自主選擇權。消費者有權根據自己的消費意願、興趣、愛好和需求,自主、充分地選擇商品或服務。主要內容如下:(1)有自主選擇運營商的權利;(2)有權自主選擇產品品種或服務方式;(3)有權決定是否購買或接受服務;(4)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享有比較、鑒別和選擇的權利。(4)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權,簡稱公平交易權。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是壹種市場交易行為。如果經營者違反了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就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主要表現在:壹是有權獲得公平的交易條件。如獲得質量保證、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交易條件的權利。二是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如強迫消費者購物或接受服務、強制搭售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未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未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的;對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三)賓館、商場、飯店、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景區、娛樂場所等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經營場所;(四)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五)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