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區別和聯系,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我們都應該遵守規則,我們常說的施工索賠就是壹種處理違約過錯責任的方式。下面分享壹下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區別和聯系。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的區別與聯系1如果約定的違約金和賠償損失同時適用於同壹違約行為,賠償的金額將超過造成的損害金額,此時的違約責任具有懲罰性,不符合“賠償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因此,對於同壹違約行為,不能同時主張約定的違約金和賠償損失。
壹、違約責任的壹般原則
(壹)法律原則的概念和功能
法律原則是法律中相對穩定的原則和準則,是法律規則的指導思想、基礎或淵源。法律原則在立法中起指導作用,在法律實踐中,承擔著指導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釋、填補法律漏洞的功能。
(B)隱含的法律原則
在英美法系國家,法律原則壹般是通過判例確立的;在大陸法系國家,通常會在成文法中明確列出法律原則,但不可能在成文法中列出所有的法律原則,所以法律條文背後隱藏著很多法律原則。立法者正是在這些法律原則的指導下開展立法工作的。如果妳只知道法律,而不了解其背後的精神,不運用法律解釋、法律推理等法學理論,通常會曲解法律本身,無法理解其真正含義。
(3)中國民法典中違約責任的壹般原則
雖然我國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違約責任的壹般原則,但法學界已經達成共識:在我國民法典中,違約責任的壹般原則是“賠償為主,處罰為輔”。這壹法律原則是我國民法典關於違約責任的立法理念,在我國民法典的具體條文中已經有所體現。
(四)“賠償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的形成
“補償性第壹,懲罰性第二”原則的確立經歷了壹個漫長的發展過程。
二、懲罰性違約責任的適用範圍
補償性是指賠償金額與造成的損害金額相等;懲罰性是指賠償金額大於造成的損害金額。懲罰本身具有壹定的威懾力,所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起到積極的作用。
因此,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都規定了壹些懲罰性的違約責任。但懲罰性違約責任只能在法律明確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適用(通常是壹方有惡意欺詐)。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約定違約金與損失賠償的適用關系
考察約定違約金與損失賠償的適用關系,應當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1)沒有約定違約金時。
當事人沒有約定違約金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這種情況下,因為沒有違約金,所以不存在雙方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的問題。
(2)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時。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不能同時要求賠償損失,只能要求增加違約金。
(3)違約金高於造成的損失時。
這種情況可以分為兩種不同的情況:
1,當約定的違約金略高於造成的損失。
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主張違約金,但不能同時主張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
2.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
違約金與損失賠償的區別和聯系。違約金中實際損失的計算方法是什麽?
計算公式:違約方賠償金額=實際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可預見規則限制。
(壹)違約賠償實際損失的計算方法
實際損失是指因對方違約而減少的現有財產,如標的物的損失、準備履行合同的費用、停工損失和減少違約損失的費用等。
實際損失的計算要點:
1.合同中沒有違約金條款,但對違約造成的損害賠償有約定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照該計算方法計算。
2.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損失賠償計算方法的,可以有相關付款憑證和書面證據支持,雙方協商壹致。
3.如果雙方不能就實際損失金額達成壹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查後作出判決。
(2)違約賠償中可得利益的計算
可得利益的損失,也稱履行利益的損失,是指合同有效成立時,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所造成的損失。有市場的,參照市場價格確定損失。
實踐中,當當事人的實際損失難以確定或者無法確定時,可以采用反向扣除的方法,將違約方獲得的利潤視為債權人的損失。
(3)違約賠償中預期利益的計算
在計算預期收益時,應註意以下事項:
1.時間點:以合同訂立的時間作為計算預期收益的時間點;
2.最大損失金額基於合同履行前提下可預見的預期收益;
3.預期利益應當是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或者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以及違約方或者加害方應當承擔的損失後果。
第二,違約金與支付違約金的區別
損害賠償和支付違約金是合同責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壹種補償性責任,後者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的雙重屬性。因此,損害賠償通常與實際損害賠償相結合,違約金的數額與實際損害賠償沒有必然聯系。即使沒有損害,也要支付違約金。
支付補償性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受害人所受損失的,債務人還必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彌補違約金不足部分,即違約金可以與賠償損失壹並使用。但在兩者都存在的情況下,應以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作為最高賠償責任限額,即受害方不得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賠償。
第三,約定損害賠償與法定損害賠償的區別
1,約定損害賠償
約定損害賠償又稱約定損害賠償、約定損害賠償,是指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事先約定壹方違約造成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或者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金錢。通常由於訂立合同時損失範圍難以確定,當事人只能在合同中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不宜約定固定的賠償金額。損害賠償可以用金錢或非金錢的方式來確定。
2.法定損害賠償
所謂法定損害賠償,是指當壹方違約給另壹方造成損失時,按照法律規定的方法計算賠償金額進行賠償。
3、約定損害賠償與法定損害賠償的區別
約定損害賠償壹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害後,受害人可以根據約定的損害賠償條款獲得賠償,無需證明具體的損害範圍(當事人只約定損害賠償計算方法的,應當對實際損害承擔舉證責任);對於法定損害賠償,受害人必須證明損害的具體範圍。
在確定適用約定損害賠償還是法定損害賠償時,約定損害賠償具有優先權,這是契約自願原則的體現。
違約金與損失賠償的區別和聯系。違約金是直接損失嗎?
法律依據:《民法》第壹百壹十三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的數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我國現行民法典中沒有直接損失或間接損失的概念,但在我們的學術著作和司法實踐中經常被提及。
損失賠償包括違約賠償、侵權賠償和其他賠償損失。損失賠償的範圍可以由法律直接規定,也可以由雙方約定。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況下,所有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均應按照全額賠償的原則進行賠償。
直接損失是指財產的直接減少。間接損失也稱利益損失,是指可預期獲得的利益的損失。可以獲得的預期收益,稱為可用收益。可供利用的利潤必須是純利潤,包括按合同取得財產並用於生產後的預期純利潤,以及通過勞務或服務合同取得並使用勞務或服務後的純利潤,但不包括為取得這些利潤而支付的費用和稅金。
第二,違約責任中約定的直接損失和全部損失的區別。
(a)責任發生的時間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只發生在締約過程中,包括合同的成立;合同生效後,債務人開始履行義務,如不履行或不符合合同義務,這時就產生了違約責任。歸責原則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歸責原則應為過錯責任原則;違約責任的原則是嚴格責任。
(2)賠償損失的範圍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是信托利益的損失,包括因對方的締約過失而使委托人的直接財產減少,如費用支出,以及委托人的財產應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以及因信托合同的效力而喪失的壹些應得的機會;
違約責任賠償的是履約利益的損失,即合同成立生效後,違約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定期履行合同義務,給非違約方造成的損失。履行利益補償的結果是使當事人達到合同完全履行時的狀態。
(3)免除(減輕)責任的理由不同。締約過失責任沒有免責,只有在締約過程中雙方存在混合過錯的情況下才有可能減輕責任;違約責任的免除主要是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社會異常事件等。
第三,違約金有上限。
違約金沒有規定比例,只要雙方都接受就行。違約金的比例視具體內容而定。開發商延期交房的,違約金為萬分之二;買方違約,定金無法收回,賣方違約雙倍返還定金。壹般涉及開發商違約的內容,賠償比例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