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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貸款業務的風險點包括

委托貸款受托人有哪些風險?

有風險。代理人只要在委托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行事,被代理人就要承擔壹切責任,享有壹切權利。作為受托人,我不承擔任何責任。受托人在執行委托時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委托人只能在承擔全部責任後向受托人追究責任。

1.委托支付是貸款資金的壹種支付方式,是指貸款人(依法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資金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象,以降低貸款挪用風險。委托支付的適用範圍為:貸款資金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或超過500萬元。

二、整合商業銀行信息,實行貸款人委托支付,將突出風險與收益平衡的博弈:壹是降低貸款挪用風險,影響借款人收益。

某商業銀行人士表示,對於項目貸款,企業可以壹次性提取,是否使用、如何使用由企業自主決定。在這種情況下,在項目建設過渡期,借款人可以做壹些增加收益的業務,比如向銀行轉賬、購買理財產品等。

但采用委托支付後,借款人不可能壹次性取錢,短期操作的空間會被壓縮。

第二,項目審批效率與企業資金進度的平衡。壹位政策性銀行人士坦言,有時候壹個項目批下來要半年,企業在這裏已經需要用資金了。如前所述,很多項目在走完整個審批流程之前就已經開始申請貸款了。

第三,如何處理借款人和交易對象的問題。委托貸款銀行將資金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象,但如果工程質量達不到要求,借款人和項目建設單位將產生糾紛,如何保護他們的利益。這也成為銀行關註的問題之壹。

三。相關政策: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加強固定資產貸款審慎管理,促進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健康發展,銀監會於2009年7月23日發布了《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委托貸款風險概述

妳知道委托貸款的風險概述主要是什麽嗎?委托貸款是指委托人提供合法來源的資金,受委托業務銀行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和利率發放、監督使用和協助回收的貸款業務。以下是我為您整理的委托貸款風險概述_委托貸款風險知識介紹,希望對您有用!

_ _目錄_ _

委托貸款風險概述

委托貸款的定義

委托貸款的風險分類

委托貸款的風險防範

委托貸款風險概述

雖然上市公司大規模使用資金進行融資借貸是近兩年的新現象,但根據對20__年滬市上市公司委托融資和委托貸款的分析,20__年滬市上市公司委托融資和委托貸款現象已經越來越明顯,相關方面的高風險已經開始顯現。

據統計,2000年委托理財余額年初為239.04億元,借方金額654.38+065.438+080.60億元,貸方金額654.38+024.843億元,年末余額654.38+076.5438+065.438+09億元。委托理財余額較2010有壹定程度的減少,但期間發生額較2010大幅增加(借方發生額790.17億元,貸方發生額559.16億元)。

委托貸款方面,2000年委托貸款年初余額643.83億元,借方金額860.1.4億元,貸方金額465.438+0.643億元,年末余額654.38+0.08754億元。

報告指出,雖然近兩年沒有出現上市公司委托理財和委托貸款導致的巨額虧損,但這方面的高風險已經開始顯現。在發放委托貸款的公司中,截至20__,有6家上市公司存在逾期款項;此外,上市公司貸款被迫頻繁展期,甚至卷入訴訟,也揭示了委托貸款的高風險。據統計,報告期末展期、逾期、涉訴委托貸款余額分別為865438+9200萬元、22.08億元、0.57億元。

據上交所分析,部分上市公司熱衷於委托理財和委托貸款,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在貨幣政策收緊和樓市調控的背景下,中小制造企業、房地產、礦業等行業對資金的需求較大,這為資金的快速增長提供了沃土,其超高的回報迅速吸引了各路資金。

但有些公司在主營業務不景氣的情況下更有動力委托理財和貸款,利息收入正在成為壹些主營業務不景氣公司的主要利潤來源。比如某公司20__年凈利潤654.38+0.88億元,但委托貸款多達20筆,余額3.67億元,貸款利率普遍在20%左右,可見利息收入對其業績影響很大。

其次,部分新上市公司超募現象導致大量資金閑置,自有資金充裕。部分公司在超募後不久宣布將利用自有閑置資金委托理財。

同時,上市公司可以用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轉化為自有資金,再用於委托理財或委托貸款。此外,不排除部分上市公司受市場誘惑,通過改變募集資金用途、補充流動資金等方式滋生高息借款動機。

最後,部分公司存在利用上市公司有利的融資平臺獲取廉價資金,並以公司債或短期融資券的方式“轉賣”賺取利差的可能性。

例如,某公司於2000年5月發行了95億元公司債券,按1:1的比例用於償還商業銀行貸款和補充公司流動資金,但在6月決定將40億元自有資金投資於期限為1-2年的理財產品。

上交所表示,上市公司涉足委托理財、委托貸款無可厚非,但在高額利益的驅動下,很容易演變成變相分配。相關宏觀管理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合理配置社會資金,緩解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矛盾,穩定市場資金成本;

上市公司在委托融資和委托貸款中也應加強風險控制和決策程序,不應片面追求高息收益而忽視風險。同時,要加強對上市公司籌資計劃制定的監管。此外,根據目前委托理財和委托貸款的信息披露情況,需要細化這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進壹步提高委托理財和委托貸款的信息含量,增強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委托貸款的定義

委托貸款是指將委托人從合法來源提供的資金劃入受托銀行的壹般委托賬戶,由受托銀行按照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和利率發放、監督使用和協助回收的貸款業務。客戶可以是政府部門、企業、機構或個人。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和利率,代為發放貸款,監督使用和協助回收。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民法典》(2021.1生效)第九百二十條委托權限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處理壹項或者數項特定事務,也可以處理全部壹般事務。

委托貸款的風險分類

根據《貸款通則》和《關於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在委托貸款業務中,委托人承擔貸款風險,銀行不承擔貸款風險。因此,委托貸款被認為是銀行的低風險業務,但對於銀行來說,委托貸款並非完全無風險。事實上,受托銀行的業務存在很多不可忽視的風險。

1,政策風險。在業務準入方面,商業銀行是否經銀監會批準或備案開辦委托貸款,取得經營委托貸款的主體資格?如部分銀行分支機構開業時未按要求向當地銀監部門報告;在政策法規方面,是否對委托貸款的對象、目的、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查,是否嚴格執行委托貸款期限、利率的規定。實踐中,壹些受托銀行認為只要委托人和借款人協商壹致,利率就可以隨意確定,這往往違反了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2.運營風險。是指商業銀行未辦理盡職調查、委托貸款審批、法律文本簽署、貸款資金使用、貸款本息支付和償還、手續費收取等具體事項而導致的風險。銀行作為受托人,未全面履行委托協議義務,或在貸前調查、貸款發放、資金使用監控、逾期貸款催收等方面操作不規範的。,壹旦貸款丟失,委托人可以銀行未履行職責為由,要求銀行承擔相應責任,造成。

3.銀行聲譽風險。當委托貸款本息不能按期收回並及時支付給本金時,會影響委托銀行的聲譽,因此銀行承擔委托貸款的信用風險和聲譽風險。

4.合規風險。在資金來源方面,部分銀行違規接受社保基金、企業年金、預算外資金、工會經費、保險資金、基金會資金、房屋維修費等單位委托貸款,導致資金來源不規範;在資金用途方面,部分借款人利用委托貸款投向國家產業政策禁止或限制的行業或不達標的企業和項目。還有壹些銀行對貸款資金的使用監控不嚴格。比如借款人向委托銀行申請流動資金,卻用於投資房地產或購買設備,導致資金使用不規範。壹旦出現問題,商業銀行難辭其咎。

5.法律風險。銀行作為受托人,與委托人簽訂的委托合同必須是法人與委托人共同簽署的法律文件。但有的分公司不具備簽約條件,卻是壹級法人,存在法律風險。壹些銀行對外推出委托貸款時,沒有準確界定委托貸款產品、信托業務和儲蓄存款業務的性質。壹旦法律出現,他們將面臨訴訟的威脅,並可能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此外,壹些管理人員法律意識淡薄,做出不負責任的承諾或越權行使職能,也容易造成法律風險,涉及銀行。

委托貸款的風險防範

1.增強風險管理意識,這是銀行防範委托貸款風險的基礎和前提。以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為代表的銀行高級管理人員,首先要提高對委托貸款風險的認識,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培訓,將風險管理落實到基層員工的職責和行為中。

2.加強操作風險管理在貸前調查中,應根據有關規定對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貸款用途的合法性、貸款利率是否符合要求、借款人的民事主體資格、資金來源的合法合規性等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在審批過程中,應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盡職調查,並按各行內部授權報有權審批人審批,不得違規操作、越權審批。

3.在貸款的表外環節,應要求借款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經辦銀行開立委托貸款資金賬戶,並與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待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生效,客戶的委托存款進入資金賬戶後,方可辦理貸款的表外手續。委托人應將委托資金先行存入受托銀行的專用賬戶,在任何情況下,受托銀行不得在委托資金到位前向借款人提前放款。

4.在貸款資金監控環節,經辦行應監督借款人按規定用途使用信貸資金,防止貸款資金被挪用。委托合同中已明確約定貸款用途,資金專用,受托銀行不得擅自變更。並根據貸款管理的要求進行貸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及時告知委托人。督促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在委托貸款與自營貸款發生利益沖突時,受托銀行也不能利用其有利地位截留委托人資金或借款人私自向委托人還款。

5.在逾期貸款催收環節,經辦行應及時通知客戶逾期貸款的利息欠款,並采取相應的催收措施。貸款逾期後,經辦行應在法定或約定的保證期間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並確保在限定期限內向借款人發出書面催收通知並取得書面催收證據。

6.加強合規風險管理商業銀行應徹底調查和審查委托貸款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對於壹些有特定用途、不能挪用的專項資金,按照國家規定不能作為委托貸款來源。銀行不得墊資發放委托貸款,其自有信貸資金不得作為委托貸款的來源。

7、商業銀行應審查委托貸款資金的合規性。審查借款人是否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確保項目各項手續齊全,不得向國家產業政策禁止或限制的行業發放委托貸款,不得介入手續不全、國家政策禁止或限制、不達標的項目。貸款手續壹定要齊全,註意是否有法律漏洞;各種法律文件的規定是否嚴格,註意是否存在潛在的法律風險。

8.加強法律風險管理在辦理委托貸款過程中,經辦機構應按照相關法律文本審查制度辦理審查手續,確保所有法律文件合法合規,不得以補充協議的形式向委托人承諾銀行將承擔委托貸款風險。

9.加強內控制度建設銀行應根據《貸款通則》和《關於商業銀行開展委托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制定切實可行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內控管理制度,使各級人員有章可循,從制度上構築委托貸款風險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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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貸款和委托貸款有什麽區別?

信托貸款和委托貸款的區別

第壹,性質不同

1.在委托貸款業務中,受托人具有財產管理的性質,主要根據委托人的指令轉移委托財產。

2.在信托貸款業務中,受托人通過類似於銀行的貸款業務為委托人進行投資。

第二,形式不同

1.委托貸款合同應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簽訂,或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分別簽訂。

2.信托貸款合同中只有委托人和受托人簽訂協議。信托貸款合同的當事人必須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而信托貸款合同的當事人只有委托人和受托人。

三、確定借款合同的內容不同。

1.委托貸款合同中,貸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人、貸款期限、貸款利率等。)應由委托人指定。

2.在信托貸款合同中,委托人很少幹預貸款合同,獨立於信托合同,貸款合同的具體內容由受托人決定。

第四,責任和風險不同。

1.在委托貸款中,借款人有直接向委托人償還貸款的義務,貸款風險由委托人承擔;在信托貸款合同中,借款人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沒有直接償還本金的義務。

2.信托機構應對信托貸款的資金安全負責,風險由信托機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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