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欺淩是指壹方(個人或群體)通過身體、語言、網絡等手段,故意或惡意欺淩或侮辱另壹方(個人或群體)壹次或多次,造成另壹方(個人或群體)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的事件。校園欺淩多發生在中小學。校園欺淩分為單個人實施的暴力、少數人實施的暴力和多人實施的暴力。實施環境區域多為校園周邊或僻靜人少的地方,甚至在校園公共區域公然霸淩。
霸道沖動,傾向於用暴力欺負別人。
以自我為中心,缺乏對受害者的同情。
得到壹些同行的認可。
比其他學生表現突出。
看到欺淩者的暴力行為得逞,他們幫助並認同欺淩者,有的保護自己免受欺淩。還有人看到欺負過自己的受害者還手。
看到惡霸欺負同學後,嘲笑受害者沒用。
內向,害羞,怕事。
我在同學中不受重視,只有很少的朋友,在學校很孤獨。
缺乏與同齡人相處的社交能力,容易引起同學的不滿和厭惡。
有身體或精神殘疾的人。
沈默寡言,表達能力差。
在性格或行為上與其他人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淩防治制度,對教職工和學生開展學生欺淩防治教育培訓。
學校應當立即停止欺淩學生的行為,並通知欺淩和被欺淩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淩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給予及時的心理咨詢、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對於實施欺淩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淩的性質和程度加強管教。對於嚴重欺淩行為,學校不得隱瞞,但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輕微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2)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14周歲以下人員或者60周歲以上人員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