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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原件丟了,只有復印件怎麽辦?

如果丟失了,要及時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不同時期采取的補救措施不同,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1.在購房合同預售登記之前,如果買受人丟失合同,只需將剩余合同作廢,與開發商重新簽訂合同即可。

2.在購房合同預售登記完成、銀行按揭啟動之前,購房人如果合同滅失,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合同無效的聲明。三個月期滿後,持報辦預售登記的機關申請註銷已簽合同,再與開發商重新簽訂合同,方可辦預售登記。

3.購房合同預售登記已完成,銀行抵押已辦理完畢後,購房人如失約,除第二種情況辦理的手續外,還須與辦理貸款的銀行簽訂變更協議,並將新合同放入銀行質押。

買受人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後,合同是買受人購買房屋的法律憑證。完整的購房合同壹式四份:開發商兩份,房管部門壹份,買方壹份。如果買方要申請銀行按揭,應將買方擁有的合同放入銀行質押。辦理房屋產權證時,開發商需要將四份合同全部拿到房管部門才能辦理產權證,沒有任何壹份。因此,購房者壹定要保管好自己的購房合同。

市房屋交易產權登記管理中心回復:

第壹,如果買的是現房,按照我國現行規定,房屋買賣合同必須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才能有效成立。未經登記,房屋買賣合同不生效,法律不予保護。所以,如果已經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法律上就消除了不慎丟失的隱患,只需要補辦丟失的材料即可。

第二,如果買的是拍賣行,沒有進行不動產登記,可以去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查詢。根據規定,商品房預售,開發經營企業應當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上述兩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如果已經辦理了產權登記,自然不用擔心合同和收據丟失帶來的隱患。此外,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壹是向開發商說明情況,與開發商協商解決,最好重新簽訂購房合同,並要求開發商出具購房款支付的相關證明。其次,如果不幸遇到不誠信的開發商,可以嘗試與開發商就所購房屋的細節簽訂補充協議,並註明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補充協議中,可以隱晦地提及原合同的主要條款和房款已經支付的事實,使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在此建議購房者不要輕易隨身攜帶合同原件和房款收款憑證,以防丟失。如果需要辦理相關房產手續,可以先把所有資料復印壹份。這樣,如果原件丟失,有復印件為證,日後通過法律或其他途徑解決糾紛時可以提供證據。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者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三)商品房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格和總價的確定方式、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

(五)交貨條件和日期;

(六)裝修、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交付承諾及相關權利和責任;

(八)公共建築的所有權;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相關事宜;

(十壹)爭議解決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訂立後,合同的基本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不能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對壹方明顯不公平,受到不利影響的壹方可以與另壹方重新談判;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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