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市場從來都是壹個殘酷的地方,真的不適合大部分散戶。代客理財是合理的。但目前由於政策法規的缺失,很多代客理財遊走在法律邊緣的灰色地帶,缺乏應有的準入門檻和監管,很多代客理財協議難以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很多來賀勛期貨論壇的網友都希望能在這裏找到高手幫幫他們,但是欺騙或者協議糾紛時有發生,往往很多人都是措手不及才發生的。
股市潮起潮落,投資委托理財引發的糾紛也層出不窮,並隨著市場的劇烈波動而大量出現,成為投資者頭疼的問題。本文試圖從投資委托理財的主體、形式、性質、司法實踐等角度,幫助投資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壹,代客理財的概念和主體
委托理財又稱代客理財,是從委托方和管理方的角度對同壹筆業務的不同稱謂。委托理財是指職業經理人接受資產所有者的委托,代為經營管理資產,以實現委托資產的增值或其他特定目標的行為。壹般指證券市場委托理財,即受托人以獨立賬戶募集和管理委托資金,投資於證券市場的股票、基金、債券、期貨等金融工具組合,實現委托資金的增值或其他特定目的。
隨著社會分工越來越細化,證券、股票、期貨等投資領域越來越專業化,投資者因自身精力和專業知識,委托專業人士和機構幫助投資理財成為普遍現象。實踐中,受托理財的壹方是投資者,而受托的另壹方往往有以下主體:
1,證券公司,信托公司
在我國,證券公司和信托公司都是專業的委托理財機構。需要引起投資者註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的證券公司都有委托理財的資格。比如,註冊資本5000萬元至6543.8+0億元的證券公司,可以從事證券經紀和證券投資咨詢業務,但不能從事投資委托理財業務。根據證監會關於風險控制和內部控制的規定,禁止分支機構(營業部)從事資產管理業務。因此,不允許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在未取得委托理財資格或其分支機構未獲授權的情況下簽訂委托理財合同。
2.商業銀行
根據《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資商業銀行可以推出個人理財產品,從事個人理財業務。委托理財業務範圍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投資顧問等專業服務,以及商業銀行面向特定目標客戶或客戶群體宣傳、銷售投資產品和理財計劃,代客進行投資運作或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
3.自然人
自然人之間的委托理財範圍廣、數量多,但由於規模小、過於分散,不會對金融市場產生負面影響。因此,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就應當認定為有效,可以作為委托理財的主體。但如果壹個自然人* * *接受社會上不特定人數的委托從事同期委托理財業務,則另當別論,因為這種行為明顯與其身份和資格不符。2008年5月,廣受社會關註的“777大哥”王被吉林省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6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205612.72元,上繳國庫。
此外,現實中很多證券行業咨詢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以及證券期貨行業的券商和投資者都簽訂了投資委托理財合同。其實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他們都不是合格的主體。根據《證券法》第壹百七十壹條的規定,從事證券服務的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代表客戶從事證券投資,也不得與客戶約定分享證券投資的收益或者虧損。此外,根據《證券法》、《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和《期貨經紀人管理辦法》,證券期貨經紀人作為證券期貨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代客戶理財。
二、委托理財的形式和性質
由於證券期貨行業的蓬勃發展,委托理財進入了千家萬戶,尤其是在自然人當中,其表現形式更加靈活和創新,壹般包括全權委托、保底分紅、會員制等。
為規範委托理財,中國證監會先後發布了《關於規範證券公司委托投資管理的通知》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試點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也頒布了《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根據“資產是否轉讓”和“交易中使用的投資人名稱”,委托理財可分為信托委托理財和委托代理人委托理財。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的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具備“委托人將資產轉移給受托人”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資產”兩個條件的委托理財,是基於信托的委托理財,所以訂立的合同性質是信托合同。
實踐中,有的委托理財合同約定,委托人以個人名義開立資金賬戶和股票期貨交易賬戶,受托人利用委托人賬戶從事投資、經營活動;其他委托理財合同約定,雖然委托人將資金或證券轉移給受托人,但受托人必須以委托人的名義進行經營管理和投資交易。這種委托理財合同的本質是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的委托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法律後果由委托人承擔。因此,這種委托理財合同應認定為委托合同,稱為委托代理類型的委托理財。
根據部分新型委托理財合同法律性質的不同,可以將其歸類為現有法律確定的名優合同,並進行調整和總結。比如約定本息有保障、超出部分返還受托人的委托理財,因為類似於民間借貸,所以調整為借款合同關系;受托人將壹定數量的自有資產與委托資產壹起投入證券期貨市場,並與委托人按壹定比例分享投資收益和風險的委托理財行為,可視為合夥契約關系的調整。
對於委托理財合同中頻繁出現的“擔保條款”,不可避免地要提到委托理財的形式。“保證條款”在委托理財合同中主要以三種形式出現,即保證本息固定回報的條款、保證本息最低回報的條款、保證本金不受損失的條款。所謂保證本息固定回報的條款,其實叫委托理財,其實就是民間借貸的條款。所謂保本保息最低收益條款,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無論盈利還是虧損,受托人不僅保證委托資產的本金不受損失,還保證壹定比例的本金固定收益率,雙方按照約定比例分享超額收益的條款。所謂保證本金不受損失條款,是指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受托人無論盈利還是虧損,都保證委托資產的本金不受損失,雙方按約定比例分享收益的條款。實踐中,當委托資產遭受損失時,受托人承諾彌補部分或全部本金損失,或者再次承諾補償收益損失。這種彌補損失的承諾應該包含在保證本金不受損失和保證最低本息回報的條款中。
“擔保條款”是投資資金逐利性的體現,屬於私法調整的範疇。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就應認定為有效。然而,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對此並沒有統壹的認識。也有學者認為,委托理財中的“擔保條款”規避和轉嫁了金融風險,違背了公平交易的基本經濟法和合同法中的等價有償、公平等基本原則,權利義務明顯失衡。所以因為被認為無效,所以司法實踐中支持這種觀點的案例也很常見。
需要提及的是,在證券公司、信托公司的委托理財合同中,明確禁止“保底條款”的承諾。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壹百四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的證券交易收益作出承諾,不得賠償證券交易的損失。銀監會《關於禁止信托投資公司從事信托業務承諾的通知》規定,信托投資公司不得以信托合同、補充協議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向信托當事人承諾信托財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同時,信托投資公司在推廣信托產品或者辦理信托業務時,不得向信托當事人暗示或者誤導信托財產不會受損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三、關於處理委托理財糾紛的法律實踐
法律從業者如何處理現實中因委托理財合同履行產生的糾紛?
1.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委托人將資金交付給受托人,受托人開立證券賬戶進行證券交易,受托人在委托期限屆滿後將本金返還委托人並支付固定回報的,或者約定超額投資收益除固定回報外,由委托人與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 應當認定雙方以委托理財的方式建立了借貸關系,案由以借款合同糾紛為準。 以委托理財形式已經成立的借貸關系的合同效力,應當根據人民法院處理借貸合同糾紛的壹致性原則確定。比如約定收益,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不受保護。企業之間的委托理財被認定為借款的,因違反金融法規,應確認合同無效。除返還本金外,沒收投資人已取得或同意取得的利息,並對資金占用人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但在實踐中,法院壹般不處理催收和罰款,有的法院還判決資金占用人賠償出借人損失,損失按同期銀行貸款利息計算。
2.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委托人自行開戶並投入資金或者購買證券資產後,將賬戶控制權委托給受托人進行證券交易,受托人承諾在委托期限屆滿後返還本金並向委托人支付固定回報,或者約定超額投資收益除固定回報外,由委托人與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 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存在“保證條款”,案由以委托合同糾紛為準。 被認定為具有擔保條款的委托合同的效力,壹般應當認定為有效,但受托方為證券公司以及其他法律法規明確禁止訂立“擔保條款”的除外。委托人請求受托人返還本金並約定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受托人因市場風險難以履行合同,請求減少正常孳息以外的回報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調整。
3.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簽訂的委托理財合同應當認定無效,如證券公司承諾訂立“保底條款”等。雙方都有過錯的,根據過錯大小,分別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壹般情況下,應認定受托人對損失負主要責任。當事人以已經向對方支付了回報或者對方已經享受了收益為由進行抗辯的,支付的回報或者享受的收益可以抵消損失。如果當事人不提出上述抗辯,法院不會主動介入。受托人辯稱雙方在本案涉案委托理財合同之外,還簽訂了其他委托理財合同,並已按約定向委托人支付了回報的,法院不予支持。
4.以委托理財為名,涉嫌非法經營、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的,視情節輕重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是筆者在法律實踐中對本省生效裁判文書的理解和總結。但是,中國的司法制度不實行判例制度。事實上,各種委托理財案件在全國各地頻繁發生,司法實踐中也存在各種重大分歧。以江蘇和上海為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壹般認為擔保條款無效,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則認為與“受托人保證委托人交付的資金或者資產的本金不受損失,並按期向委托人支付擔保收益”的條款正好相反。
委托理財案件在各地法院大量存在,主要是因為缺乏直接明確的法律依據,也因為爭議太大,導致各地法院審理委托理財案件操作不壹,糾紛中投資者維權成本難以承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若幹規定》司法解釋至少已有六稿,至今仍無法出臺。時至今日,國內司法界、學術界和證券界對《司法解釋》中的部分條款仍爭論激烈。
到目前為止,委托理財的“司法解釋”還沒有出臺,這不僅是理論上的困難,更與背後各方面的利益博弈有關,即委托理財人與被委托理財人之間的平衡點難以確立。作為投資者,看好自己的錢包,謹慎投資決策,可能是最明智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