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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委托服務的法律規定

委托送達,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可以出具委托書並附送達回執,委托有關外國法院代為送達。

情況

委托送達壹般用於收件人不在承辦案件的公安司法機關所在地居住,難以直接送達的情況。其程序是受委托的公安司法機關將委托書、送達的訴訟文書、送達回證送達受委托的公安司法機關。受委托的公安司法機關收到委托送達的訴訟文書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登記並送達受送達人,然後及時將送達回證送交受委托的公安司法機關。受委托的公安司法機關無法送達時,應當及時告知受委托的公安司法機關無法送達的原因,並退回訴訟文書和送達回執。

程序上,委托法院應當出具委托書,並附上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和送達回證。

受委托法院將有關訴訟文書和法律文書送達受送達人的,視為受委托法院已經送達,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送達有哪些法律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送達傳票、通知書等訴訟文書(包括起訴書、免予起訴、裁定書、判決書等。)應當直接交付受送達人;受送達人不在的,可以由其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人領取。以上稱之為直接發貨。受送達人或者代理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送達人可以依法采用留置送達的方式。即受送達人邀請受送達人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或者代理人到場,說明情況,將文書留在其住處,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送達日期,由有關人員簽收。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送達方式如下:

1直接發貨。也稱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送達受送達人簽收的方式。

2.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絕送達訴訟文書時,將訴訟文書依法置於受送達人住所,產生送達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直接送達和留置送達與刑事送達相同。

3委托服務。對居住在異地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送達訴訟文書,被告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受送達人住所地的法院代為送達。對於不居住在中國境內的訴訟當事人,視情況可以委托中國駐該國使領館代為送達,也可以根據協議委托外國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4郵寄送達。直接送達或者委托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日期以掛號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準。如果壹個居住在外國的人被郵寄送達,他居住的國家並不反對。

5公告服務。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沒有代理人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通過張貼公告、刊登報紙、廣播等方式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時起,法定期限屆滿時生效。宣告失蹤人死亡的,自失蹤人公告發布之日起生效,1年後可依法宣告死亡。

3.在我國,司法機關制作的證明送達行為及其結果的訴訟文書稱為送達回證,或稱送達回執。

送達回證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1送達的司法機關名稱;

二受送達人或者受送達人的代理人;

3 .需送達的訴訟文書;

4.送達的地點和時間;

5 .交付方式(包括必要的過程或原因);

6 .由受送達人或代理人、受委托的受送達人和受送達人簽名或蓋章。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的規定

第壹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受送達人送達司法文書,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司法文書,是指起訴書、起訴狀、反訴書、答辯狀、傳票、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支付令、決定書、通知書、證書、送達回證等司法文書的副本。

第三條受送達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自然人或者企業、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該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送達。

第四條除非受送達人在授權委托書中明確表示其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接收有關司法文書,其委托的訴訟代理人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有權代為接收送達的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該訴訟代理人送達。

第五條人民法院向受送達人送達司法文書,可以通過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送達。

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分支機構或者營業代理人的,經受送達人授權,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分支機構或者營業代理人送達。

第六條人民法院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受送達人送達司法文書,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司法協助協議的,可以按照司法協助協議約定的方式送達;如果受送達人所在國是《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法外文書的公約》的成員國,可以按照該公約規定的方式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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