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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申請再審的期限是多久?

壹、行政案件申請再審的期限是多久?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在2年內申請再審。審理第壹審行政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審理行政申訴案件的期限為兩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二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第壹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表)或者執行申請書後,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收到自訴人自訴或者口頭告知的,經審查發現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應當在15日內立案。變更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在收到案卷後三日內立案。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第壹審人民法院移送的申訴(抗訴)材料和卷宗材料後五日內立案。發回重審、裁定再審的案件,應當在收到發回重審、裁定再審裁定書和案卷材料的次日內立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應當在提審、再審裁定(決定)作出的次日立案。二、再審舉證時限新證據作為壹種證據形式,原則上應當適用舉證時限。再審新證據的出示時間明確為“申請再審時應當出示”。與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比,這壹規定無疑有其積極的作用。然而,再審舉證時限所涉及的問題並非如此簡單,需要進壹步明確。(壹)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是指當事人申請再審新證據的期限。民事訴訟證據提供的本意是將提出再審新證據的時間限制在再審程序啟動之前,即申請再審的時限是相對於再審審理而言的,應當包括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人民法院對再審理由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等階段。但如果允許當事人在此期間任意提出新的證據申請再審,顯然不利於盡快固定糾紛,也不利於法院對再審申請的審查。因此,有必要進壹步明確申請再審的當事人提供新的再審證據的期限。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中的證據解釋制度。對於涉及原審事實認定的再審案件,審查再審申請的法官或者合議庭應當告知申請再審的當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證據,並指定舉證期限。逾期不舉證的,作為再審新證據處理。法院的解釋可以引導申請再審的當事人有效舉證,也有利於及時發現新的再審證據,提高再審審查的質量和效率。(二)規定了對方當事人申請再審的舉證期限,但未明確對方當事人能否提供新的再審證據以及提出新的再審證據的期限。筆者認為,針對申請再審的當事人提出新的再審證據,對方當事人有權完全防禦性地提出新的再審證據。只是它提出的證據要符合再審新證據的條件,而且必須是針對再審新證據的抗辯。申請再審的新證據往往是由申請再審的壹方先提出的,對方可能並不知道。人民法院應當向對方當事人發出舉證通知書,告知其提供新證據的權利、期限和逾期的後果,平等保護當事人的舉證權利。因為當事人申請再審,提供了新的證據,可以也可以不啟動再審。所以對方提供新的證據也沒有壹個相對確定的時間。對於申請再審時提出新的再審證據的,舉行聽證會,聽取雙方意見。因此,對方當事人舉證時限可以與聽證制度掛鉤。人民法院對提出新的再審證據的再審申請,可以確定開庭日期,並將對方當事人提出再審證據的期限確定為開庭日期。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壹般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能否啟動審判監督程序,要看實際是否符合再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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