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是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的法律原則。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那些在法律適用過程中應當遵循的政治或理論原則,只要沒有被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就不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麽?
壹是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嚴格遵守法定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請特別註意:
1.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具有排他性,只能由公、檢、法機關分別行使;
2.法律專門規定只針對偵查權,即除公安機關外,安全機關、軍事保衛部門、監獄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偵查權;
3.在刑事訴訟中,我們必須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程序法)、刑法(實體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
二、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刑事訴訟法》第五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請特別註意:
1.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接受中國* *產黨的領導和全國人大的監督,在此前提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
2.檢察院的上下級關系是領導與被領導,其獨立性使得檢察權體現為檢察制度的獨立性。
3.法院的上下級關系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其獨立性使司法權在法院系統獨立的前提下獨立,這主要體現在審級的獨立上。
4.中國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不同於西方國家的司法獨立。
第三,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法律準確有效地實施。
1.責任劃分要求專門機構在刑事訴訟中在法定範圍內行使職權,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推卸責任。
2.相互配合需要公安機關在職責分工的基礎上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完成懲治犯罪、保護無辜者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務。非法的“聯合辦案”或“提前介入”是違背這壹原則的。
3.相互制約要求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相互制約,防止錯誤,及時糾正,正確執法。
4.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相互聯系,缺壹不可。職責分工是前提,配合和制約是法律正確實施的保障。
四、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1,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主要體現在立案、偵查、審判、執行等各個程序中,要結合具體程序來掌握。
2.這壹原則與“相互制約”的區別在於,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是單向的,而相互制約是雙向或多向的。
五、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認定任何人有罪。
《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1,這個原理的基本含義是:
(1)在刑事訴訟中,確定被告人有罪的權力由人民法院統壹行使,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無權行使。
(二)人民法院認定任何人有罪,都必須依法進行。
2、這壹原則在刑事訴訟法中的體現:
(1)取消了人民檢察院長期以來以免予起訴名義擁有的定罪權,使定罪權由人民法院專屬行使;
(2)受刑事追訴的人,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總稱為“犯罪嫌疑人”,從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稱為“被告人”;
(3)明確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公訴人有義務在法庭調查中出示證據,對被告人有罪承擔舉證責任。
(4)確立了疑罪從無原則。檢察機關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有權作出不起訴決定;合議庭經過審理,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為由,作出無罪判決。
3.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定罪原則吸收了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但又不同於西方國家的無罪推定原則。
不及物動詞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1.《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訴訟參與人有權對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後悔權提出控告。"
2、這壹原則的含義:
(1)訴訟權利是訴訟參與人享有的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公安、司法機關不得以任何方式剝奪。
(2)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訴訟權利。
(3)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應當得到保障,但這並不意味著訴訟參與人可以放棄訴訟義務。公安、司法機關有義務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也有權要求訴訟參與人履行相應的訴訟義務,否則,刑事訴訟將無法順利進行。
以上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在我國三大訴訟中,刑事訴訟對行為人的影響最大,甚至直接剝奪行為人的生命。所以在辦理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壹定要堅持上述原則,慎重辦理每壹個案件。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條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為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判,用當地通用的語言發布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