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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事故案例分析

四川省工程質量事故典型案例

近年來,在工程質量事故鑒定中,我們收集了壹些典型的工程質量事故案例。這些案件涉及基本建設程序、工程地質勘察、工程設計、工程施工、材料供應、質量檢測等。這裏有壹些例子供妳參考。

案例1:

某廠新建生活區***14棟七層磚混結構房屋(其中10為條形建築,4棟為點式建築)。項目建設前,工廠委托工程地質勘察單位按要求對建築地基進行了詳細勘察。該項目始於1993-1994年,於1995-1996年完成。壹年後,在投入使用前,發現10條形樓中有6棟的部分墻體開裂,大部分是斜裂縫,出現在壹樓到七樓,部分向外傾斜;三棟點式住宅整體傾斜。後經仔細觀察分析,出現問題的9棟建築均存在嚴重的地基不均勻沈降,最大沈降差超過160 mm,事故發生後,相關部門對該工程質量事故進行了認定,並對該工程相關勘察、設計、施工資料進行了復核,對工程地質進行了詳細的補充勘察。發現壹條古河道從該廠所建居民區地下穿過,古河道的河谷內沈積了壹層淤泥。淤泥層為新近沈積,特別松軟,屬於高壓縮性、低承載力土層,厚度較大,在建築地基附加壓力作用下產生較大沈降。古河道經過的9棟建築都造成了地基嚴重的不均勻沈降,都需要加固。生活區其他建築(古河道不經過的地方)沒有類似情況。工程地質勘察單位對勘察數據重視不夠(如淤泥質土標準貫入只有3,而其他地方是7~12)和地下土承載力低的現象。它很容易將地基土分類,將淤泥分類為淤泥質粉土,並提出其承載力為100kN,Es。根據地勘報告,設計單位設計的淺基礎寬度為2800mm,設計荷載為每延米270kN,埋深為-1.4m ~ 2m。地基加固後,工程投入正常使用,但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經法院審理判決,工程地質勘察單位賠償該廠經濟損失32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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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某商品房開發商計劃建設10商品房。根據工程地質勘察資料和設計要求,采用振動沈管灌註樁,樁尖深入礫石層500多米。根據地勘報告,樁長應大於9 ~ 10米。振動沈管灌註樁施工後,由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采用低應變動力檢測方法對其完整性進行檢測,並出具相應的檢測報告。施工單位按規定進行了主體施工。個別建築施工到三樓左右時,因當地質監人員對檢測報告有爭議,決定邀請外地兩家檢測機構對部分樁進行抽檢。兩家檢測機構因為不符合規範要求,未能及時發現問題。後來檢測報告由省建築科學研究院審核,現場對部分樁進行了高低應變檢測。發現該工程的振動沈管灌註樁存在非常嚴重的質量問題,有的樁未能進入持力層,有的樁嚴重縮頸,有的樁甚至斷樁。經核實,工程地質報告顯示,天然階地以下4~6m處有淤泥層,此處振動沈管灌註樁施工因技術問題易出現縮頸、斷樁現象。本市檢測機構個別檢測人員思想素質差,盲目迎合施工單位施工記錄樁長(施工單位因單方造價報告偏低,往往采用誇大樁長的方法來補足造價),將具體檢測波速從3600米/秒左右調整為4700 ~ 4800米/秒,實測單樁波速估算為5.8米,而當時檢測樁長為9.4米,相差3.6米..這樣,原本沒有進入持力層的樁、縮頸嚴重的樁、斷樁就變成了與施工單位記錄長度相同的完整樁。加固後工程滿足要求,但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

案例3

壹個城市的開發商為了追求更多的利潤,要求設計施工單位按照他們的要求進行設計施工。設計中在底框(局部二層框架)上建9層磚混結構,最大高度33.3m,嚴重違反了現行國家規範《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J 11-89和地方標準《四川省建築結構設計統壹規定》DB 51/5001-92的要求。在施工過程中,六至十壹層采用灰砂磚墻體。在使用過程中,居民發現房屋墻體有多處裂縫,發現是直的、倒的。垂直裂縫;局部墻體出現水平裂縫和大量界面裂縫,引起居民強烈不滿,多次向各級政府相關部門投訴,造成了非常惡劣的影響。

案例4:

某縣、某機關建設6棟職工住宅樓,均為七層磚混結構設計,建築面積10001平方米。主體完工後,墻面抹灰,用的是某水泥廠生產的325水泥。抹灰後兩個月內,發現該工程墻面抹灰開裂,發展迅速。起初,墻面膨脹變形,形成不規則的放射狀裂縫,許多裂縫相繼貫通,成為典型的龜形裂縫和空鼓。其實這個時候抹灰和墻面已經起皮了。經核查發現,該項目使用的水泥中氧化鎂含量過高,導致水泥安定性不合格。施工單位未經進場檢驗直接使用水泥,造成大面積空鼓開裂。最後工程墻面抹灰全部返工,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

案例5:

壹個縣級市和壹個村建了小學教學樓和教師辦公住宿綜合樓。村裏個別領導沒有按照相關基建程序,決定由壹個農村工匠承包施工。沒有地勘報告,沒有設計圖紙(抄襲其他學校的圖紙),原材料沒有檢驗,施工沒有質量保證措施,無水無電,混凝土和砂漿全部人工攪拌,鋼筋混凝土梁、柱人工澆搗,密度和強度無法保證。工程投入使用後,學校因綜合樓和教學用房多處橫梁和墻體出現嚴重裂縫,被迫停課。經檢查,綜合樓地基壹半置於風化頁巖上,壹半置於回填土上(未按要求夯實),地基已嚴重不均勻沈降,導致墻體裂縫嚴重;教學樓的梁混凝土存在嚴重的空洞,鋼筋已經嚴重銹蝕。兩棟樓的砌體砂漿強度幾乎為零(更有甚者有的地方砂漿裏還有黃泥),樓梯梁長度只有50mm,梁下的砌體已經被壓壞。經鑒定,該工程主體結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已失去加固意義。被有關部門強制拆除,責任人受到法律懲處。

案例6:

某縣有關部門為教師修建了壹個廣廈工程,該工程位於河邊,其上遊數百米處是電站大壩。該工程於1995年1月開工,11年1月竣工。根據相關資料,本工程20年壹遇洪水位為313.50(絕對標高),但建設單位擅自將本工程±0.00標高由314.40m降至308.16m。導致工程自1997投入使用以來,先後被淹5次。洪水位高出二層地面約70cm(相當於絕對標高312m),多處出現直徑約1m ~ 2m、深約0.5m ~ 1m的管湧坑,直接危及基礎和上部結構的長期穩定。由於電站泄洪湧浪的沖擊壓力,二樓樓板向上拱起(據居民反應,二樓樓板接縫處冒出的水柱高達70cm),室內瓜米石地面多處破損,從空心板上剝落,二樓部分樓板無法滿足建築構件安全使用要求。工程設計為兩單元九層,實際建的是四單元十層,頂層部分居民擅自加建十壹層,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砌體結構設計規範》GBJ3-88和《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J11-89 ~的要求。該項目被有關部門評定為不合格。

案例7:

四川省某市某玻璃廠為增加生產規模,於4月擴建廠房,1999。自然坡度約22°的原巖面被夷平,即原面向下開挖近5米,距水廠原水庫約3米。水庫長12m,寬9米,深8.2m,蓄水約900m3。玻璃廠和自來水廠為了安全起見,通過熟人介紹,請了壹位高級工程師對玻璃廠擴建的邊坡角度是否會影響自來水廠蓄水池的安全做了技術鑒定。在高級工程師出具的書面技術鑒定中,他認定:“水池基礎穩定,不可能滑動形成滑坡,影響安全;從距離水池3m處開始,可以開挖5%的邊坡。開挖時,應沿池邊造槽隔開,並采用小藥量淺孔爆破。只要施工得當,泳池的安全性不會受到影響。平整場地後,沿陡坡修築石質護坡;......我對鑒定承擔技術法律責任”。最後加蓋了縣勘測設計院的“圖紙專用章”進行審批。

按照此計劃,7月初完成項目地基平整後,開始廠房建設,9月6日竣工。然而,9月7日下午5時許,邊坡巖體突然崩塌,巖體和水流將新廠房的兩個屋架砸碎,其中3名工人死亡,5人受傷,造成重大傷亡事故。

本工程邊坡巖體屬於軟巖,裂隙發育,遇水可軟化。雖然屬於中小型工程,但環境條件復雜,施工爆破、水池滲漏、邊坡卸荷變形等不確定不利因素較多。在沒有基礎勘察設計資料的情況下,采用垂直邊坡,破壞了原有邊坡的穩定坡角,在沒有任何有效的支護結構措施的情況下,必然會發生邊坡失穩。如果工程鑒定正確,嚴格按基建程序辦事,經勘察設計後采用巖錨樁(或錨桿)擋土墻,並采取池內防滲措施,可有效保證工程邊坡的安全。

這位高級工程師的“技術鑒定”內容過於簡略,分析評價膚淺武斷,沒有明確指出和貫徹現行勘察設計技術規範規定的技術原則和方法,主要結論和建議缺乏技術依據。雖然基礎施工中松動爆破和開槽減振的建議是正確的、有針對性的,但沒有設計計算就得出邊坡穩定的結論是不恰當的。在本工程邊坡條件下,石砌擋土墻護坡方案不是保證邊坡安全的有效支護結構技術措施,但1: 0.05邊坡護坡方案未能落實現行規範的基本規定,缺乏相應的論證分析,其誤導性為本工程事故埋下了安全隱患。《技術鑒定書》雖蓋有縣勘察設計室“圖紙專用章”,但缺少壹般勘察設計單位通常實行的“審查”、“批準”等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制度,從技術鑒定的內容和形式上缺乏嚴肅性;而且這種技術鑒定缺乏委托方和承接方對目的、任務、質量要求的基本書面約定,從根本上影響了技術鑒定工作的深度和技術質量。

雖然有關方面對平基施工過程中及其完工前後發現的漏水等邊坡巖體不穩定因素的征兆進行了關註和研究,但由於缺乏巖土工程和圍護結構方面的專業技術知識和經驗,對隱患認識不足,未能采取相應措施,繼續盲目施工,直至整個工程(人工邊坡和廠房擴建)結束,水塘繼續運行。7月3日決定將池塘蓄水至水深7m,這樣整個工程的安全實際上就靠個人狹隘的專業了。

綜上所述,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巨大經濟損失和負面社會影響,主要是由於工程鑒定不合法和處理方案錯誤。從事工程鑒定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要從這次事故中吸取教訓,嚴格按照國家統壹的鑒定方法和標準進行工程鑒定,即根據客戶的委托,確定鑒定的目的、範圍和內容;初步調查;詳細調查和驗算;安全性和可用性評估等級;可靠性評級;對工程鑒定出具鑒定報告和處理意見的基本鑒定程序進行了規範和標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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