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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衛生部中醫醫師令

中醫有專業人士。

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做好中醫專業醫師資格考試和註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以學徒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過多年實踐取得醫學技能專長的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註冊。

第三條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醫師資格考試和中醫執業管理。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具有中醫專長的醫師資格考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執業人員的管理工作。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專業技術醫師註冊管理實施細則。

設區的市、縣中醫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中醫專家醫師資格考試的申報、初審和復審,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專家醫師執業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考試申請

第四條以學徒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過多年實踐取得中醫專業知識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醫專業醫師資格考試。

第五條以學徒方式學習中醫的人員,在申請醫師資格考試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隨導師連續學習中醫5年,對某些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明顯,經導師考核合格;

(二)由至少兩名中醫執業醫師推薦,且推薦的醫師不包括其指導教師。

第六條從事中醫工作多年的申請人,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中醫技術出身,在中醫醫師指導下從事中醫技術工作滿五年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實施前從事中醫技術工作滿五年的;

(二)對某些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明顯,並得到患者認可;

(三)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

第七條推薦醫師應當是被推薦人長期臨床實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中醫執業醫師。

第八條隨師學習中醫的導師,應當具有中醫執業醫師資格,從事中醫臨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醫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導師同時帶徒弟不得超過四個。

第九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定的人員,可以向其長期臨床執業所在地的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條申請參加中醫醫師資格考試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壹樣式的《中醫醫師資格考試申請表》。

(2)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3)中醫醫學鑒定概要,包括對醫學鑒定基本內容和特點、適應癥或者適用範圍、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描述,以及其他能夠證明醫學鑒定確實有效的相關材料。

(四)至少兩名中醫執業醫師的推薦材料。

(5)以教師身份學習中醫的,還應提供學習合同、學習筆記、臨床實踐記錄等證明材料。妳連續五年跟隨老師學習中醫的證明,以及指導老師出具的書面評價意見和隨老師學習的結論;從事中醫工作多年的,還應當提供中醫產地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及長期臨床執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從事中醫工作滿五年的證明,或者至少10名患者的推薦證明。

第十壹條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分別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和復審,復審合格後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確認,並對符合評審條件的人員、指導教師、推薦醫師等信息進行公示。申請人在臨床實踐中發生醫療糾紛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取消申請資格。

第三章審查和認證

第十二條中醫專業技術醫師資格考試采取專家評審的方式進行,通過現場陳述和問答、中醫實用數據回顧性評估、中醫技術方法操作等形式,對實用技能和效果進行科學量化評估。專家人數應為不少於5人的單數。

第十三條評估專家應當對參與中醫藥技術應用評估的人員進行安全性評估,評估其安全風險意識、相關知識以及對風險點的防範措施。根據參訓人員使用的中醫技術方法,分為內服方劑和外治法兩大類。

第十四條口服藥檢查內容包括:醫術的起源或傳承、醫術的內容和特點;中醫基礎知識、中醫診斷技能、中醫治療方法、中醫基礎知識和藥物安全等。,這些都與擅長治療的疾病和證候範圍有關。

考核程序分為醫學專業知識陳述、現場問答、診斷技能操作和相關中藥現場鑒定。

評估專家應圍繞參與評估人員所用中藥的種類、性質、劑量、配伍等進行安全性評估,並根據風險點評估中藥的相關禁忌癥和毒性知識。

第十五條外治技術的考試內容包括:醫術的起源或傳承,外治技術的內容和特點;所用外治法技術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擅長治療的疾病和證候的診斷要點,外治法技術操作要點,技術應用規範和安全風險防控的方法或措施。

考試程序分為醫學鑒定陳述、現場問答、外治技術操作等。

評估專家應圍繞手術部位、手術難度、創傷程度、感染風險等進行安全評估。根據風險點評估參與者的運行安全風險認知和有效防範方法;如果外用藥物中含有毒性中藥,還應評估中藥毒性的相關知識。

第十六條。治療方法以內服方劑為主配合外治法技術,或中藥外治法技術的,應增加相關考核內容。

第十七條評審專家根據參會人員的現場陳述,結合回顧性中醫執業資料等進行評審。,圍繞相關疾病和證候療效評價的關鍵要素進行分析評價和提問,並對其醫學專業知識的效果進行現場評估。如有必要,可采用實地調查和核實的方式對效果進行評估。

第十八條評審專家綜合評審後,對參試人員作出評審結論,確定其在執業活動中可以使用的中醫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疾病、證候的範圍。

第十九條考試合格者,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授予中醫(專科)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衛生和中醫藥法律法規基礎知識、基本急救技能、臨床轉診能力、中醫醫療技術相關感染防治指南、傳染病防治和報告制度基礎知識、中醫病歷書寫等方面的人才培訓。,從而提高自己的專業技能,確保醫療安全。

第四章評估機構

第二十壹條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評審制度,加強對評審人員和專家的培訓,嚴格評審管理,確保評審公平、公正、安全、有序。

第二十二條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每年定期組織中醫專業技術醫師資格考試,考試時間應提前3個月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具有中醫藥專業知識的醫師資格考試專家庫。評估專家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中醫從業人員;

(2)具有豐富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中醫臨床工作15年以上,具有學徒或者醫學專長背景的人員;

(三)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公平公正,原則性強,工作認真負責。

第二十四條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根據評審人員申報的醫學專長,從具有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如果評估專家是參與者的近親屬或者與參與者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

第五章執業註冊

第二十五條中醫(專科)醫師實行醫師區域註冊管理。取得中醫(專科)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向其擬執業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申請註冊,註冊後取得中醫(專科)執業證書。

第二十六條中醫(專科)醫師按照考核內容進行註冊,執業範圍包括其能夠運用的中醫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疾病、證候的範圍。

第二十七條中醫(專科)醫師在其被考核的省級行政區域內執業。中醫(專科)醫師跨省執業,必須經擬執業所在地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批準註冊。

第二十八條取得中醫(專科)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員,可以以個人執業形式或者在註冊執業範圍內的醫療機構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中醫藥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中醫(專科)醫師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其執業範圍、診療行為和廣告。

第三十條中醫(專科)醫師應參加定期考核,每兩年為1周期。定期評估的有關要求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專科)醫師的培訓,為中醫(專科)醫師接受繼續教育提供條件。

第三十二條中醫(專科)醫師通過學歷教育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的中醫專業資格,或者執業滿五年且在此期間無不良執業記錄的,可以申請參加中醫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中醫(專科)醫師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更新中醫(專科)醫師註冊信息,實行註冊內容公開制度,為中醫(專科)醫師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參加中醫專長人員資格考試的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在考試過程中有違紀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通過違規違紀行為取得中醫(專科)資格證書和中醫(專科)執業證書的,由發證部門予以撤銷和收回,並予以通報。

第三十五條中醫辦有專長的醫師資格評審專家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在評審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停止其參與評審工作;情節嚴重的,進行通報批評,並建議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推薦有專長的中醫醫師和隨師學習有專長的中醫技能的指導教師,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在推薦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中醫(專科)醫師在執業活動中超出註冊執業範圍從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執業活動6個月以上1年以下,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前,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中醫技術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醫技術專長醫師資格考試,或者繼續作為鄉村醫生執業,納入鄉村醫生管理。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不再將中醫技術熟練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

本辦法實施前,按照《中醫醫師資格考試考試辦法》的規定取得傳統醫學學徒證書的人員和有專長的人員,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繼續隨師學習滿2年後,可以申請參加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考試。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按照《中醫專業醫師資格考試考試辦法》的規定取得《中醫專業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中醫專業醫師資格考試。

第三十九條以師徒方式在內地學習中醫的港、澳、臺人員,可以在指導教師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參加中醫真正有專長的醫師資格考試。

第四十條《中醫(專科)醫師資格證書》和《中醫(專科)醫師執業證書》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壹印制。

第四十壹條本辦法自2065438+2007+65438年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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