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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法律總是偏向女性?

為什麽法律總是偏向女性?

為什麽法律總是偏向女性?如今,女性在社會中的地位越來越受到重視。許多有權勢的人物都是女性。女性不要被社會壓力壓得喘不過氣來,要學會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益。為什麽法律總是偏向女性?

為什麽法律總是偏向女性?1為什麽婚姻法總是偏向女性?

因為女人在婚姻中更脆弱!

第壹,家庭冷暴力,婆媳關系,親友關系,舊情人關系都要處理好,面對好;

第二,防止小三的突然襲擊;

第三,懷孕,生孩子,有的重男輕女,也讓女人頭疼到極點;

第四,工作能力和社會工作沒有得到真正的平等。大部分用人單位招男不招女,女不招已婚女,已經成為壹種社會現象。如果壹個女人想在事業上達到和男人壹樣的地位,她付出的肯定是男人的幾倍。這怎麽可能平等?

因為女性是弱勢群體,她們需要法律的保護和社會的尊重,所以婚姻法是這樣制定的,但是我不認為婚姻法偏向女性,我認為現行婚姻法提倡男女平等的原則!

為什麽法律總是偏向女性?1.中國的民法典是如何保護女性的?

1,我國《民法典》通過在壹定期限內限制男方在離婚訴訟中的離婚權來保護女方,故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如下:

(1)女方懷孕;

(2)交付後壹年內;

(3)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2.上述情形,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適用此限。“確有必要”的情況,比如男方認為孩子不是自己的。具體的“確實有必要接受男方的離婚請求。”可以參考審判實踐,具體審判要看當事人的具體情況。

二、保護女方要註意什麽?

1,這壹規定只是剝奪了男方在壹定期間內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即僅限於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上述期限屆滿後,男方仍可依法行使離婚權。

2.僅在離婚訴訟中男方提出離婚時起作用,所以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女方提出離婚,不受此規定限制。壹般來說,女性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大多是因為壹些特別緊急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時受理女方的離婚請求,將更加不利於女方、胎兒和嬰兒的身心健康。

3.確有必要時,人民法院有權決定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所謂“確有必要”,在司法實踐中壹般理解為:男方有正當理由,女方有重大過錯或者有重大緊急事由時。

如果女方通奸懷孕,男方堅持離婚。即便如此,法院在辦案時也要註意保護婦女、胎兒和嬰兒的身心健康。

為什麽法律總是偏向女性?3民法典婦女權益保障法

組成

《憲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中國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障婦女的權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女幹部”。

第49條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禁止破壞婚姻自由和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民法

《民法典》第1041條規定“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壹夫壹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1055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1057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壹方不得限制或幹涉另壹方”。

第1082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刑法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明確規定“拐賣婦女(女童)、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相關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四十壹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勞動法

《勞動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在《勞動法》第七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中,有七條關於女職工特殊保護的規定。

就業促進法

《就業促進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或者崗位外。

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用人單位招用女職工時,不得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限制女職工婚育的內容。"

婦女權益保障法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壹切形式的歧視”,“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和殘害婦女”。

婦女權益保障法

婦女的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利、勞動和社會保障權利、財產權、人身權、婚姻家庭權等都有了詳細的規定。

特別是該法第34條明確規定,“婦女與男子平等的繼承財產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在同壹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幹涉. "

第三十五條進壹步規定,“對夫妻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婦女,作為夫妻的第壹法定繼承人,不受其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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