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之前已經改了名字,這種情況的解決方法如下:
A.在app store下載“全國政務服務平臺”APP,在我的頁面點擊登錄,選擇註冊新用戶。
b,輸入妳現在的姓名和身份證號,刷臉就可以了。註冊成功後,返回登錄。用戶名是身份證號,可以選擇刷臉驗證。
c,這個時候應該讓妳完善更多的信息,比如身份證有效期,手機號,密碼等等。妳很有可能會遇到身份信息不正確的提示,但這時妳可以選擇開通壹個網卡CTID,好像是電子身份之類的東西。反正就是按照頁面提示,輸入身份證上的信息,然後刷臉驗證就行了...壹次操作後,妳會發現可以登錄了。
d,然後回到微信或者支付寶的小程序頁面,妳會發現妳的信息已經被接受了!
2.如果不改名,可以這樣解決:
如果壹直顯示的信息都沒有通過驗證,需要去網頁,用瀏覽器搜索全國政務服務平臺,然後註冊登錄。
右上角,不是我的名字,而是某個早晨。點擊名稱進入,出現修改後的證書信息。進去把名字改成自己的就行了,保存。
3.請先清空緩存,退出後再登錄;手機裏的緩存被清空,節省了手機內存。釋放出來的內存可以讓手機跑得更快。如果服務器忙,也會導致這個提示。您可以暫時停止登錄,過壹段時間後再試。
4.服務器的正常運行是基於正常的訪問量和使用量。如果服務器的當前訪問和使用過載,服務器將短時間停機,導致用戶訪問時系統提醒服務器繁忙。
5.如果網絡狀態異常,會有這樣的提示。切換到4G網絡或無線網絡。由於運營商、用戶、環境等原因造成的網絡信號偏差,需要切換到更流暢的4G網絡或無線網絡進行操作。
法律依據:
新華社北京4月30日電國務院《網上政務服務條例》。
第壹條為全面提升政務服務的規範性和便利性,為企業和群眾(以下簡稱行政相對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務服務,優化營商環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加快建設全國壹體化網上政務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壹體化網上平臺),推進各地區、各部門政務服務平臺標準化、集約化建設和互聯互通,推進全國統壹標準和政務服務事項全流程網上辦理,推進政務服務跨區域、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依托壹體化網上平臺推進線上線下政務服務深度融合。
綜合網上平臺由全國政務服務平臺、國務院有關部門政務服務平臺和各地區政務服務平臺組成。
第三條國務院辦公廳負責牽頭推進全國政務服務平臺建設,推進壹體化網上平臺標準體系、安全體系和運營管理體系建設。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政務服務平臺的建設、安全和運行管理,做好與全國政務服務平臺的對接工作。
第四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外,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按照國務院確定的步驟在綜合網上平臺辦理。
政府服務事項包括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
第五條國家政務服務平臺應當基於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單位信息等資源,建設全國統壹的身份認證系統,為各地區、各部門政務服務平臺提供統壹的身份認證服務,實現壹次認證、全網運行。
第六條行政機關和其他負責政務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政務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標準化、規範化要求編制服務指南,明確政務服務事項的受理條件、服務材料、辦理流程等信息。服務指南應當在政府服務平臺上公布。
第七條行政相對人網上辦理政務,應當提交真實有效的服務材料;政府服務機構享有可以通過數據獲取的信息,不得要求行政相對人另行提供。
政務服務機構不得將行政相對人提交的材料用於與政務服務無關的目的。
第八條政務服務中使用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可靠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國家建立權威、規範、可信的統壹電子印章系統。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使用全國統壹的電子印章系統制發的電子印章。
電子印章與實體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合法有效。
第十條國家建立電子證書共享服務系統,實現跨地區、跨部門的電子證書共享和全國範圍的互信互認。
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電子證書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制作和管理電子證書,電子證書采用標準格式文件。
電子許可證和紙質許可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壹條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證書和電子材料可以作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依據。
第十二條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對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電子文件進行規範管理,並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及時以電子形式歸檔並移交檔案部門。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電子文件不再以紙質形式歸檔和移交。
符合檔案管理要求的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和政務服務數據安全涉及電子認證和密碼應用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政府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所含的用以識別簽名人身份和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2)電子印章是指基於可信加密技術生成身份,以電子數據圖形表示的印章。
(三)電子證書,是指通過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傳輸、存儲的證書、執照等電子文件。
(4)電子檔案是指具有憑證、參考和保存價值,並歸檔保存的電子文件。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