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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三國兩晉南北朝是中國法律儒學的精華?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是中國封建法典的重要發展階段。它吸收了秦漢的法律,又有所創新,對後世的法律影響很大。隋法基本上是以北齊的法律為基礎的,而唐法是沿襲隋法,所以典型的封建法——唐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因此,這壹時期的法律具有承上啟下的作用。)

第壹,在內容上,八議八法,十重罪的設立和官法的發展。

第二,在法律體系上,確立了罪犯姓名在法律中第壹的結構,既體現了刑法原則的重要性,又增加了法典的科學性。

第三,在法律形式上,北朝出現了“格”和“使”,法律形式逐漸趨於壹致。到了隋唐時期,它們被制度化,形成了四種主要的封建法律形式:律、令、格和史。

第四,在刑法的種類上,漢代廢除了肉刑。經過魏晉的演變,北朝確立了摑、棒、徒、流放、死刑五種主要刑罰,完成了由奴隸制前五種刑罰(即摑、揖、宮、君)向封建制五種刑罰的過渡。

Ps這壹時期的法律和歷代封建法律壹樣,都是為了維護封建統治秩序,保證統治者的特權,鎮壓被壓迫階級的反抗,維護皇帝至高無上的統治。皇帝有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法從君出,廢從君出。皇帝可以隨意懲罰和赦免任何人。雖然這壹時期比較進步的法律思想家都提出要限制皇權對立法和司法的幹涉,但這只是理論上的空談,這種嘗試非常有限。

除了這些相似之處,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法律制度與其他時期相比還有自己的特點:法典的儒家化和禮治的確立。戰國時期的《詩經》和《秦律》是由李悝和商鞅教授的。蕭何修改漢法,采納秦法,很大程度上是基於法治精神,法典屬於法家體系。漢武帝提倡“獨尊儒術”後,儒學壟斷壹切領域,開始向法律滲透,表現為鄭玄、馬融等大儒作法章。

漢朝的法律通過著名的儒生用儒家經典解釋,面貌逐漸改變。但是,儒家正式系統地編纂法律始於曹魏。《魏律》的編者陳群、劉紹,都是當時著名的儒學大家。他的學術思想屬於儒家體系。劉劭奉命搜集五經,舉壹反三,開頭講學。他對禮樂經典有精湛的研究,著有《樂論》十四篇。他的政治思想是禮樂制度通過移風易俗來改變習俗。出自潁川世家,該集團自幼受儒家教育,精通經學(從《詩經》、《禮記》的介紹中可見壹斑),其政治思想主張崇尚道德和教化。

在這些儒家名家的編撰下,《魏律》在內容上吸收了許多儒家學說。比如恢復復仇的合法地位。關於《禮記·曲禮》中復仇的含義,認為父仇不* * *,為父祖報仇視為孝。西漢時逐漸被禁。復仇雖然實際存在,但為法律所禁止。魏初也禁止復仇,但當太和修改法律時,復仇被恢復為壹種合法行為。魏律規定:“賊計殺人,以瓦解而死。徐壹古得聽其子,殺之。”不同的是有附加的限制,“我會原諒,錯殺對方,不能報復。”

刑法是這壹時期法典的主要內容。雖然也涉及到民事、婚姻、財產、訴訟等。,是規定刑罰的犯罪,是作為刑法的附庸而存在的。比如曹魏律18部,晉律20部,只有壹部家法涉及民政。直到北齊,婚姻法才被納入法律,與戶籍合稱婚姻法(隋朝後改稱家庭婚姻法)。這種民法刑法不分,所有法律並入刑法的制度,是中華法系的特色,根植於立法精神的集體主義原則,將婚姻、財產等涉及私有財產的民事事項視為無關緊要。

秦履祥以復雜著稱。除了秦代法律的嚴酷,漢律的法律條文大大減少,但到東漢末年,卻非常龐大,有4989條,773萬字。魏晉時期經過大刀闊斧的刪減,晉律縮減為620條,27000余字。這是封建法典由繁到簡的重要轉折點。此後的南北朝時期(北朝法律除外)都遵循了杜預“法簡”的編纂原則,法律條文相對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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