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憲法為統帥,主要表現在以憲法為依據制定法律。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以憲法為統帥,主要表現為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領域的壹切法律都是在憲法基礎上制定的。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所有法律都必須以《憲法》為基礎,不得與之相抵觸。壹般來說,憲法是“母法”,就是這個意義上的。也正因為如此,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通常都會在第壹條明確規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例如,《刑事訴訟法》第壹條規定:“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再如,《教育法》第壹條規定:“為了發展教育事業,提高全民族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壹條也有壹些法律,甚至規定法律是根據憲法的壹個特別條款制定的。比如《兵役法》第壹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五條和中國憲法,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國人民和每壹個中國公民的神聖職責。根據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的光榮義務的法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法。“這些都是明顯的例子。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以憲法為統帥,這也說明我國經濟、政治、社會中的基本法律制度都是建立在憲法基礎上的。比如特別行政區制度就是根據憲法建立的。我國憲法第三十壹條規定:“國家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具體情況以法律規定。”《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這些規定為中國設立特別行政區提供了憲法基礎。根據憲法的規定,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1990年4月4日通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關於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決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於3月31日通過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關於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先後設立了兩個特別行政區,並規定了各種法律制度。再比如,國家賠償制度也是根據憲法的規定建立的。我國憲法第四十壹條第三款規定:“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1994 5月12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國家賠償法,正式確立了國家賠償制度。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以憲法為統帥,也體現了憲法對立法目標和任務的明確規定。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務以及其他涉及國家全局的根本性問題,具有綱領性、原則性的特點。對於特定領域或特定制度,只能通過制定法律來規定。憲法中有45處明確規定了哪些事項應當制定為法律。例如,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的組織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規定。”據此,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分別制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又如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三款:“國務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第124條第3款規定:“人民法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第壹百三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據此,全國人大制定了國務院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在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指揮下,中國的立法過去是這樣,今後也將繼續是這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後,我們將在今後繼續完善這壹體系。需要制定壹些新的法律,或者需要修改現有的法律,以適應客觀現實的變化。屆時,我們仍將堅持以憲法為立法依據。總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和未來發展,離不開憲法的統帥作用。
(2)以憲法為統帥,是由憲法的性質、地位和內容決定的。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和發展必須以憲法為統帥,這是由憲法的性質和地位決定的。我國憲法序言明確規定,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國的憲法和法律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誌的統壹,是在黨的領導下制定的,充分發揚了民主,反映了黨的綱領和路線方針政策,也反映了全國各族人民的意誌和利益。當它們通過法定程序法律化後,黨最根本、最重要的主張和人民最根本、最重要的意誌就被制定為憲法,被賦予根本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此外,黨的具體主張和人民的普遍意誌轉化為具體的法律和其他形式的規範性文件。雖然也具有國家賦予的約束力,但不同層級的法律規範效力不同,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所有法律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另壹方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必須以憲法為統帥,這也是由憲法規定的內容決定的。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憲法並不是法律的全集,它也不能囊括所有的法律規範,更不用說取代壹般立法。憲法的主要內容只是規定社會經濟制度和國家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則。我國憲法序言宣稱:“這部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我國各族人民取得的成就,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務。”這裏所說的根本制度是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包括國家的性質、政治組織形式、國家結構形式、社會經濟制度等關系國家全局的根本問題。這裏所說的根本任務,是指憲法序言中宣布的“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同時,為了保證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鞏固和發展,促進根本任務的完成,中國憲法還規定了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這些規定也關系到國家的根本問題。憲法規定的這些基本原則需要通過其他單行法具體化,特別是憲法明文規定需要制定相應法律的。比如憲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勞動者“有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經營自留地的權利”。至於他們可以經營什麽範圍?憲法沒有做出具體規定,而是通過通常的立法來解決。憲法還規定:“國家依照法律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正是諸如此類的壹系列規定,需要大量的相應立法,才能落實憲法的原則。這表明,憲法在中國法律體系中的統領地位和作用是必然的和必要的。
(三)保證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應以憲法為基礎。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內容極其豐富,涉及面很廣,卻有幾千條。既然它已經形成了壹個體系,它就必然是壹個層次分明、結構清晰的整體。《憲法》第5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這裏強調的當然是保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統壹和尊嚴。必須指出,團結和尊嚴應該有壹個公認的基礎。這個基礎就是憲法。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維護國家統壹、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因此,法制的統壹和尊嚴最基本的含義就是統壹於憲法,服從於憲法的尊嚴,而只有在憲法的基礎上才能保證我國法制的統壹和尊嚴。憲法序言明確規定:“全國各族人民、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都有維護憲法尊嚴和保證憲法實施的責任。”因此,要保證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首先必須嚴格遵守和實施憲法,樹立和維護憲法權威,保證憲法實施,依憲治國。
中國法治建設的基本原則是實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有法可依是不可或缺的前提。如果沒有,那就什麽都不能說了。現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也就是有法可依的前提已經滿足。然而,光靠自己行動是不夠的。如果不實施,制定再多的法律也是徒勞。吳邦國委員長強調,“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因此,我們必須同樣重視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這正是我們國家過去所做的。現在和將來都要遵紀守法,嚴格執法,違法必究。
為了保證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中國建立了憲法監督制度。中國實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憲法實施的制度。之所以將憲法監督權賦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符合我國根本政治制度的。中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國家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通過選舉自己的代表組成人民代表大會來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這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在憲法監督制度的設計上,中國既不像英美法系國家那樣由司法機關行使憲法監督權,也不像大陸法系國家那樣由專門的憲法監督機構行使憲法監督權。我國實行國家權力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制度,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這壹制度設計既保證了憲法監督機關是最權威的機關,又能定期監督憲法的實施,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也體現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統壹行使最高國家權力的政治制度。
中國憲法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壹是保證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法律和決定不與憲法相抵觸,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不適當的法律和決定。二是監督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第三,對省級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進行監督,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和批準的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憲法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的遵守和實施。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監督,通過備案審查進行。備案是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在公布後的壹定期限內,報送有關國家機關備案。備案是監督上述規範性文件是否符合憲法的基礎性工作。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應當在公布後三十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行政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復習分為主動復習和被動復習。主動審查是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報送備案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否與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被動復習有兩種啟動機制。壹種是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審查要求。另壹種是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審查建議。
根據中國現行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審查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否違反憲法或法律,並作出處理。不僅如此,就連法律,甚至基本法,都要接受監督和審查。1990年4月,七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關於香港基本法的決定,指出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和香港的具體情況制定的,是“憲制性的”。這可以被稱為對基本法進行憲法審查的壹個例子。
(D)憲法的發展促進了整個法律體系的完善。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憲法不僅發揮了統帥作用,而且不斷發展和完善自身。1982年頒布的現行憲法比以前的憲法更完善。在1988年至2004年期間,憲法本身經歷了四次部分修訂,通過了31項修正案。憲法本身的發展和完善,必將鞏固憲法在社會主義法律中的統帥地位。
黨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定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1999憲法修正案第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入憲法,極大地推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實行依法治國,必須有法可依,這就要求建立壹個部門齊全、結構嚴謹、內部協調、體例科學、協調發展的完備的法律體系。因此,中國的立法工作進入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新階段。
新中國成立以來,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和計劃經濟體制。在這種社會背景下,私有制和商品流通被徹底否定,更不用說物權立法。自1993第七次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1999第十四次憲法修正案規定“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以來,物權立法加快推進。特別是,2004年憲法修正案第22條將憲法第13條修改為:“國家保護公民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合法所有權”和“國家保護公民依法繼承私有財產的權利”,修改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這次修改進壹步完善和發展了私有財產保護制度,極大地推動了物權立法的進程。2007年實施的《物權法》第壹條開宗明義:“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所有權,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財產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可見,憲法本身的發展和完善,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發展和完善的重要條件。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國民經濟快速健康發展,國家經濟實力顯著增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取得突出成就,人民生活總體達到小康水平。作為社會全面進步的重要標誌,人權保障事業取得了顯著成就。正是在這種背景下,2004年的第24次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將保障人權原則寫入憲法,對我國立法起到了重要的指導作用。人權體現在具體的法律中。尊重和保障人權,意味著社會關系的調整要更加註重權力與權利、權力與責任、權利與義務的平衡。通過立法,合理分配個人與社會、個人與個人的權利和義務,實現社會的和諧有序發展。具體到我國的立法實踐,就是要堅持以人為本、立法為民、忠於人民利益、對人民負責。在程序上,要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匯聚民意和智慧,使立法決策民主化、科學化。
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也是在憲法的推動下不斷建立和發展的。由於我國正處於經濟轉軌和社會轉型過程中,改革進入攻堅階段,發展進入關鍵時期,各種社會矛盾日益突出。為了保證改革的順利進行和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我們必須進壹步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為改革和發展創造穩定的社會環境。為此,2004年憲法第二十三次修正案補充道:“國家建立和完善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為了落實憲法的這壹規定,2010年10月28日,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社會保險法》,明確了國家建立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制度。《社會保險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重要配套法律。它的頒布實施,對於保障人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壹項長期的歷史任務,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也是壹項長期的歷史任務,必須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的發展而發展。憲法規定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和完善,保證了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蓬勃發展。每個公民特別是國家工作人員都應該認真學習憲法,更好地把握憲法的基本精神,沿著憲法的道路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