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十四款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同時,2007年9月2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公務員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這就從法律法規方面對禁止公務員經商辦企業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在現實生活中,“企業家族”普遍存在,即使公務員本人不是企業法定代表人,公務員的配偶或親屬才是法定代表人。《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沒有禁止公務員的家屬或者近親屬經商辦企業。探討“商族”的利與弊,有助於我們正確理解法律法規禁止公務員經商辦企業的精神。
壹、“商業家族”的優勢
中國歷史上官商勾結的例子數不勝數,被老百姓稱為“官商勾結”,但在現代社會中其實是客觀存在的。就我國目前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而言,不可能真正杜絕公務員直接或間接參與經商辦企業,實現“高薪養廉”還需要很長時間。分析當前“企業家族”的好處和優勢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有利於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在招商引資等軟環境不太好的地方,“商科”為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了更有利的條件。“企業家族”中有政治家或領導幹部了解市場信息動態,方便辦理相關手續。甚至壹些大型企業由“企業家族”控制或管理,這為促進當地非公有制經濟的快速發展奠定了基礎。
2.有利於緩解公務員家庭經濟困難。就目前的經濟水平而言,壹個家庭如果只有壹個公職人員的收入支撐,買房結婚是非常困難的。而且現在的縣鄉公職人員大多來自農村大學生,面臨買房結婚和還貸兩大壓力。所以很多公務員在面臨經濟壓力時,不得不嫁給企業人員和個體戶。因此,他們自覺或不自覺地參與了營利性活動。這樣才能緩解公務員家庭的經濟困難。至於那些貪財喜歡賭博吃喝玩樂成為罪犯的領導幹部,那就另當別論了。
3、有利於促進公務員愛崗敬業。公務員要想在“八小時”內參與合法的營利性活動,首先要關註自己的工作,要有主次之分。正因如此,這些公務員時間安排緊,時間觀念強,生活節奏快,有利於促進公務員增強責任感和危機感,增強做好本職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其次,公務員並沒有把全部精力通過業務投入到辦企業上,主要精力和時間還是在工作上。只有專註於自己的員工,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才能打好基礎,拓展以商辦企的空間。
4.有利於維護公務員家庭和睦。公務員在依法履行公務的同時,也應承擔構建和諧家庭的責任。經濟基礎好的家庭不多,所以公務員隊伍中“事業家庭”的存在,對維持公務員家庭和諧有重要作用。如果公務員家屬失業在家閑散,不僅會導致經濟困難,還會造成家庭危機。公務員家屬如果經營企業,也不會過上充實富裕的生活。
5、有利於推進公務員廉政建設。公務員必須有正常的心態和純粹的動機參與經商辦企業。有的公務員因為案件和金錢違法違規。如果公務員能以穩定的心態解決基本生活問題,支持家族經商辦企業,不僅無法滋生腐敗,還有助於推進公務員廉政建設,打造廉潔高效的公務員隊伍。
6.有利於提高公務員的綜合素質。做生意是壹門學問,“生意就是人性”。從政和經商需要同樣的能力支撐。公務員參與經營活動是學習市場經濟知識、提高科學決策能力的平臺,而不是權錢交易。因此,公務員可以在從政的同時開闊眼界,在經商的同時學會將市場經濟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不斷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
二,“企業家族”的問題和弊端
“士農工商”“無商不奸”都說明了經商的社會身份和地位,但“無商不富”也認同發展市場經濟是歷史發展的必然。“商界世家”在為經濟社會發展做出貢獻的同時,也出現了不少“權錢交易”的案例,不少領導幹部落馬,嚴重影響了黨和政府的公信力以及幹部隊伍的形象。“企業家族”在推動法治政府和責任政府方面的弊端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高官“權錢交易”的溫床。壹個在普通崗位上努力工作的公務員,去搞“權錢交易”,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可能的。“權錢交易”只有存在利益對接,才能形成同壹個利益體,科級幹部只有在關鍵部門掌握實權,才能成為“權錢交易”的對象;縣處級以上幹部也是如此。如果只是沒有工作沒有權利的幹部,是不可能“權錢交易”的。只有地位高的公務員才能參與經商辦企業或在企業兼職,才能出現“權錢交易”,只有地位高的人才能使公務員成為經商辦企業“權錢交易”的溫床。
2.領導幹部“貪婪膨脹”的土壤。讓心態或價值觀失衡的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會讓這類公務員把自己的企業當成“貪擴”的溫床,把合法經營變成非法經營,讓經營或兼職成為尋租權力的正當理由,讓很多領導幹部在“貪擴”過程中自毀前程。
3.搭建公職人員“攀比自娛”的平臺。公職人員不花公款,就消費水平和檔次而言,是無法和商務人士競爭的。但公務員參與“商政家業”結合後,可以成為“爭消費、爭享樂”的強者。很多領導幹部辦企業後總會想盡辦法挪用公款或向銀行貸款,最終因“爭享樂”而成為罪犯。
4.給責任政府和法治政府制造障礙。因為公務員經商辦企業,很多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遇到很多明擺著的現象,久而久之就形成了無形的利益體,執法不嚴、執法不公的現象自然就形成了。執法不嚴、執法不公導致的不公平競爭,與建設責任政府、法治政府是矛盾的。公務員經商辦企業給建設責任政府和法治政府制造障礙不言而喻,負面影響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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