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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要保護死者的名譽?

法律主觀性:

對於侵害死者名譽權,責任承擔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返還、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恢復名譽。應采取特別訴訟來保護問責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自然人因侵權行為死亡,或者死亡後人格、身體受到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其配偶、父母、子女應當列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其他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列為原告。當然,在死者沒有近親屬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可以作為維護死者名譽的訴訟主體。《民法典》第110條在確認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的同時,以禁止性的法律規範規定,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壹)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二)證明侵權事實存在的證據;1.新聞媒體、書刊對公民、法人報道失實,損害其名譽的證據。例如報告內容的原始載體。2.捏造事實,影射誹謗他人的文學作品。3.以口頭、書面或暴力手段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侮辱和貶低人格的證據。可以引用證人證詞和書面材料。4.通過隱瞞真相、捏造事實、散布謠言,詆毀他人名譽、信譽,損害他人尊嚴的證據。(3)證明侵權事實造成損害後果的證據,如單位處罰、當事人精神疾病、法人經濟效益下降等。(4)被告主張免責的,應當提供自己沒有過錯或者沒有損害原告名譽權的證據。(5)有具體索賠要求的,應提交索賠金額的計算方法、依據及清單。侵犯名譽權的訴訟費3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654.38+0%的比例繳納,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的比例繳納。《民法典》第1024條名譽權的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誹謗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和信用的社會評價。逝者最重要,無論什麽樣的節日,都不能無緣無故的敗壞逝者的名聲,這是不道德的。

法律客觀性:

自然人死亡後,沒有民事主體資格,自然沒有民事權利。但名譽是社會對人的評價,不會因為人的死而馬上消失。保護死者名譽,既保護了死者近親屬的權益,也符合社會公眾利益的需要。當死者名譽受到損害時,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沒有近親屬的,由人民檢察院作為訴訟主體提起訴訟。我國現行法律在保護死者名譽權方面還比較滯後,但也做出了相關規定。目前這方面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兩個公函和壹個司法解釋。第壹封公函是1989年4月12號關於陳秀琴起訴已故女兒紀文珍壹案的公函,即關於死者名譽權應受法律保護的公函。其中指出:“紀文珍死亡後,其名譽權應依法受到保護,其母親陳秀琴也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封公函是《關於範訴景永祥等案件程序問題的復函》。侵犯海登大師名譽權”1990 10月27日發布。信中說:“海登死後,其名譽權應依法受到保護。範作為海登的養子,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第五條有這樣壹個問答:“問:死者名譽受到損害時,誰可以作為原告提起民事訴訟?”答:死者名譽受到損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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