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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要制定嚴格的環保法規?

在公害防治中,既要有計劃、有步驟地控制已經造成的環境汙染問題,又要防止或減少新汙染的產生。因此,應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計劃,在重大項目的選址、設計和布局中充分考慮環境保護因素;在生產過程中,積極試驗和采用無汙染的新能源、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合理組織生產,加強工業環境管理,減少汙染,生產無汙染的新產品。同樣重要的是,要依法治國,運用法律手段,即制定和完善嚴格的環保法律法規,讓每壹個行業、每壹個部門、每壹個成員都有法可依。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特別是20世紀70年代前後,各國政府制定了壹系列法律和法令來防治公害。美國國會在1969通過了國家環境政策法案,後來又通過了空氣凈化法案,水質改善法案,資源回收法案,住房和城市發展法案等等。從1983開始,美國30個州相繼制定了垃圾處理和回收的法律,規定了減免稅收、提供貸款等優惠政策。應實施廢舊物資回收計劃。1989年9月30日加州頒布的相關法律特別嚴格,要求各市縣廣泛回收垃圾中的有用資源,五年內減少垃圾25%,到2000年減少垃圾50%。1985年制定的美國農業法,1990年修訂,明確規定在地下水易汙染地區發展少用農藥化肥的農業。限制使用農藥,如果投入使用,必須記錄和報告使用情況;制定全國統壹的有機農業標準和標誌。美國也制定了法律,對破壞生態的人進行經濟、行政甚至刑事制裁和懲罰。華爾街大金融家瓊斯在馬裏蘭州東海岸的壹個私人狩獵場用沙子和其他材料填平沼澤進行開發。法院判令其罰款654.38+0萬美元,並禁止其再次開發沼澤地。

1967年,日本頒布《公害對策基本法》;1970年,國民議會通過了14項環境保護法;1971年通過了《環境保護法》、《公害防治制度整頓》等6部法規,逐步形成了日本公害防治法律體系。1971年9月24日生效的《廢棄物處理和清掃法》規定,違者可分別處以50萬日元、30萬日元、20萬日元和6.5438億日元的罰款。不按規定分類可燃和不可燃垃圾,要罰款。2000年,日本制定了綠色采購法,2002年實施了汽車回收法。

為了應對歐洲的同性汙染,歐盟也制定了很多相關的法律法規。例如,三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高速公路使用的燃料,以及如何處理有毒廢氣,都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為了防止包裝廢棄物外溢,《廢棄物處理法(草案)》明確規定,誰將商品帶入市場,誰就應承擔回收責任。1991 5月21日發布了汙水指令,要求2005年前所有城鎮都要有汙水收集和凈化系統。2009年,英國新環境保護法生效。新的環境保護法鼓勵司機使用更環保的燃料。新法律規定,在英國銷售的石油和柴油必須含有至少2.5%的生物燃料。

在空氣汙染方面,英國先後頒布了《清潔空氣法》、《制堿工廠法》、《公共衛生法》、《放射性物質法》和《車輛使用條例》。在水汙染方面,頒布了《河流汙染防治法》、《垃圾法》、《公民舒適法》、《有毒廢物傾倒法》、《城鄉規劃法》、《新城鎮法》和《鄉村法》。在固體廢物方面,制定了兩項法律法規,即《垃圾收集和處理規則》和《危險垃圾處理規則》。

兩德統壹後,德國制定了新的聯邦法,適用於整個德國的農業和環境。1990 1年6月,德國制定了食品飲料塑料包裝法規,限制了塑料包裝的品種,要求盡可能使用可重復使用的包裝,盡量減少壹次性包裝的使用。2005年3月16日,德國制定並通過了《電子電器法》,詳細規定了廢棄電子電器產品處理過程中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為廢棄電子電器產品的制度建設提供了法律保障。

法國與環境相關的法律主要有:1960的國家公園法,191的大氣汙染防治法,1964的水汙染防治法。1970年6月制定環保初步方案及“百項措施”,65438+。《新水法》規劃水資源,制定各水道流域調控管理藍圖,確定中長期目標,確定城市化和開發範圍,劃定自然保護區和引水區。法律強調保護水系生態,所有可能危及水系平衡的工程都必須經過批準才能進行。

為了減少工業汙染,法國規定了大型工業和民用供暖鍋爐的二氧化碳排放標準,企業必須配備防汙染系統,並擴大空氣汙染附加費的征收範圍。為了減少汽車尾氣汙染,政府將無鉛汽油稅降低了0.41法郎。目前,無鉛汽油占法國汽油消費量的30%。1990年春,環境部長明確指出水源農業汙染責任,強調“誰汙染誰付費”原則,按照對自然環境的破壞程度納稅;誰采取更多的措施來保護環境,誰就付更少的稅。為此,壹些環保機構與農民壹起制定防擴散汙染計劃,消除硝酸鹽汙染尤為重要。1989年初,法國環境部長提出了“垃圾減量化、處理化、發展資源化”的10計劃,目標是在10年內關閉或改造所有傳統垃圾場,實現所有垃圾的處理和價值化。

瑞典在1985中明確規定了農藥使用的標準,要求在1990之前減少50%,在1995之前減少50%的氮肥使用。1984年,荷蘭頒布法令,禁止開設新的奶酪畜牧場,並檢查和控制牲畜設施的增加;冬季禁止撒用牲畜糞便制成的肥料;建立儲存牲畜排泄物6個月的設施;規定了每公頃土地的化肥施用量,含氮量為125 ~ 250kg。但由於執行不力,在1992中,荷蘭政府重申所有畜牧場必須遵守上述措施,否則將改種其他作物。

1987年,丹麥規定每公頃土地牲畜糞便施氮200公斤,牲畜糞便在儲存設施中發酵9個月;65%的耕地要常年作為綠地;以1992為基數,氮肥用量減少50%,磷肥用量減少80%;農藥用量在1992年減少了25%,在1997年之前進壹步減少了25%。如今,丹麥早已是世界聞名的綠色國家。

南斯拉夫議會保護和改善人類環境委員會通過了壹項法律,規定產品在制造過程中汙染生態環境的,應征收相當於產品出廠價5%的生態保護稅。

為了防止過度捕撈導致魚類滅絕,智利於1991頒布了新漁業法,規定了全球配額、單獨可轉讓配額、根據單船及其設備進行限制。它改變了過去完全開放和無限制的捕魚。雖然執行起來會有很多困難,但還是壹種進步。為了凈化首都聖地亞哥的空氣,智利於1990年頒布法令,規定了工業廢氣排放的新標準。在此基礎上,政府從全市運行的12000輛公交車中報廢了2600輛老舊車。冬季行駛的公交車和私家車減少20%;將穿過市區的公交車數量從每小時2000輛減少到1,000輛;同時規定,從9月1992起,進口汽車應當安裝催化轉化器,使用優質汽柴油,引進無鉛汽車。

上世紀五六十年代,前蘇聯先後制定了《自然保護法》、《魚類保護法》、《公共衛生保護原則》等,並於1980年頒布了《蘇聯空氣保護法》。1990年8月,莫斯科實施了新的汙染罰款法。

在這些法律和法令的基礎上,各國政府還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了與空氣和水汙染有關的環境標準,制定了工廠廢氣、汽車尾氣和工廠汙水的限制和排放標準,明確規定了國家、地方和企業居民在環境保護中的責任、權利和義務,還規定了誰汙染誰承擔費用的原則,使環境保護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走上了法治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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