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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要註意平衡法律和道德?

壹個開放的社會首先應該是壹個理性有序的社會;壹個文明的社會首先應該是壹個婚姻倫理嚴謹的社會。婚姻道德是人類最早產生的道德情感,它穩定著家庭和社會。愛與責任的統壹是婚姻道德的要求和表現。在文明社會,為了更好地實現這種婚姻道德,法律賦予了婚姻更有力的保護。婚姻不僅是壹種倫理關系,也是壹種法律制度。無論從婚姻的起源還是從婚姻的屬性來看,婚姻都應該是既合法又道德的。然而,當法律為婚姻註入自由,並逐漸將其從家庭和社會中分離出來,成為個人的私事時,出現了許多不道德的婚姻,不符合立法的初衷,浙江蕭山的壹些收養婚姻就是其中之壹。拋棄了責任、情感、平等和幸福,婚姻成了手段,人成了工具,法律成了借口,也就是法律給了婚姻壹個合法的外殼來掩飾它的不道德。“所有的法律從根本上說都不可能與倫理無關;理論上是這樣,實際上也是這樣。歷史證明,法律的效力取決於它得到的道德支持的程度。”法律從婚姻家庭道德出發,為婚姻提供了許多保護原則。法律賦予了婚姻自由,卻似乎破壞了婚姻的自主性。法律讓婚姻看重人而輕視財產,但人似乎看重財產而輕視人;法律本意是保證婚姻的幸福,但“幸福”似乎是壹種手段。本來法律是不審查“幸福”的。所以,在法律和道德的雙重缺失下,自然要用到法律的本來目的。法律內在的道德意圖是使人類的婚姻既合法又道德,這符合人類對美好生活的渴望。然而,“法律不能強迫壹個人做他智力所能允許的最好的事。為了找到可行的判斷標準,法律必須求助於它的‘表親’,即義務的道德性。”“當然,法律應該為道德做出貢獻。在特定的社會環境中,法律不僅應該成為道德的守護神,而且應該成為培育新道德的契機。如果法律不能被恰當地形式化,不僅法律將不復存在,道德的本質也將被違背,最終,它將損害道德和它自己。”在本文討論的這種婚姻中,法律是基於更好地維護社會道德倫理來保障婚姻的,但最終被忽悠的不僅僅是道德,還有法律本身。“法律既不能遠離倫理習俗,也不能落後太多。因為法律不會自動執行。壹個人必須啟動、維持和指導法律裝置的運作;我們必須用比法律規範的抽象內容更全面的東西來激勵這些人采取行動,並確定他們自己的行動方向。”因此,在法律和道德結合最緊密、沖突最多的婚姻領域,需要找到壹個合適的定位和尺度,讓法律和道德在各自的職責權限內,共同努力,各司其職,互動融合,相得益彰。筆者認為,關註法律的目的就是平衡法律與道德,即既關註法律的實際效果,也關註法律理想的作用。“過去強調法律與倫理的分離,但現在兩者相關性的命題成為我們關註的對象。法律與倫理,壹個非常古老的問題,再次出現在新的聚光燈下,要求我們再次反思。”追根溯源,法律與道德的沖突是壹個永恒的話題,因為任何制度的存在都必須以人的內心感受為基礎;而任何制度如果要維持,也必須從人的情緒來解釋。即法律和道德都源於對人性的滿足或遏制,由人發明並應用於人。沒有了情感、責任、尊嚴和幸福,婚姻又回到了原始社會最初的“自然法則”。而看似滿足人類社會性的法律和道德,最終也被人性的二重性和不確定性所模糊。本文從法社會學的視角,以浙江蕭山的壹些跨國婚姻為研究對象,探討法律與道德的關系這壹法理學的基本問題。本文從法律目的的概念出發,著重分析了這壹婚姻習俗中的壹些婚姻現象,這些婚姻現象反映了壹個本質問題,即法律與道德之間的張力。第壹部分主要分析了媒體報道的浙江蕭山部分收養婚姻存在的問題,即形式上的合法性和實質上的不道德性。從規範層面,筆者指出這種婚姻的不道德表現在其違背了道德的基本內涵,即婚姻自由與道德的沖突,婚姻動機與道德的沖突。本文第二部分主要從歷史的角度考察了法律與道德的張力在婚姻領域的表現。從歷史考察中發現,兩者在婚姻領域的緊張關系並不是壹蹴而就的,而是隨著社會的變遷而不斷變化發展的。回到現實,也就是本文討論的這種婚姻,發現其張力被社會賦予了新的內容。第三部分,在現實婚姻領域,法律與道德如何達到平衡,如何實現動態平衡。無論從婚姻的起源和本質,還是從婚姻的本質屬性,文明社會的婚姻都應該是既合法又不道德的。雖然在當下社會很難達到這種理想狀態,但嘗試平衡兩者之間的緊張關系是可行的。因為法律和道德有著相同的起源和歸宿。在婚姻領域,道德的作用大於法律,但這並不意味著法律在道德問題上無能為力。關註法律的目的是為了平衡法律和道德。最後,在本文的結論中,這也是本文的最終目的。作者指出,由於人的雙重屬性,法律與道德之間的張力從未改變,尤其是在倫理道德占據重要地位的婚姻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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