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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為什麽是君主立憲制?

君主立憲。或稱君主立憲制,又稱有限君主制。在實行這種制度的國家,君主名義上是國家元首,掌握國家最高權力。實際上,君主的權力受到憲法、議會、政府和其他機關的制約。英國是世界上第壹個建立君主立憲制的國家,是在英國“光榮革命”後建立的。大約在13世紀中期,貴族們贏得了與英王亨利三世的戰鬥,建立了議會。13結束後,議會頻繁召開。成員由貴族、市民和騎士組成。由於各個階層的興趣不同,他們經常不在壹起見面。14後,議會逐漸分為上下兩院。此後,下院的權力不斷擴大。到15年底,下院擁有提出金融法案和法律法案的權力。然而,在這壹時期,議會仍然是壹個封建等級代表機構。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議會成為資產階級與代表封建勢力的斯圖亞特王朝鬥爭的政治中心。光榮革命後,議會先後通過了《權利法案》和《王位繼承法》,從法律上確認了“議會主權”原則,進壹步限制了王權。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擅自批準、廢除或中止法律的實施;還規定國王必須信仰英國國教,天主教徒或與天主教徒結婚的人不得繼承王位。英國的君主立憲制初步建立。在這個政權下:1。王(後)處於統而不亡的地位。國王(女王)必須根據國會的意誌行使行政權。國王(女王)名義上是國家元首,是聯合王國武裝部隊的總司令,也是英國聖公會的世襲領袖。就法律地位而言,國王(女王)可以任免首相、大臣、高級法官和各領地總督,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準和公布法律等。事實上,它處於壹種統壹但不可治愈的地位。與封建專制制度下擁有絕對權威的封建君主相比,立憲君主只能是法治君主。它的存在主要是國家的象征。在對外交往中代表英國;國王(女王)是英國國家的人格化,提供了國家忠誠的對象,成為國家統壹的紐帶和民族團結的象征;在日常政治生活中,國王(女王)有被咨詢、被支持、被告知的權利;作為英聯邦的首腦,國王(女王)也在維護英聯邦關系中發揮作用。2.議會成為國家權力的中心。議會擁有立法權、財權和行政監督權。表面上看,議會通過的法案要得到國王的批準,實際上只是走個形式。自18世紀以來,英國國王從未否決過議會通過的法案。國王必須信仰英國國教(即新教徒),天主教徒或與天主教徒結婚的人不得繼承王位。傳統馬克思主義認為君主立憲優於君主專制,但* * *和諧制度優於君主立憲。英國保留君主制,實行君主立憲制,是封建殘余的強烈表現——但現在很多學者對此有不同看法。比如劉宗旭、劉有昌、唐德剛等歷史學家都反對把君主政體簡單等同於封建殘余,認為君主立憲制在特定的歷史環境下可能對社會發展起到更大的推動作用。例如,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建立的君主立憲制極大地削弱了國王的權力,議會和政府逐漸掌握了治理國家的權力,結束了英國的封建專制,使英國走上了資產階級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於資本主義的發展。它代表了歷史發展的趨勢,是歷史上的壹大進步。它不僅對鞏固英國資產階級的統治起了很大作用,而且對其他國家資產階級建立新制度也產生了很大影響。1.英國是壹個君主立憲制國家。君主立憲制又稱有限君主制,是指君主為國家元首,但其權力受到憲法的限制。英國君主立憲制是資產階級和貴族妥協的產物。1640年,英國爆發資產階級革命,將國王查理壹世送上斷頭臺,建立共和國。後來經歷了克倫威爾的軍事獨裁、斯圖亞特王朝復辟和1688年的光榮革命。英國革命最終以資產階級和封建地主的妥協而告終,建立了君主立憲制。在這個過程中,充滿了資產階級和封建貴族之間的鬥爭和妥協。經過鬥爭和妥協,制定了壹些憲法性文件,確立了只有法院才有裁判權和發回重審權的制度。1688光榮革命後,為了擴大議會權力,限制王權,議會於1689年頒布了《權力法》,1701年頒布了《王位繼承法》,進壹步擴大了議會權力,限制了王權。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和資產階級的強大,形成了大量的英國慣例,如國王的權力和法律地位;英國內閣的建立和權威;內閣和議會的關系;總理的職位等。這些做法使英國議會內閣制得以建立和完善,從而最終鞏固了君主立憲制。2.英國國王的權力及其在國家生活中的作用在法律和實踐中是非常不同的。根據英國憲法,國王是世襲的國家元首、政府首腦、立法機關成員、法院院長、聯合國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世俗領袖。從法律上講,英國國王是國教的最高統治者。傳統上,英國國王在政治生活中應按照以下原則進行活動:第壹,國王在履行職責時,必須按照內閣和議會的決定以及大臣們的建議行事,不能自行其是;第二,國王不能直接卷入政治紛爭;第三,國王在政黨中保持中立地位;第四,國王沒有責任回答整個國家政策,言行對人民不負責任;第五,國王對大臣的建議和鼓勵對他沒有約束力。總結起來,以上原則就是“統而不亡”、“王者不做錯事”、“王者中立”。實施這些原則的目的是“讓國王成為團結的光榮象征”,正如英國憲法歷史學家白芝浩所說。同時也使得英國國王的實際權力名存實亡,正如恩格斯所說:“王權實際上等於零。”(《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82頁)即使如此,國王仍然是整個國家機器中不可缺少的壹部分。沒有這壹部分,國家機器就不能很好地運轉,還有壹些形式上的權力需要英國國王在行使“王權”時行使。第壹,立法權方面的正式權力。議會的召集、休會和解散需要英國國王下令。下議院議長選舉後,需要得到英國國王的同意。兩院通過的法案要等英王批準頒布後才能生效。第二,行政中的正式權力。形式上,英國國王擁有任免官員、指揮軍隊、對外宣戰、主持外交活動、封貴族等權力。第三,司法方面的正式權力。在形式上,所有的法院判決和刑事起訴都是以國王的名義做出的,所有的罪行都被認為是對國王的犯罪。法官以國王的名義任命,殖民地法院向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上訴的案件最終以國王的名義裁決。第四,當英國兩大政黨勢均力敵或出現嚴重矛盾時,國王以不偏不倚的中立態度進行調解並做出決定,正如工黨理論家李宏瑋所說,“君主制是壹個寶貴的緩沖器”。第五,英國國王是英聯邦團結的象征。由於大英帝國沒有落後,英國及其自治領、殖民地和其他成員國組織了壹個松散的集合——英聯邦的國王在法律上是英聯邦的首腦,自治領和殖民地的英國總督由女王任命。英國資產階級利用國王的威望團結英聯邦成員國,並通過她與王室的活動發揮紐帶作用。此外,英國憲法歷史學家白芝浩認為,國王有三種剩余權力,即知情權、警告權和鼓勵權。因此,英國和王佑全獲得了內閣會議及其委員會的詳細報告和記錄。歷任首相每周都要向她匯報壹次國情,重大國事首相也要和英王商量。如果國王認為內閣決策有問題,可以在遇到困難時警告首相,鼓勵首相克服困難。由於英王在位時間長,對情況了解多,政治經驗豐富,她的建議往往會被首相重視,對內閣決議產生實際影響。這就是英國國王的“潛在力量”。恩格斯曾指出:“英國憲法不削弱君主制就不能存在。如果取消君主制,整個人造建築就會倒塌。英國憲法是壹個倒置的金字塔,頂部也是底部。所以君主在實踐中越來越不重要,在英國人眼裏會更顯著。眾所周知,沒有壹個地方像英國那樣崇拜統壹而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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