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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和繼承法的法律行為

13婚姻與繼承的法律提示。

問題壹:壹方婚前拆遷,另壹方婚後用拆遷補償款買房,房屋是否為夫妻所有?

回答: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後婚前財產的轉化不影響財產的性質。因此,夫妻壹方婚後用婚前存款購買的房屋,仍屬於購房人的婚前財產。如果另壹方配偶不出資,他就不能要求得到房子的份額。同樣,婚前其他財產的轉化也不影響其作為婚前財產的性質。此外,婚前財產的孳息,如婚前存款的利息,也屬於婚前財產。

問題二:可以就拆遷補償款的分配立遺囑嗎?有什麽要求?

答:壹般來說,在現實生活中,書面遺囑廣泛存在,更便於識別。但是,並不是每份遺囑都具有法律約束力,都被法律認可。

從我國的法律規定來看,有效的遺囑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遺囑能力,即立遺囑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必須具有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即立遺囑人完全是出於自己的自由意誌,根據自己的真實意思作出的遺囑,而不是受他人的欺騙或脅迫;

(3)遺囑內容必須合法,即遺囑內容不得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抵觸,僅處分遺囑人的個人財產。其中,必須註意的是,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為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否則,遺囑將被視為部分無效;

(4)遺囑必須具有法律形式。根據《繼承法》第17條規定,遺囑有公證遺囑、口頭遺囑、書面遺囑和錄音遺囑。遺囑要簽名蓋章,註明年月;口頭遺囑、錄音遺囑和代理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見證並簽名。

問題三:私有房屋原所有人死亡未立遺囑,如何認定現有房屋的繼承人?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按照以下順序確定。第壹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同壹繼承順序沒有繼承順序,同壹順序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另外,對公公婆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公公婆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視為第壹繼承人。

問題4:第壹順序中的“子女”是否包括繼子女?

答:第壹順序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依賴繼父母的繼子女有權繼承繼父母的遺產。依賴關系的識別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繼父母對未成年繼子女盡到了撫養義務;

(二)繼父母對限制行為能力或者無行為能力的成年繼子女盡到撫養義務的;

(3)繼子女已經盡到了贍養繼父母的義務。

問題5:同壹等級的繼承人是否必須平分遺產?

答:壹般情況下,同壹順序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有平等的繼承權。特殊情況下,同壹順序的繼承人可以不平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1)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 * *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

(4)經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均分配。

問題6:法定繼承人在什麽情況下喪失繼承權?

答:繼承人有下列原因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2)繼承人為了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繼承人遺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問題7:什麽是移情?什麽時候可以轉讓遺產?

答:轉讓繼承是指在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不放棄繼承並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其法定繼承人。轉移繼承只發生在合法繼承的情況下。在子繼承中,已故的繼承人是原繼承人,原繼承人的繼承人是子繼承人。繼承權轉讓的客體是原繼承人享有的繼承份額。同壹順序的幾個繼承人共同繼承時,應當共同繼承,分割原繼承人的份額。因此,繼承可以視為原繼承人遺產繼承權的轉移。

問題8:什麽是代位繼承,什麽時候可以去代位繼承?

答: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後,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後代代替已故的父母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代位繼承只發生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在代位繼承中,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為代位繼承人或代位人,代替代位人繼承遺產的人稱為代位繼承人或代位人。壹般來說,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問題9:公房可以作為原承租人的遺產嗎?

答:公房不是遺產,其所有權人是國家,不應視為原承租人死亡後留下的個人財產。但是公房搬遷補償款是可以繼承的。比如只有租客的公房搬遷時,原租客已經死亡。已依法確定承租人的,搬遷補償費歸新承租人所有;未確定承租人的,拆遷補償歸原承租人的繼承人所有。

問題10:死者已去世超過20年。登記在他名下的房屋拆遷後,繼承人主張處置拆遷款嗎?

答: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未放棄繼承且爭議房屋的權利未發生變化的,爭議房屋的所有權歸繼承人* * *和* * *,繼承人主張權利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可依法確認各方的權力份額。但是,爭議房屋已經拆遷的,繼承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拆遷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兩年內主張拆遷利益。

問題11:多份遺囑內容沖突如何處理?

答:公證遺囑優先於普通遺囑。有公證遺囑的,以公證遺囑為準,公證遺囑的效力高於其他四種形式的遺囑:自書遺囑、代理遺囑、記錄遺囑、口頭遺囑;但有多份公證遺囑的,以最後壹份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

問題12:有效遺贈扶養協議與有效遺囑發生沖突時,該怎麽辦?

答:根據《實施辦法》

《關於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並同時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不沖突的,分別按照協議和遺囑辦理繼承;如有沖突,按約定辦理,與約定相沖突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問題十三:遺囑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遺囑是否有效?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需要註意的是,確定立遺囑人是否具有立遺囑能力,應以立遺囑人立遺囑的時間為準。如果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即使他後來完全或部分喪失行為能力,遺囑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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