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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畢業的本科生享有工作的權利。

未畢業的本科生享有工作的權利。

小劉是北京農學院的應屆大學畢業生,2010年7月大學正式畢業。去年2月,北京某投資咨詢公司65438+去北京農學院招聘。小劉於65438年6月8日被招聘到這家公司工作,擔任投資顧問,負責開拓行業市場,吸引客戶投資。雙方約定試用期壹個月,試用期基本工資800元,提成另計。第二個月,員工轉正,基本工資提至1500元。

2月10日,公司以工資條的形式支付給小劉工資539元。3月11,小劉因公司拖欠工資離職。因為公司壹直拖欠小劉工資,小劉遂向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了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認為,小劉是未取得畢業證、未完成學業並取得相關學歷證書的大學生,在校期間到企業工作只是作為參加社會實踐的活動。他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不是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格主體。最後,他的仲裁申請被駁回。

小劉在收到仲裁委敗訴的裁定書後,將該公司起訴至宣武區法院,要求其支付工資並賠禮道歉。

宣武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支付勞動報酬,應當從用人單位取得相應的報酬。本案中,被告承認小劉於2009年6月8日至2009年3月8日在該公司工作,法院予以確認。

日前,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首次確認了大學生的勞動主體地位,明確肯定了大學生也可以就業,屬於勞動合同法的管轄範圍。並據此判斷用人單位?北京某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於今年2月65,438+0日至3月65,438+0日支付學生小劉工資65,438+0,847元。(王斌、姜雲、蘇剛、張長海,據相關報道)

聲明壹:未畢業本科生依法享有勞動權利。

王立前(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勞動權是指勞動者在憲法保障下獲得勞動機會、在勞動過程中獲得報酬並得到基本保護的權利。勞動權的權利主體是勞動者,勞動權的義務主體是國家、社會和用人單位。勞動權的內涵非常廣泛,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壹,就業權。是指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享有參加社會勞動、獲得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權利。

第二,勞動報酬權。勞動者通過從事各種勞動獲得合法收入是勞動者的權利。包括工資協商權、工資請求權和工資支配權。

第三,申請勞動爭議處理權。勞動爭議是勞動關系當事人在勞動權利和義務方面存在差異而引起的爭議。根據法律規定,勞動關系雙方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外,勞動法規定的職工勞動權利的內容還包括:休息休假權、勞動保護權、職業培訓權、社會保險權、組織工會和參與民主管理權。

本案涉及的小劉相關勞動權利包括:就業權、報酬權、勞動爭議提交權。

宋希平(淅川縣人民法院法官):

我國《勞動法》規定,年滿16周歲的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將現役軍人、保姆、公務員和農村勞動者排除在勞動權利義務主體之外。但並不排斥未畢業大學生的勞動權。也就是說,沒有被排除在外的勞動者,只要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年齡要求,就應該依法享有勞動的權利。

同時,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本案中,小劉入職時已滿16周歲,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能力年齡。他的大學生身份不是勞動法排除的對象。另外,小劉在和公司簽約的時候,明確告訴自己沒有畢業,公司是在知道這個情況的前提下和小劉簽約的。同時,小劉的公司也向小劉明確了具體的崗位和職責,並支付了他1個月的工資。以上事實充分說明,小劉不是在這家公司實習,而是屬於雇傭,屬於勞動合同法的管轄範圍。因此,根據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應當確認劉威為合格的勞動合同主體,雙方勞動合同關系成立,公司應當向小劉支付勞動報酬。

說法二:應立法明確高校畢業生的勞動地位。

何栓林(唐河縣人民法院法官):我國高等教育已經從精英教育向素質教育轉變。許多大學生,尤其是來自農村或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大學生,需要勤工儉學來承擔高昂的學費,減輕家庭負擔。即使對於家庭沒有負擔的學生來說,社會實踐和鍛煉對他們以後的就業和更好的適應社會也大有裨益。所以很多大學生在假期或者即將畢業的時候,會選擇與企業簽訂短期就業合同,參加社會鍛煉或者幹脆提前就業。

然而,在今天,大學畢業生參加社會實踐和實習是壹種普遍現象。對於他們能否成為勞動合同法的合格主體,發生糾紛時能否直接適用勞動法及相關解釋和規定,發生糾紛後能否通過勞動法維權,法律都沒有明確的表述。只有原勞動部1995年8月4日頒布的《關於實施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2條中有簡短含糊的規定?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做兼職不算就業,沒有建立勞動關系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法律不對?勤工儉學?明確定義,只規定在校生?可以不簽勞動合同?。簽了名的怎麽處理,沒有明確的答案。

張欣(鎮平縣人民法院副院長):

原勞動部的意見雖然容易產生歧義,但並沒有否定大學生的勞動權益。這是因為,在過去的精英教育時代,所謂就業就是國家給大學生分配工作,但是大學生勤工儉學不能算作分配工作。原勞動部是從維護國家利益和大學生合法權益的角度作出這壹規定的。

不把大學生勤工儉學當成就業,不等於不承認大學生的勞動權。同時呢?不算就業?從另壹個角度來說,恰恰說明了大學生有打工的權利,因為?不算就業?說明在其他地方,比如分配工作,就視為就業,從側面說明大學生只要年齡符合要求,就有勞動能力,享有勞動權利。但這壹規定最大的弊端是,在國家不再分配的現狀下,未畢業大學生的勞動權益處於混亂狀態,很多用人單位往往以此為借口,否定大學生的勞動者身份,從而損害其合法權益。損害大學生合法勞動權益的勞動糾紛時有發生,但糾紛發生後,往往面臨?沒什麽可遵循的?尷尬。

所以建議國家以法律的形式明確大學生的勞動地位和勞動權益,或者撤銷原勞動部的這壹規定,既可以減少用人單位惡意損害畢業生勞動權益的情況發生,又可以避免糾紛?法律上的尷尬?壹定程度上也可以引導大學生提前就業,分流就業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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