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壹:
增加可操作性,強化法律責任
我國現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是1991制定的,2006年進行了較大程度的修改。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在現有法律的基礎上,增加了若幹內容,條文由72條增加到132。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童麗華說,字數增加了1,000字左右。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充實了很多內容,規定了很多具體明確的制度。從結構上看,原來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是四個保護,即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這次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增加了政府保護和網絡保護兩個章節。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進壹步強化了法律責任,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規定者將受到相應處罰。
童麗華說:“只有加大法律責任,才能讓未成年人保護法長出牙齒,讓未成年人保護法有威懾力,真正擔負起這樣壹個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這個違法犯罪的法律責任部分規定了各種問責方式,包括家長,比如公安機關可以要求家長接受家庭教育,包括對壹些學校機關相關人員的處罰,對相關企業可以罰款,嚴重的可以吊銷執照。”
解讀二:
對於權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應增加強制報告制度。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增加了發現未成年人權益受到侵害時的強制報告制度,以及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從業人員資格制度。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況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未履行報告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單位給予處分。
童麗華說,未成年人案件有壹個非常大的特點。孩子太小後,司法機關可能不知道,因為他可能無法報案,有些情況下甚至不知道自己受到了傷害。因此,強制報告制度應該說是對未成年人傷害進行早期發現和早期幹預的壹項重要制度。
近年來,針對未成年人的性侵、虐待和暴力事件時有發生。專家介紹,與其他犯罪不同,針對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累犯率高,實施職業便利性更強,隱蔽性更強。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增加了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從業人員資格制度,防止對未成年人實施過侵害行為的犯罪分子進入相關行業。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國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查詢制度,對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單位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單位在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詢問應聘者是否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犯罪記錄;發現有上述行為記錄的,不得聘用。
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查詢工作人員是否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通過詢問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辭退。
童麗華強調,所有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單位,包括醫院、學校、培訓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以後招聘的時候應該查查信息系統。如果他們在信息系統中找到(犯罪記錄),他們就不能雇用這個人。另外,在日常工作中,每年要定期檢查自己的人員(違法犯罪記錄)。如果發現招聘的員工出現在信息系統中,可以依法予以辭退。
解讀三:
學校要建立學生欺淩和校園性侵防控體系。
近年來,校園安全和學生欺淩事件頻發。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首次對學生欺淩進行了界定,明確規定了校園欺淩和校園性侵害的預防、控制和處置機制。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學生欺淩是指發生在學生之間,壹方故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手段、語言和網絡進行欺淩、侮辱,造成另壹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行為。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淩防治制度,對教職工和學生開展學生欺淩防治教育培訓。
學校應當立即停止欺淩學生的行為,並通知欺淩和被欺淩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淩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給予及時的心理咨詢、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對於實施欺淩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淩的性質和程度加強管教。對於嚴重欺淩行為,學校不得隱瞞,但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童麗華說:“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明確規定了對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的預防和處理。比如在學校保護部分,明確規定學校要建立這樣的制度,預防和處理未成年人性侵害事件。學校首先應該有這樣的制度。其次,發現此類案件後,學校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還規定學校要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此類性教育,目的是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能力。”
解讀四:
加強家庭保護,細化家庭監護職責
家庭保護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非常重要。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列出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和不應當實施的行為。此外,針對農村留守兒童等群體監護缺失問題,完善了委托照料制度。
佟麗華說,在家庭保護部分,未成年人保護法首先明確了父母可以做什麽。父母應該怎麽做?比如父母要照顧孩子的安全生活,包括關註他的身心健康,包括管理他的財產。某* * *列舉了10具體監護制度,還列舉了11不允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從事的行為,如不得虐待、傷害、不得利用兒童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等。
針對留守兒童監護缺失完善托管制度
針對農村留守兒童等群體監護缺失的問題,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完善了委托照料制度。
佟麗華說:“什麽情況下,可以代為保管,必須有正當的理由。比如妳父母出去打工,那就真的沒辦法了。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就不能把孩子托付給別人照顧。這個法律很明確,也規定了誰不能委托。它還規定,當事人應特別註意從父母角度看問題,包括社會保護部分。還為村委會居委會規定,村委會居委會應協助當地政府對受委托人進行監督。”
將國家監護制度定義為未成年人保護的底層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了國家監護制度,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時,由國家承擔監護職責。
童麗華說,有些暫時找不到父母的孩子,包括壹些虐待孩子的父母,需要帶走,暫時安置。我該怎麽辦?民政部門將代表政府承擔臨時監護職責。然後是壹些國家承擔長期監護責任的情況。比如父母死了,找不到了,父母就失去了監護人的資格。我該怎麽辦?國家即將承擔長期監護職責。
解讀五:
國家建立統壹的認證制度,防止未成年人沈迷網絡。
針對網絡社會出現的不良信息在網絡傳播、未成年人沈迷網絡等新情況、新問題,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增加了網絡保護專章。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為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國家建立統壹的未成年人網絡遊戲電子認證系統。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要求未成年人使用真實身份信息註冊和登錄網絡遊戲。
專家表示,國家建立統壹的未成年人網絡遊戲電子認證系統,不僅可以解決平臺掌握大量未成年人個人信息導致的隱私泄露問題,還可以更好地防止未成年人沈迷網絡遊戲。
此外,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未經學校許可,未成年學生不得攜帶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進入課堂;帶入學校的要統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