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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根據《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江蘇省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 常熟市關於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與常熟市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辦法》根據城市管理的特點和規律,設置了壹套評分辦法,既有利於失信累積積分管理,又有利於失信修復。

第壹條為加快城市管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倡導誠實守信的社會氛圍,有效懲戒失信行為,根據國家、省、市有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城市管理部門征集和發布社會法人和自然人的失信信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口譯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

第三條失信的界定本辦法所稱失信,是指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現並處理的相對人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各種行為。

口譯

1.自然人失信:根據《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第五條規定,“自然人失信可分為自然人經營服務失信、社會服務失信、社會管理失信和重點職業群體失信。”第八條“自然人在社會管理領域的失信行為”第(五)項“違反公共場所和城市市容管理規定的;第(十)項:“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使職權過程中,自然人作為相對人。“等等。

2.社會法人失信:根據《江蘇省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第八條規定,“社會法人在政務領域的失信行為,是指社會法人作為行政相對人或者司法當事人的失信行為。”第(壹)項“未經許可或者批準,實施法定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事項的。”第(五)項“受到行政、刑事處罰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社會法人定義本辦法所稱社會法人,是指國家機關以外的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包括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

口譯

依據:《江蘇省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社會法人,是指國家機關以外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包括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

第五條自然人的界定本辦法所稱自然人,是指參與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個體經營戶。

口譯

依據:《江蘇省自然人處罰辦法(試行)》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自然人,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連續居住1年以上,參加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

第六條失信等級失信行為按照嚴重程度由低到高分為三個等級:壹般級、較重級和嚴重級。

第七條城市管理嚴重失信行為向社會公示制度。

第八條失信采取積分制,壹個自然年度為壹個記分周期。

口譯

自然年是指65438+10月1到65438+2月31這段時間,這段時間扣分累計。達到壹定分數後,視情況納入不同的失信等級。記分周期應區別於黃榜或黑名單的有效期。

本計分辦法第九條壹年內違反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次扣5分。

壹年內違反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每次扣10分。

屬於城管局管轄範圍內的違法建設,責令限期整改,每逾期壹次扣20分;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每次50分;實施行政強制,每次扣100分。

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城管執法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每次扣50分。

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被公安機關處罰的,每次扣50分;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到刑事處罰的,每次扣100分。

如有其他分類規定,從其規定。

口譯

與城市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蘇州市城市綠化條例》等。

違反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是指違反上述法律法規的行為。壹是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特別是經營戶)未按規定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即“門前三包”),如出店(超出門窗經營)、使用擴音喇叭招攬顧客、擅自設置戶外廣告(店鋪投標牌)、擅自搭建遮陽雨棚等。二是指擅自擺攤設點、亂塗亂畫、張貼、堆放、懸掛、晾曬、搭建、亂扔垃圾(含櫥窗垃圾)的行為;三是指各種形式的侵占、損壞綠化和綠化設施;四是指擅自傾倒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車輛帶泥等行為。

第十條壹般等級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累計扣分達到30分(含30分)的,納入壹般失信,由市城管局記錄並報市信用辦備案。

第十壹條較重等級違反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累計記分達到60分(含60分)的,納入較重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納入市* * *公共信用信息系統黃色名單。

第十二條。違反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扣100分(含100分),列為嚴重失信,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黑名單並予以公開。

口譯

《辦法》根據不同的失信等級設定不同的有效期,納入較重等級黃色名單的社會法人和自然人有效期為3年;嚴重等級黑名單的有效期,社會法人為7年,自然人為5年。同時,市信用辦將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實施信用聯動懲戒。

1.依據:1。《江蘇省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第二十條:“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社會法人納入省、市征信系統黃色名單,有效期為3年”;第二十三條“嚴重失信的社會法人,列入省、市信用信息系統黑名單並向社會公開。失信社會法人黑名單有效期為7年。"

2.《江蘇省自然人懲戒辦法(試行)》第二十壹條:“嚴重失信自然人列入省、市征信系統黃色名單,有效期3年。”第二十四條第壹款:“嚴重失信的自然人,納入省、市征信系統黑名單並向社會公布,有效期5年。”

第二,開始日期的計算。在失信名單有效期內再次發生新的失信行為的,從新的失信行為被認定之日起重新計算起始日期,按照新的起始日期計算失信名單有效期。視下列情況而定:

1,在嚴重失信名單(黃名單)有效期內,(1)新的失信達到黃名單的,黃名單的計算時間按照新的日期計算;(2)新增失信達到黑名單的,不再計算黃榜,進入黑名單計算周期。

2.嚴重失信名單(黑名單)有效期內,(1)新增失信達到黑名單的,黑名單計算時間按新增日期計算;(2)新增失信達到黃榜的,計算黑名單。如果黑名單到期,黃榜未到期,則黃榜的期限繼續計算,直至到期。

黃榜後果

自然人:《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第二十條自然人的嚴重失信行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進行懲戒: (壹)作為日常監督檢查或者抽查的重點;(二)作出有限範圍的公示或書面通知;(三)三年內禁止報考公務員或者行政管理人員;(四)暫停或減少相關社會福利、補貼和政府優惠政策支持;(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處罰方式。

社會法人:根據《江蘇省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第十九條規定,社會法人失信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進行懲戒: (壹)作為日常監督檢查或者抽查的重點;(2)減少優惠政策和資金支持;(三)作出有限範圍的公示或書面通知;(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處罰方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建設工程招標、貨物招標、公共工程招標、藥品采購招標和公共資源配置項目管理中采用綜合評標辦法的,應當設立信用分。對嚴重失信的社會法人,信用評分減半。

黑名單的後果

自然人:根據《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公用事業和行業服務機構可以依法通過下列方式對其日常監督管理、行政許可、采購招標、評先評優、信貸支持、資質評價、相關補貼資金安排和撥付中嚴重失信的自然人進行懲戒: (壹)被列為重點監控和監督檢查對象的;(二)向社會公開失信信息;(三)撤銷相關榮譽稱號,並禁止參加評優評先;(四)禁止報考公務員或者行政管理人員;(五)暫停或者取消與失信行為相關的職業資格,延期評定職稱;(六)取消有關社會福利、補貼和政府財政支持;(7)限制參與各種政府主導的招標和貸款;(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處罰方式。第二十七條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加強重點職業群體的信用管理。對列入黑名單的人員,除采取本章第四節規定的懲戒措施外,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予以懲戒: (壹)對專業技術人員或者依法應當取得相應職業資格的其他人員,有關職能部門可以依法撤銷其專業技術資格或者職業資格,並禁止其重新申報相關專業技術資格或者職業資格;(二)社會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可以取消或者減少對社會法人的優惠政策支持和財政補貼,禁止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職能部門組織招標時,可以限制或者取消社會法人參加投標的資格;(三)取消參加各類競賽資格,取消各類評估、監督和考試資格;(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處罰方式。

社會法人:江蘇省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公用事業和行業服務機構在日常監督管理、國有產權轉讓、土地出讓、行政許可、采購招標、評前評估、信貸支持、資質管理、環境管理、定期檢查、相關財政補貼的安排和撥付等方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二)向社會公開失信信息;(三)撤銷相關榮譽稱號,撤銷或降低相關評價等級,禁止參加評優評先;(四)不作為政府購買服務;(五)上市融資、公司債券等限制。;(六)沒有優惠政策或財政補貼的;(七)嚴格限制新項目審批,以及土地使用權和采礦權審批;(八)不批準設立信用擔保機構和其他具有金融業務的機構;(九)禁止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十)限制或者取消參加建設工程、設備、公共* * *工程項目、公共* * *資源配置項目等政府主導的招標活動,以及建設用地使用權、礦業權招標、拍賣、出讓資格;(十壹)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處罰方式。

第十三條失信信息記錄市城管局負責及時、準確、完整地將失信信息錄入信息管理系統,並報送市征信系統。

第十四條壹般失信行為符合壹般失信的,由市城管局采取書面信用提醒的方式對社會法人或自然人予以警告。

第十五條嚴重失信處理符合嚴重失信的,由市城管局采取書面信用提醒,對社會法人或自然人予以警示,並進行誠信約談。

第十六條嚴重失信的處理嚴重失信被列入黑名單的,由市城管局批準並報市信用辦,由市信用辦在誠信常熟網站上公布。

因嚴重失信被列入失信人黑名單的,市城管局應當書面告知並進行誠信約談。

第十七條信用通報和約談制度,市城管局應當對信用提醒和通報約談進行登記,詳細記錄提醒和約談的對象、時間、方式和內容。

第十八條黑名單公布市城管局應當在公共媒體平臺上公布城市管理失信人員黑名單。

第十九條黑名單異議申請社會法人或者自然人對公布黑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城管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並提交相應證據。

第二十條黑名單異議處理收到異議申請後,市城管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壹條黑名單異議反饋異議申請經核實的,應當將調查結論反饋給申請人,如有錯誤,應當予以更正或者撤銷。

第二十二條黑名單異議期“不影響”原則不影響失信記錄、公示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信用修復的情況社會法人或者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壹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信用修復:

(1)非因主觀故意而發生失信行為,且已整改到位,整改期間未發生失信行為,符合修復要求;

(二)市城管局認為可以進行信用修復。

口譯

只能修復壹般級別的失信和嚴重級別的失信;嚴重的等級不誠信是無法修復的。

第二十四條信用修復方式:壹年內參加人民城管誌願服務活動滿30小時的,可以進行壹般失信等級的信用修復,壹般失信分值清零。

壹年內參加人民城管誌願服務活動滿60小時的,可以對較重失信等級進行信用修復,較重失信分值清零。

因見義勇為行為受到縣(市)級以上先進個人表彰的,可以用壹般及較重等級的失信行為進行修復。

因認真履行“門前三包”責任,被相關管理單位授予流動紅旗、文明經營戶等榮譽,每個先進項得分15分,可扣除失信分值。

口譯

參加人民城管誌願服務並獲得獎勵後發生失信行為的,可以根據服務年限和獲得獎勵情況先行扣除失信積分,根據扣除後的積分確定失信等級。

參加城市管理誌願服務的人員可以進行普修和大修,並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參加:

1,通過居住地附近的城管中隊報名,在城管隊員的指導下報名參加活動;

2.通過誌願者常熟公眾微信平臺報名,加入人民城管誌願者總隊,報名參加人民城管活動;

3.目前可以加入的人民城管隊伍有市城管局總隊、劉水秦川、七彩、零距離、金色時代、知情者、玉山青年、金色時代、知情者、交廣愛心隊、理工學院、玉山鎮、民建、教育局、城市社區37個中隊。各隊可直接發布活動消息,組織人民城管誌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五條信用修復程序信用修復程序:被列入壹般失信或者嚴重失信的社會法人或者自然人向市城管局提出書面申請,市城管局提出書面處理意見,經市信用辦審核後實施。

口譯

發生失信行為後,列入壹般失信名單和嚴重失信名單。參加人民城管誌願服務,組織評比,可以獲得獎勵積分。積分達到壹定數值修復條件後,可以向市城管局提交信用修復申請。市城管局認為符合修復條件,征信辦實施,失信被撤銷。

第二十六條黑名單不修。被列入嚴重失信等級人員黑名單的,不能修復,在公示期內不能享受各項優惠政策。

口譯

根據《江蘇省社會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和《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被列入黑名單後不予修復。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市* * *城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7 10 1起施行。

常熟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常熟市城市管理局

2017 10 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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