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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辯護律師的原話是

法律主觀性:

辯護人是刑事訴訟中特有的法律術語,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辯護人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辯護,維護其合法權益。刑事辯護人在訴訟中獨立維護法律的實施,刑事訴訟法對辯護人的訴訟權利有相關法律的明確規定。

1.辯護人有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進行辯護的權利。

辯護人根據自己掌握的事實和對法律的理解,獨立進行辯護,其他任何機關,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團體、個人,都無權幹涉。

第二,見面和交流的權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件的訴訟文書、技術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交流。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經人民法院許可,其他辯護人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第三,調查取證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其他辯護人沒有這項權利。

第四,陳述辯護意見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見。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辯護人有權在審查起訴階段為委托人進行辯護。對此,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

五、在案件審理階段,辯護人有權在不遲於開庭三日前收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

六、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權利

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訊問被告人後,辯護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提問;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證人和鑒定人提問;法庭審理過程中,辯護人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在法庭辯論階段,辯護人可以就證據和案情發表意見,可以與控方進行辯論。

7.經被告同意的上訴權。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被告人的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即經被告人同意,辯護人有權對壹審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八、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請求解除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委托的其他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律師及其辯護人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超過法定期限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釋放、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九。拒絕辯護的權利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拒絕辯護有兩種情況:壹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繼續辯護;另壹種拒絕辯護是指辯護人有法定理由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律師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如果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隱瞞事實,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十、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訴。

十壹、辯護人在法律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上述內容涵蓋了刑事訴訟法中辯護人的訴訟權利,這是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所規定的。在壹定程度上保障了律師的獨立訴訟地位,保護了律師的人身自由和安全,有利於刑事訴訟的公正開展。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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