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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有哪些難點?

網絡環境下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哪些問題?

(壹)網上消費欺詐

網絡消費欺詐是指經營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網絡上采用虛構商品和服務信息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消費者財物的行為。網絡環境下,賣家身份信息不完整或虛假,買家很難認證或判斷賣家的真實身份。而且,在銷售商品(服務)時,銷售者沒有告知購買者銷售動機的義務,購買者只是憑借經驗和習慣對銷售者的銷售動機進行主觀判斷,購買者很難確定銷售者是實際銷售商品還是以銷售商品為名實施欺詐。買家只有把網上賣家當成經營者,才能訂購商品,支付貨款;(2)明確isp和icp的職責。現在很多廣告都是isp或者icp收取壹定費用後發布的,很多非法廣告就夾雜在其中。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他們的責任,沒有明確他們應該履行什麽義務,承擔什麽責任,這就可能導致為追求經濟利益而縱容虛假廣告的發布;(3)明確主管部門的監管權限和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目前網絡廣告監管可能涉及的部門過多,具體職責分工處於模糊狀態,不利於網絡廣告內容監管;(4)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有必要對網絡虛假廣告等不正當誘導方式制定專門規則,使網絡廣告的發布行為有法可依,加強對虛假廣告的管理。

(三)網絡消費合同履行問題

網絡消費合同履行不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遲延履行。網購物流配送慢是很常見的。由於某些原因,經營者向消費者承諾的發貨日期很難兌現。(2)缺陷的表現。網絡消費者訂購商品並發出貨款後,實際交付的商品種類、數量和質量往往與購買時不壹致。(3)售後服務無法保證。網上交易最大的特點就是打破地域限制。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應當承擔包修、包換、包退的義務,但由於跨區域交易,經營者真實身份難以識別,消費者享受售後服務的權利難以實現。數字商品的退貨也成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面臨的新問題。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規定經營者的合同履行期限,相關法律法規中也沒有有利於消費者履行期限的規定。根據2000年6月310日生效的歐盟消費者保護(遠程銷售)規則,供應商必須在消費者向其下訂單後30天內履行合同。如果供應商因任何原因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必須盡快通知消費者,並返還涉案款項。通知和返回期限應在履行期限屆滿後30天內。同時,該規則規定,消費者有權在至少7個工作日內解除任何遠程合同,且無需支付違約金並說明理由。在解除合同中,消費者承擔的費用僅限於退貨的直接費用。在未來的立法中,我國應考慮這兩個規則,有條件地確定最長履行期和猶豫期。前者可以促使經營者及時處理信息,盡快履行合同;後者可以保證消費者退貨權的實現,保護經營者的合理利益。

(四)網絡格式合同問題

目前網絡消費合同普遍采用格式合同,大部分交易條款或服務條款都是經營者事先擬定的,消費者只能接受或拒絕。消費者在網絡交易中經常遇到的格式合同是點擊合同,即消費者根據網頁的提示,在經營者的網站上雙擊“同意”或“接受”按鈕而訂立的網絡合同。另壹種格式合同是瀏覽包裝合同,是指經營者作為合同的壹方,在合同中約定,壹旦訪問者瀏覽了其網站的首頁,便於經營者成立合同。

很多格式合同含有免除經營者責任或者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條款;如果由於網站或網站個別工作人員的疏忽導致消費者個人資料丟失或泄露,網站將不負責任。用戶同意保護和維護網站和其他用戶的利益。如果本網站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條款而遭受損失,用戶同意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這些術語通常很難被消費者理解。網絡格式合同最大的特點就是附件。經營者提供格式條款後,消費者要麽全部接受,要麽全部拒絕,沒有商量的余地。經營者的格式合同中有減輕和免除自身責任的條款,這些條款的高度隱蔽性使得消費者忽略了條款中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我國合同法第39條對接受格式合同的當事人給予了特殊保護。

網絡消費糾紛出現時,當事人必須拿出足夠的證據來維權,沒有證據維權會非常困難。世界上有很多職業律師。網絡環境下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可以直接提問回答。

小貼士:

民法典自2021 1起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同時廢止。如果涉及民法規定的其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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