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我校學生班車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杜絕安全事故發生,保障學生乘車安全,根據江華縣《關於加強中小學幼兒園接送學生兒童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及各部門相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校(以下簡稱甲方)實際,特與校車方(以下簡稱乙方)簽訂本交通安全責任書。
1.在我校參加校車的車主為車輛所有人和駕駛人(校車方,以下簡稱乙方)。
2.乙方提供的車號為: (註:校車駕駛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具有3年以上相應準駕車型安全駕駛經歷;(2)最近三年在任何記分周期內沒有累計12分的記錄;(3)未發生致人死亡且有責任的交通事故;(4)駕駛證經公安部門依法驗證;(五)身心健康,言行文明,無酗酒等不良嗜好,無傳染病,無癲癇病史、精神病及其他可能危及駕駛安全的疾病;(6)無犯罪或嚴重違法記錄)
3.乙方提供的校車不得是報廢車、套牌車、假年檢車或未經年檢的車輛。車輛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手續齊全,持有各種合法證件,確保校車暢通,學生順利接送。否則,由此產生的壹切後果、法律和經濟責任由乙方承擔(包括安全事故、車輛扣押、罰款、執照、扣留證件等。).此外,乙方所有法律文件的復印件應由學校保存。
4.乙方必須配備1-2隨車人員,每天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行車過程中的秩序和安全。(註:隨車人員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交由值班老師核實後方可開車離開)。
5.接送學生過程中,如因車輛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延誤,乙方必須按時找車接送學生,不得支付學生自行返校或回家的路費,更不得將學生單獨留下,由此產生的不良後果或經濟安全責任由乙方承擔。
6.乙方應按指定路線和接送點接送學生,不得擅自變更路線和接送點。如有變動,由學校主管領導決定;乙方應安全返回指定接送點,學生不得漏送或接送,不得提前將學生送至接送點,否則壹切不良後果由乙方承擔..
七、乙方有責任和義務處理接機期間的突發事件。(1),在接送學生過程中,及時采取措施保護學生,並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2)發生車輛交通事故時,及時采取搶救措施,保護現場,並向有關部門報告。如遇突發事件,若置之不理,任其發展,乙方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8.接送學生期間,乙方司機應文明安全駕駛,不得辱罵、侮辱學生或家長,不得與學生或家長爭吵。保持車內外整潔,確保車輛設備設施齊全有效,必須配備有效的消防器材。
九、在接送過程中,因駕駛員違章或操作不當,造成事故的,由駕駛員或車主承擔壹切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禁止酒後駕車、開車時吸煙、接電話、與他人交談和超速駕駛。
X.乙方提供的車輛將每天按照甲方指定的時間和路線接送學生,以保證學生正常的上下學時間。接送期間,如遇車輛故障,乙方必須調派其他合格車輛接送,費用由乙方承擔..
Xi。在接車過程中,證件、手續齊全,駕駛員故意違反交通規則或未帶齊相關證件的,罰款由乙方承擔;如超載,交警部門將扣證罰款,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12.乙方應向甲方支付人民幣3000元(¥3000)作為風險保證金。如果乙方在校車接送過程中未能遵守本責任書,甲方將不會向乙方退還風險保證金..
13.甲方有權監督乙方提供的車輛狀況,如果車輛過度破損或不符合安全標準,甲方有權隨時取消校車方的接送資格。
14.甲方有權將車輛和校車司機納入學校統壹行政管理,服從調配。乙方必須按時參加甲方組織的安全學習等會議,並落實到位,不參加扣20元。
15.甲方有權在乙方提供的車輛車身上張貼其認為必要的宣傳標語和單位標誌..
16.乙方必須提前10分鐘將校車停在學校指定地點,做好安全檢查後方可離開。
本責任書壹式兩份,簽字後生效,不得以任何理由違約。
校車安全責任書最終解釋權歸學校所有。
乙方(負責人)簽字:
年月日
校車安全責任書(2)
為確保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避免人為交通事故,根據教育局和中央學校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學生乘車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特與學生及家長簽訂本責任書:
a、桃林初中到東西響水、三裏莊、解家莊子等路線都有校車接送學生。
二是嚴禁家長安排學生乘坐標準校車以外的其他機動車,並隨時舉報接送學生的面包車、三輪車、學步車等非營運機動車,切實保證學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或無安全保障的車輛。
三、家長必須與車輛所有人和駕駛人簽訂安全協議,明確約定並隨時監督安全駕駛和安全上下車場地等事項,如發生交通事故,以追究其責任。
4.家長壹定要對孩子進行交通安全知識教育,讓孩子熟悉交通規則,嚴格遵守交通秩序,自覺安全上下車,壹人壹輛,系好安全帶,在車站有序等車。
五、乘坐校車的學生家長必須向子女明確,當車輛駕駛人出現下列情況時,()應當拒絕乘坐,並通知家長、學校和交通主管部門及時解決。
1、“三無”車輛(無合格駕駛證、無營運證、無行駛證)。
2.司機沒有在約定地點停車,給學生上下車和過馬路造成了安全隱患。
3.駕駛員不嚴格按照核定人數載客,超員超載。
4.司機有其他可能危及學生安全的問題,如作風問題或身心健康問題。
5、司機酒後駕車。
6、駕駛員出現超速等交通違法行為。
7.駕駛員有其他違反交通法律法規或者交通安全隱患的。
桃林初級中學
學生在公交車上簽名:_ _ _ _ _ _ _ _ _ _ _家長簽名:_ _ _ _ _ _ _ _ _ _ _
校車安全責任書(3)
為切實加強校車安全管理,預防和杜絕安全事故,保障學生安全,樹立教育促進人民幸福的理念,根據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諸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的通知》(諸政辦發[* *]53號),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與車主簽訂本責任書。
壹、校車的定義
本責任書所稱校車,是指由集體或者個人等社會資金購買的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專門用於義務教育階段接送學生的車輛。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教育局審核備案。車輛所有人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對校車的安全運營和管理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二、車輛所有人的責任
(壹)校車安全技術標準、手續齊全。
1,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2.必須投保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和校車安全責任保險。
3、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壹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4、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幹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裝備。安全設備應放置在方便的位置,並保證性能良好和有效應用。
5、按照校車安全維護的規定,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校車,應當停駛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二)嚴格遵守相關規定,確保校車安全。
1,駕駛人必須是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思想素質好,安全意識強。積極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專業技能。
2、校車駕駛人應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年度檢驗。
3.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道路交通規則和機動車駕駛操作規範安全文明駕駛。
4.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上路行駛前,應當檢查校車的制動、轉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路行駛。
5.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上有學生時為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熄火前離開駕駛座。
6.載有學生的校車在壹般道路上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裏;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結冰泥濘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裏。
7、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
8.禁止校車司機酒後駕駛校車。
9、嚴格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嚴禁隨意改變行駛路線。
10,校車的乘客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校車在運送學生的過程中,除駕駛員和隨車人員外,禁止乘坐。
11.上下校車的學生應當在公交車站停靠,沒有停靠站的路段可以在公交車站停靠。校車在道路上停車時,學生應當在道路右側停車,開啟危險警示閃光燈,開啟停車標誌。
(三)落實專人隨車監護,確保學生安全。
車主應安排看管人員看管車上的學生。服務員的職責:
1.學生上下車時,應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2.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後或者醉酒後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校車超員的,將停駛校車。
3.清點車上學生人數,幫助並引導學生安全坐下,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後,示意司機啟動校車。
4.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5.核實下車的學生人數,確認所有學生都下了車,我才可以下車。
6.積極參加學校和相關部門組織的培訓學習。
(四)及時妥善處理突發交通事故。
校車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和隨車人員應當立即報警,並設置警示標誌。學生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乘務員應當將學生疏散到安全區域,並及時聯系學校、車輛所有人和學生監護人,處理後續事宜。
其他未盡事宜,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本責任書壹式四份,校車服務學校和車輛所有人各壹份,中心學校和市教育局各壹份。違反上述規定,對車輛所有人和駕駛人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車輛所有人承擔全部責任。
服務學校(公章):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校車車牌號: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負責人簽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車主簽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車主簽名: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