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山東省建築裝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山東省建築裝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公民人身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工業與民用建築裝飾裝修工程(以下簡稱裝修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

低層住宅建築和高層住宅建築中分散裝修住宅的消防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機構負責裝飾工程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

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裝飾工程和裝飾材料的市場準入等監督管理。第四條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對裝飾裝修工程的消防安全和質量負責,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確保裝飾裝修工程的消防安全。第五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進行裝飾裝修工程消防設計、施工和監理。

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方可在資質證書規定的範圍內承接工程。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按照批準的裝飾工程消防設計圖紙進行施工。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裝修工程消防安全質量。第七條裝修材料和相關設備由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采購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裝修材料和相關設備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的要求。第八條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裝修工程的消防設計,並對其設計負責。第九條設計單位在消防設計文件中選用的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得低於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不得減少現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寬度和數量。第十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裝修設計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築裝修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設計圖紙及相關資質、質量檢驗證明等材料提交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

新建建築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的消防設計可以與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壹並申報。第十壹條裝飾工程消防設計申請材料齊全,設計單位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00日內出具審核意見。

裝修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施工單位不得組織施工。第十二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公安消防機構批準的裝飾工程消防設計圖紙進行施工,並對工程的消防安全和質量負責。第十三條已經審核的裝飾工程消防設計圖紙需要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第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裝修工程的消防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檢測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的證明文件。檢查應以書面形式記錄;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第十五條裝飾工程施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影響原有的防火間距;

(2)消火栓門周圍的裝修顏色與消火栓門明顯不同;

(三)不得損壞或者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設施或者器材,不得遮擋消防設施和疏散指示標誌;

(四)不得占用或者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並落實用火用電、消防巡查檢查、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消防器材維護管理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負責施工人員消防安全教育和施工現場監管。

建築局部裝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中明確施工現場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第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工程施工消防安全和質量檢查制度,嚴格過程管理,做好與消防安全相關的裝修材料、電氣線路、設備等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第十八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工程監理規範、設計文件和裝飾工程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建設消防安全進行監督。

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發現消防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公安消防機構報告。

  • 上一篇: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壹樣嗎?
  • 下一篇:商朝的政治制度是怎樣的,如何評價?(好壞,為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