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第三方物流合同來看,壹方面是物流服務提供者(物流經營者)與物流服務需求者(物流客戶)之間的關系。雙方都有基於物流服務合同或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也必須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另壹方面是物流經營者與物流活動實際實施者之間的關系。當物流經營者利用自身的物流資源獨立完成物流服務的全過程時,物流經營者與物流活動的實際實施者是壹致的,法律關系相對簡單。而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主體往往是綜合性的物流服務合同,每個物流運營商擁有的資源也不壹樣。因此,在實踐中,物流經營者接受物流客戶的委托後,往往會與壹個或多個實際實施者簽訂合同,委托其從事具體的運輸和運輸。
從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內容和性質來看,無論是物流服務提供者(物流經營者)與物流服務需求者(物流客戶)之間的關系,還是物流經營者與物流活動實際執行者之間的關系,根據不同的合同約定和物流慣例,常見的幾種法律關系是:
壹般物流服務法律關系
物流的主要目的是通過運輸鏈的順暢連接,優化物資從供應方到需求方的物理運動,所以運輸、倉儲、裝卸、搬運等活動仍然是整個物流活動的核心要素。第三方物流企業接受客戶委托,自行開展運輸、倉儲、裝卸、搬運等物流活動。,並完成物流合同中約定的內容,這種商業模式與傳統的運輸業、倉儲業沒有太大區別,雙方形成相應的法律關系,如運輸法律關系、倉儲法律關系。在物流實踐中,物流倉庫及相關設施可以通過自建或租賃的方式獲得。如果是收購租賃,其本質是壹種租賃行為。如果物流經營者在經營物流服務時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根據運輸、銷售或消費的需要,進行包裝、分割、計量、分揀、標記、組裝等簡單操作,或者對委托貨物進行包裝、集裝箱、裝箱或拆箱,這種行為具有加工承攬的性質,此時物流經營者具有承攬人的法律地位,則形成相應的加工承攬法律關系。
委托代理法律關系
物流企業不可能擁有履行物流合同的全部資源,因此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約定物流經營者可以在壹定權限內以物流需求者的名義委托第三方完成物流業務是必然的。此時物流合同當事人之間形成委托代理關系,即第三方物流經營者以物流需求方的名義與第三方簽訂分包合同,履行物流合同的部分內容,物流需求方也應享有並承擔分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此外,物流經營者往往接受發貨人的委托,以發貨人的名義辦理報關、報檢、保險、結匯等業務。此時,除了物流需求方,物流經營者還以托運人的名義與海關、商檢、動植物檢疫、保險公司、銀行或其他相關第三方發生法律關系。
中介或紀律法律關系
在實際的商業運作中,物流運營商可能提供與運輸相關的信息、機會和其他服務,促進物流需求者和物流提供者(如托運人和承運人、港口運營商等)之間的交易。),向其收取壹定費用和報酬,協調相關方利益,但未與任何壹方簽訂代理合同,也未向任何壹方提供實物物流服務。此時,物流經營者處於中介機構的法律地位。
實踐中,也有物流經營者在為貨主提供運輸代理服務時,因沒有運輸工具,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簽訂運輸合同或租用第三方運輸工具;因為沒有倉庫,他們就和第三方簽訂倉庫合同,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租用第三方的倉庫。此時,物流經營者處於經紀人的法律地位。
需要指出的是,在實踐中,很多物流活動的當事人無法明確區分委托代理、中介和紀律。這些法律關系有壹定的相似性,都是壹方當事人為另壹方當事人處理事務、提供服務或服務性質的合同。但是,它們是合同法中獨立而著名的合同,有其區別。主要區別在於,在代理關系中,代理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後果由委托人承擔。中介機構只為他人提供交易機會和信息媒介服務,不參與他人的合同交易行為;經紀是經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進行交易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