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家投資或者融資的公共體育設施;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體育設施;
(三)各類經營性體育設施。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體育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體育設施的建設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依法管理體育設施。第四條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方便群眾開展體育活動。內部體育設施應當創造條件向社會開放,提高體育設施的利用率。
體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為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提供服務。第五條公民應當愛護體育設施,遵守體育設施管理條例。第二章建設管理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城市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的規定,將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布局,統籌安排。
鄉鎮公共體育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建設規劃,逐步建設和完善。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體育基本建設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投資計劃。
鼓勵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自籌資金建設內部體育設施,鼓勵組織和個人捐贈、資助體育設施建設。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在建設和開發城市居民區、住宅小區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配建公共體育設施,保證公共體育用地面積。第九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配置體育設施。
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學校體育設施的配置和管理情況納入對學校工作的檢查和考核。
新建、擴建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按照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設施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體育設施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學校,應當采取措施,逐步達到規定標準。第十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設和配備相應的職工體育活動設施。第十壹條新建、擴建、改建體育設施應當按照建設規劃的要求進行,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公共體育設施的改建、擴建不得減少原有使用面積或者降低建設標準。
因建設確需改變公共體育場地用途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照不低於原面積、不低於原標準的要求,優先選擇新址還款。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二條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體育設施使用、維護、安全、衛生等管理制度,確保體育設施完好和安全使用。第十三條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公眾開放,並遵循以下原則:
(壹)每天開放,並保證早操和晚操時間;周末節假日全天營業;
(二)不需要增加投入和特殊服務的活動不得收費;需要消耗水、電、氣或設備損耗的,可適當收取,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收費標準由省物價、財政會同省體育行政部門* * *;
(三)對學生、老年人和殘疾人實行優待,提供便利;
(四)訓練場向公眾開放,不影響正常訓練。第十四條公共體育設施在保證體育活動的前提下,可以開展其有益於社會的活動。
他很活躍。第十五條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利用體育設施從事健身、競賽等體育活動的經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第十六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公共體育設施。第十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共體育設施的使用性質。
因特殊情況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的,必須經體育行政部門批準並及時歸還。第十八條學校體育設施用於體育活動,不得侵占、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學校體育設施的用途。第四章法律責任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由體育行政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對管理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退役或者限期修復,並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