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實行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負總責、群眾參與監督、社會廣泛支持的工作格局。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督促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並將安全生產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確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或者人員,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七條工會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依法參與事故調查,組織從業人員開展群眾性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維護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合法權益。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從業人員和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防範事故的能力。
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應當履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義務,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輿論監督。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對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和參與應急救援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安全生產保障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有下列責任:
(壹)建立、健全並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監督實施;
(三)確保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有效落實;
(四)組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和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依法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組織事故救援,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七)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壹條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以及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的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的,應當依法取得經營許可。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保證安全生產投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礦山、建築、交通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用於完善和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按有關規定專項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用於生產安全事故的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第十三條礦山、建築施工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或者經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具有相應安全生產管理服務能力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