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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權的例子

1 \卓小紅訴孫、重慶乳品公司侵犯肖像權糾紛案。

原告:卓曉紅,女,24歲,四川省重慶九龍服裝公司職員。

被告孫,男,42歲,四川省重慶攝影公司廣告產品攝影部職員。

被告:重慶乳品公司。

1986 165438+10月25日,四川省重慶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卓小紅訴被告孫、重慶乳品公司侵犯肖像權壹案。經審理發現:

1983年4月,原告卓小紅到重慶攝影公司廣告攝影部拍攝生活照時,被告孫向卓小紅提出再拍壹張。卓同意,但提出樣品只能放在營業櫃臺。1985年5月,被告人楊Xx系重慶乳業公司員工,接受公司重新設計的“多維麥芽膏”瓶貼標任務,在重慶攝影公司廣告攝影部櫃臺上發現陳列的卓小紅剪影彩色照片。同年6月9日,孫利用職務便利,直接與孫協商重慶乳品公司向孫支付人民幣購買該卓樣品。楊把卓小紅的原型(加1只手和1個玻璃杯子)加工成商標樣式的瓶子,再交給孫翻拍成反轉片。重慶乳業公司將反轉片交付印刷廠制版印刷49.2萬瓶“多維麥芽膏”並陸續將帶有上述商標的產品投放市場。1986年7月,卓小紅發現其形象被用作商標後,向孫及重慶乳品公司提出抗議,要求停止侵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因雙方意見不合,卓小紅向重慶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市中區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孫和重慶乳品公司未經卓小紅同意,以營利為目的,將他人肖像作為商標出售、印刷,屬於侵犯他人肖像權的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肖像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要求賠償損失。孫、和重慶乳品公司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在事實和法律面前,兩被告均承認侵權行為屬實,並向卓小紅賠禮道歉。由市中區人民法院調解。經調解,雙方於6月5438+0987+10月8日達成如下協議:

1.重慶乳業公司印制的以卓小紅肖像為原型的“多維麥乳精”標簽立即停止使用,剩余未投放市場的400362個標簽標識全部銷毀;

2.孫賠償卓小紅經濟損失150元,重慶乳品公司賠償卓小紅經濟損失300元。

本案受理費30元,由重慶乳品公司負擔20元,孫負擔10元。

2 \昨日上午9時30分,備受社會各界關註的北大學生狀告建波侵犯其母校成都航空中學(以下簡稱成都航空中學)肖像權壹案,在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經過壹天的控辯雙方激烈交鋒,法院最終認定被告成都航中侵犯北京大學學生向建波肖像權罪成立。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的侵權行為,並在判決生效後兩天內向原告提交書面道歉信。同時,成都航空公司必須向劍波支付3000元精神撫慰金。

原告:未經許可使用照片侵犯肖像權。

因為向建波目前在學校讀書,所以沒有親自出席今天的庭審。向建波的父親向在律師的陪同下作為代理人出席了庭審。

向說,去年6月,他在龍泉驛區壹家報紙的廣告招生專版上發現了向建波的名字和頭像。今年5月,他得知學校網站上出現了兒子的名字和頭像照片,與學校多次交涉未果。向認為學校未經本人及家長同意,擅自使用兒子形象進行宣傳,侵犯了兒子的肖像權,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他還說,兒子只考上了北大生命科學院的醫學預科專業,學校卻謊稱建波在讀碩士,這是非常不負責任的牟利行為。

被告:展示學校榮譽也是侵權嗎?

學校的代理人認為,學校確實從檔案材料中翻拍了向建波的頭像,作為學校的宣傳。這些宣傳積極、健康、有益,不僅為向建波樹立了榜樣,也激勵了其他同學努力學習。更重要的是,向建波考上北大,不僅是他個人努力的結果,也是他學校老師辛勤培養的結果。不僅是個人的榮譽,也是學校的成就和榮譽。顯示學校的榮譽是理所當然的。它不是商業行為,也不以盈利為目的。沒有對學生造成傷害,沒有侵權。

判決:母校侵權不僅道歉還賠錢。

下午4點半左右,庭審結束。法院審理後認為,無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學校未經向建波同意,使用並制作其頭像進行宣傳,不屬於正當使用的範疇,屬於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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