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申請的利害關系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和專利財產權的合法繼承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中,獨占實施該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專利權人不申請的,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申請。第二條訴前責令停止專利侵權行為的申請,應當向有管轄權的專利侵權案件人民法院提出。第三條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時,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申請的具體內容、範圍和理由。申請理由包括具體說明如不及時制止相關行為,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將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第四條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據:
(壹)專利權人應當提交證明其專利權真實性和有效性的文件,包括專利證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專利年費繳納憑證。申請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具的檢索報告。
(2)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及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的有關證明材料,未備案的,應當提交專利權人的證明或者其他證明其享有權利的證據。
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單獨申請的,應當提交專利權人放棄申請的證明材料。
專利權的繼承人應當提交已經繼承或者正在繼承的證據材料。
(3)提交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包括被控侵權產品以及該專利技術與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的對比材料等。第五條人民法院裁定的訴前制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事項,應當限於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範圍。第六條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當事人以保證、抵押等方式提供合理有效的擔保,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準許。
人民法院在確定擔保範圍時,應當考慮責令停止相關行為所涉及產品的銷售收入,以及合理的倉儲保管費用;被申請人停止相關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失,以及人員工資等合理費用;其他因素。第七條在執行裁定停止相關行為的過程中,被申請人可能因此措施造成更大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追加相應的擔保。申請人不提供額外擔保的,應當解除相關中止措施。第八條裁定采取的制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措施,不因被申請人的反擔保而解除。第九條人民法院受理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責令停止專利侵權的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的,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書面裁定;裁定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犯專利權的,應當立即執行。
人民法院需要在上述期限內核實有關事實的,可以傳喚壹方或者雙方當事人進行查詢,然後及時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在起訴前裁定責令被申請人停止相關行為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申請人,至遲不得超過五日。第十條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日內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第十壹條人民法院應當從以下方面審查當事人的復議申請:
(壹)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的行為是否構成專利侵權;
(二)未采取相關措施是否會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
(三)申請人提供的擔保情況;
(四)責令被申請人停止相關行為是否損害公共利益。第十二條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制止有關行為後十五日內未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裁定采取的措施。第十三條申請人不起訴或者申請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被申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申請人賠償損失,也可以就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請求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壹並處理。第十四條裁定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效力壹般應當維持到終審法律文書生效。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案件情況確定具體期限;期限屆滿,仍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裁定繼續停止相關行為。第十五條被申請人違反人民法院責令停止相關行為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實施訴前制止專利侵權措施時,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同時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的規定保全財產。